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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第二节 优抚






一、慰劳

1946年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每逢新年、春节期间发
慰问信、送慰问品,共青团组织青年、学生给烈军属打扫卫生、做零活。1981年,全县优抚对
象10438人(户)。其中公社走访1265人(户),生产大队走访4670人(户),送猪肉10581斤、牛肉
5555斤、羊肉1085斤、面粉4513斤,粉条2170斤、糖果4588斤、白酒803斤、大米733斤,并送
年画15443幅。至1985年,优抚对象5629户,23078人,县、乡(镇)、村走访、慰问18572人(户),
拨专款20万元,解决种子、化肥不足等问题。

二、优待与补助

代耕土地 1950年始,对烈军属实行代耕土地制度,全县共有烈军属3539户,享受代耕者
1912户,代耕土地53955亩。1952年,烈军属4673户,享受代耕3264户,代耕土地111315亩。至
1955年,除为烈军属代耕外,还为失去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革命残废军人代耕土地4035亩,
共代耕土地464475亩。

优待劳动日 1958年始,代耕土地改为优待劳动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烈军属、残废军
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办法,鼓励
优抚对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至1981年,共优待12921户次、67456人次,优待劳动日1575
328个,每年每户平均优待劳动日122个,基本保证优抚对象生活。1983年,改优待劳动日为优
待金,优待现役军人共1238人,金额437320元,每人平均优待354元。

补助粮和补助费 1950年,动员城镇职工干部献款东北流通券23963万元,为217户烈军属
解决临时困难,下发优待粮11.5万斤。1954年,为80009户烈军属发补助粮47486斤,为109户
优抚对象发补助费1.79万元。1960年,对无固定收入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复员军
人、患精神病及慢性病退伍军人、在乡3等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享受定期补助5户,14
人。1964年,增至281户,374人,补助费21144元。1981年,定期补助528户,569人,补助标
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10~15元,共补助59592元。1983年,调整优待对象,定期定量
补助标准最高15元,最低6元。1985年,优待义务兵1158人,金额435.408元,每人平均378元,
其他优待对象903户,金额229467元。

治 疗 在战争中负伤致残及患各种慢性病复员军人,根据病情予以治疗。在职复员军人
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乡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1959年2月,建复员军人疗养院
(人民医院传染科),设药疗、体疗、理疗科,床位50张。至1965年,床位增至70张,共接收疗
养员280余人次,是年并入富裕县疗养院。1981年,为解决残废军人特殊困难,给10名残废军
人发手摇三轮车,34名残废军人配假肢,3名残废军人配病理鞋。

三、评定残废等级

1951年6月始,开展评定残废军人、残废民工工作。1962年,调整残废人员等级和残废金。
1972年,残废军人435人,其中:特等1人,1等8人,2等甲46人,2等乙83人,3等甲112人,8等
乙185人。1981年,经资格审查和等级调整,残废军人为388人。

四、抚恤

对因战争和公事中牺牲、病故、失踪的军人及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按规定实
行一次性抚恤。对残废军人、残废民工和因公残废国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定期定额发给抚恤
费。1977年12月,增加在乡残废军人抚恤金。其金额为30~100元。 1979年儿月始,为在乡残
废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85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80户,支付抚
恤金2.22万元,残废军人370人,生活补贴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