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婚登记
第六节 结婚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破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结婚登记工作由民政科统管。1952年10月,县委为施行《婚姻法》,组成专门班子,开展宣传、
贯彻《婚姻法》运动。至1953年,办理结婚登记2 250对。1958年始,结婚登记工作改由公社管
理。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对结婚登记办法做相应修改。结婚登记工
作由公社(镇)民政助理负责。至1981年,全县结婚登记131730对。1985年,实行新婚姻登记办
法,整顿培训婚姻登记队伍,发婚姻登记员证、章,办理结婚登记21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