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待遇
第三节 干部待遇
一、退休退职
1956年5月~1978年2月,根据国家内务部、财政部、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处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精神,全县先后办理退休、退职干部412人,其中:机关干部75人,
事业干部161人,企业干部176人。1978年3~5月,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职
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精神,嫩江地区行政公署人事局、劳动局在本县进行职工退休、退职
试点工作,办理退休、退职干部320人,其中:机关干部60人,事业干部144人,企业干部116人。
同年6月,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1979~1981年,每年春、秋
两季办理干部退休、退职,共退休干部304人,退职干部28人,其中:机关干部退休97人;事
业干部退休128人,退职11人;企业干部退休79人,退职17人。同时,其子女接班顶替,为全
民所有制工人。1982年,干部离、退休166人,其中:机关干部53人,事业干部57人,企业干
部56人。离、退休接班137人。1983年9月,停办离、退休子女接班。至1985年,离休251人,
退休227人。
二、疗养
县内疗养 1973年始,于上游公社附近建干部疗养院。从1976年接待干部疗养,至1981年,
共接待疗养员209人次(副科、局级以上疗养员93人次),其中:在职干部73人次,退休、退职
干部136人次。1982~1985年,接待102人次。
外地疗养 1976~1981年,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疗养指标,分别去嫩江地区五大连池干部
疗养院疗养24人次。1982~1985年,人事部门批准去北戴河、五大连池等地疗养24人次。
三、探亲
1958年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要求,对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国家固定职工、与配偶不
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
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
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者,可2年给假1次,假日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职工在规定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
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
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访问
1949年后,每逢新年由人事部门统一购买慰问品,县委书记、县长、组织部长、人事科
(局)长组织有关人员分成组,按系统对退休、退职和长期病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并征求意
见,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等问题。1982~1985年,走访、慰问949人次。
五、抚恤
1955年3月,根据内务部《关于公布一九五五年几项优抚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按级别规定抚恤标准执行。至1979年2月,按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
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精神,抚恤标准为:参战民兵、民工
牺牲抚恤470元,病故抚恤370元;工勤人员牺牲抚恤500元,病故抚恤400元;行政21级以下县、
社一般干部牺牲抚恤550元,病故450元;行政20~18级县、社副科(局)级以及相当职务其他干
部牺牲抚恤600元,病故抚恤500元;行政17~14级县长、副县长以及相当职务其他干部牺牲抚
恤650元,病故抚恤550元;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以及相当职务其他干部牺牲抚恤700元,病故
抚恤600元。1980年8月,依照民政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
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局下发《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家住县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18元;家住社(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16
元。1985年,根据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对补助费进行调整,居住县城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6元;居住农村遗
属每人每月补助24元;鳏寡孤独遗属,1人加发3元,2人加发5元。至1985年,死亡职工219人,
享受遗属补助389人,其中农村2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