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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族政策

第三节 民族政策


 


  

  中共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少数
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等方针政策。

  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由区政府民政部门主管。1984年设民族宗教局,负责贯彻落实民
族政策。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少数民族座谈会,征求对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有关领导经常深
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1984年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长青乡建新月回族村。是年,富拉尔基区被评为市民族团
结先进单位。

  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1984年和1985年区政府投入资金,扶持达斡尔族乡养牛事业,
占达族户数的75%。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才,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少数民族干部,约占干部总
数的2—3%。并推荐少数民族干部到民族学院及有关院校学习深造,毕业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选举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参政议政,1985年区内少数民族有省人大代表1人、市人大代表10人、
区人大代表32人,省政协委员1人、市政协委员3人、区政协委员17人。区党代会代表5人。尊
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少数民族重要节日集会和大型活动,区党政部门派员祝
贺,加强了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