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奖惩
第二节 干部奖惩
一、奖励 1949年后,干部奖励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精神,结合基层单位实际,制
定奖励条件,每年年中初评,年末总评,经群众评选,领导批准产生,分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
作者,逐级上报,由本系统表彰、奖励。1981年,根据《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
的暂行规定》精神,在78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干部奖励工作,评选出210人,占
干部总数的10%以上,其中:工资晋级1人,模范工作者1 4人.记大功44人,记功151人。副科
(局)级以上干部61人,一般干部149人,分别占受奖人数的29.1%和70.9%。1982年6月,根据
《依安县关于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与考核评比制度的实施办法x,干部制定岗位责任
制,包括干部下乡下厂岗位责任制、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专业技术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岗
位责压制,采取自我总结,群众评议评选,各系统考评,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县委和县政府讨
论批准办法。至1985年,奖励干部计1065人,其中:工资晋级53人,模范工作者90人,记大功
232人,记功690人。
二、惩处 1952年,按政务院t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批准程序》规定,建县人
事监察委员会。1955年,成立县监察室,取代人民监察委员会。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9年6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工作移交人事部门承担,至“文化大革命”停止。1973年,恢复行政惩戒工作,由人事监察科
(局)负责。1981年3月,依照《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暂行
规定,县人民政府作补充规定,行政纪律处分为:各委、办、科(局)级的副职(或相当职务)行
政工作人员,由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和执行。正、副股级行政工作人员记大过
以下处分,由该机关决定和执行,报任免机关备案;降级以上处分,由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县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直属机关(含公社、企事业)自行任命干部,受开
除留用察看以下处分,由该机关决定和执行;开除工职处分,由该机关决定,报县人事部门批
准执行。农村人民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人员,受降级
以下处分,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对严重违犯纪律,不适合担任现职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罢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受降级以下处分,由县人民
政府决定执行;受降职以上处分,由该机关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核
准执行。1982~1985年,受行政纪律处分16人,其中:记大过3人、记过1人、警告3人、撤职4
人、开除留用察看5人。科(局)级3人。股级7人、一般干部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