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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志愿兵制

第二节 志愿兵制






1946年,实行扩兵制。其条件:家庭出身为贫、雇农(后土改运动中没血仇的地、富子弟
亦可),热爱中国共产党,身体没有明显疾病和残疾,年龄18~30岁男性公民均可。兵员享受
代耕待遇。是年,扩兵250人。1947年,扩兵2050人(县留50人)。1948年,扩兵1500人。1949
年,扩兵375人。1950年后,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全县1100余名青年自愿参军,组成9个连参加
反侵略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