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招募兵制
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招募兵制
民国时期招募兵,雇价江钱6万吊、16万吊不等;给房地者为熟地20垧或30垧,草房3间。
民国13年(1924年)9月,县奉令征兵百人,要求区5日内征齐。送省呈文道:“遵查依安应征百
名业已取足数,不意依字段民户赵德新、杨守林、刘法弟、王万山等纠众50余名,围毁警察第
三区,将已征之兵25名尽数殴回,并将区所捣毁,殴伤警士2名”。是年,只征75人,年龄大者
35岁,小者19岁。民国14年(1925年)2月5日,省防军补充营催雇兵欠价内称:“敝营士兵征集
时,皆系各井粮户出钱雇佣代人充兵,每人江钱八九万吊或十五六万吊不等。到营后,屡接家
中电信,言各井粮户多不按原定工资给予,甚或一钱不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