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活待遇
第二节 生活待遇
1946~1948年,教师工资为“粮米制”。1949年,改为“工薪分制”。1956年,为“货币
工资制”。1973年始,为缩小公、民办教师工资差别,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费260元,
小学教师220元。1976年后,先后4次为教师调整工资,工资套改后,中、小学教师每月平均工
资76.3元,每人平均月增长16.86元。1979年儿月,试行班主任津贴。发放额10.3万元,特殊
教育费1650元。1984年,民办教师实行“统筹工资制”,按职务、工作年限、工作成绩评定,
其工资不低于同级公办教师工资标准。1985年1月,实行教师教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