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兵制
第三节 义务兵制
伪满时期,伪国兵制规定:凡年满19岁男性国民,必须进行国兵检查,合格者应征入伍;
不合格者为“国兵漏”,20~24岁,每年出4个月民工(白尽义务),称之“勤劳奉仕”。
1955年,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18~25岁公民。兵役年限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65年,
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征兵
1300人,为征兵最多的一年。1981~1985年,输送兵员1680人,其中选拔飞行学员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