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救济
第四节 社会救济
1946年,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方针,
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人民群众和非灾地区贫困户、五保户生产与生活问题进行社会救济。1948
年始修复义仓。至1950年,有义仓17个,征收义仓粮1768665斤,全部用于救灾和贫困救济。
1955年,组织生产自救,对贫困户进行调整登记,贫困户1422户,其中:城镇136户,农村1286
户。下拨春荒救济款2.7余万元,棉衣救济款1.94万元。从1955~1958年,下拨移民贷款268.65
万元,投资353.73万元。1965年,贫困户1192户,9109人,补助劳动日60896个。五保户486户,
629人,供给劳动日8610个,维修房屋651间。1978年,在连续遭受旱灾的情况下,县委发出
“全党动员,支农救贫,全面安排农村人民生活”号召,一次下拨定销粮1000吨,贷款180万元,
救济款6万元。至1981年,共拨救灾款517.89万元,救济款424.58万元。下发定销粮5644.28万
斤。1985年,遭受旱、涝等自然灾害,受灾村170个,受灾农户33751户,受灾面积1397377亩占
总耕面积的45.4%,其中绝产面积213816亩,占成灾面积的24.7%。县、乡两级抽调干部840人,
深入灾区村、屯指挥抗灾,出动抗灾车辆1910台次,下拨救灾款51万元,口粮款24.2万元,维
修房屋款4.55万元,治病款1万元,冬令救济5.5万元,优惠下拨木材35立方米、玻璃687箱、煤
1000吨;捐赠单上衣2246件,裤671件,棉大衣85件,棉花100斤,鞋998双,帽646顶,人民币
908.8元,粮票1365.5斤。拨扶贫专款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