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章 卫生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12年(1923年),警察所统管。民国18年(1929年)6月,由一科统管。民国20年(1931年),
公安局设卫生股。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警察局(后改警务科)设卫生股。伪满康德2年(1935年),
城区警察署代管。伪满康德6年(1939年),属行政科保健股。
1946年,民政科统管。1949年,民政科设卫生股,工作人员4人。1950年10月,设卫生科,
工作人员6人。1958年11月,与文教局合并,称文教卫生部,设卫生科,工作人员8人。1959年4
月,复名卫生局,工作人员6人。1960年3月,局改为科。1967年4月,政治工作委员会设文教卫
生组。同年8月,改为文教卫生办公室。1969年7月,改称文卫革命委员会。1970年3月,恢复卫
生科,工作人员7人。1975年,设合作医疗办公室。1976年,下设爱国卫生运动、地方病防治、
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18人。1981年,工作人员33人。1984年2月,科改局,工作人员22人。
1985年,工作人员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