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商业成分
第二节 地方商业成分
一、私营、个体商业
富拉尔基个体商业,始于清朝末期,摊贩和货郎经营小杂货与小食品。1903年(清光绪二
十九年),东清铁路建成通车,人口增多,流动商贩和坐商逐渐增多,至1909年(清宣统元年),
个体商业发展16户。大多经营日用杂品、粮油、副食品以及饭馆、旅店等。1928年(民国17年),
个体商业有133户。较大一些商号还雇佣少数服务人员。
地方商会是各类商号的管理组织,成员由经商者选举产生,由地方与上级官署批准。商会
协助地方行政掌握商业活动,承担监督指导,解决商号之间的纠纷,谋划贸易经营,督促依法
缴纳捐税,维护商号正当权益。
1932年(大同元年)始,区内个体商业在伪满统治下,经营逐步衰退。日籍商人依靠日本军
国主义势力,垄断市场,打击中国民族商业。1936年(康德3年),日商大量收购谷物、大豆,
销往日本、意大利和德国,致使货源急剧减少。1939年(康德6年),日伪政权对粮油、布疋、日
用品实行“配给制”。1941年(康德8年),公布“七·二五”限价令,从货源和价格两个环节压
制个体商业的经营。至1943年(康德10年),区内92家个体商户绝大多数被迫倒闭。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区内部分商号复业。从外地采购工业品,填补市场商品的
不足。1947年龙江县派工作组“定成分”,全区311户私人个体商业有151户被斗。由于违背上
级政策,又予以纠偏及补偿98户。1948年增加坐商66户、摊贩20户。是年对私营个体商业进行
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由县税务局签发营业执照,各行业由区政府负责管理。1949年
经登记发照的坐商和行商共187户。1951年国家对私营企业在一定经营范围内实行“限制”政
策。1953年中共中央制定对私人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加强市场管理,强
化行政措施。1954年全区有私人商业224户,从业人员514名,其中被雇佣的94名。1956年全区
掀起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对私人企业采取赎买政策,纳入国家资本,并将部分私有制转变为全
民所有制。至1958年基本完成对私人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全区152户私营个体商业经过
申请和上级批准,转为公私合营及合作商业。经调整并点,有公私合营网点28个,其中较大的
有福庆德、东发祥、日杂商店、永和兴、同意春和文兴药店等。合作商业网点166个。自由市
场摊贩463户,其中251户自愿组成合作小组,其余仍为单干户。公私合营企业由政府派出公方
代表与私方经理共同负责经营管理,有72户私营业主按国家规定领取定息,企业性质变为全民
所有制。1960年国家规定,各地应恢复和发展个体经营,对自由市场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区主管部门对106户小商贩签发登记证,允许依法经营。1964年对个体商贩进行清理、整顿和换
证工作,给符合条件的442户个体商贩换发新的营业证。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个体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强行取缔。部分个体商贩到
农村安家落户,部分个体商贩归人街道管理的集体单位。1975年齐齐哈尔市政府成立个体经济
改造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有证商贩参加街道生活服务站(组),修理行业,组织专业服务网点。
1980年国家实施新的经济政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适当发展城市个体工商业户
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活跃商品市常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
个体商贩’780户,至1985年,个体经商总数增加到2218户,从业人员2836名,其中社会闲散
劳动力1845名、退休职工373名、待业青年446名、其他172名。个体商贩受国家法律保护,按
规定纳税,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品购销享受国家、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二、合作商业
1956年至1958年,对私人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结束。组成合作商店24家,合作小组8个,
分别由百货、食品、蔬菜、饮食合作总店管理。合作商业在经营中资金不足由银行酌情贷款,
费用自理,盈亏自负。1960年对全区166个合作商业网点作适当调整合并。由于不便民,1962
年又恢复原有合作商业网点,并将合作商店划小划细,改为按点核算,多劳多得,允许按股分
红。商品经营一业为主,适当兼营;代销为主,经销为辅。1965年又将一部分个体商贩按行业
归口,纳入合作商业。1969年,全区合作商业划为4片,就近归口由国营商店领导和管理,体
制改为国营商店的分店,从业人员变为全民制职工。1972年,中央指示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商业
经济性质,把合作商业从国营商店划分出来,恢复商业合管处与饮食合作总店。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经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在经营管理形式上实施改
革,推行经营承包制和个人承包制。1984.年,合作商业划归区商业局和服务局领导,按上级
规定收取管理费,1985年全区合作商业销售额近2500万元。
三、集体商业
1949年3月,龙江县供销联社在富拉尔基村屯和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动农民、职工集
资入股,并由银行贷给一部分资金,建供销合作社及消费合作社。从业人员为集体企业职工,
每月按规定标准领取工资。企业经营利润除去支付费用和积累外,可按股金给社员分红。1958
年消费合作社就近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成立区供销社,管理城乡供销企业。1969年乡村供销
社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1984年按中央决定,供销系统28个企业一律改为个体所有制。原国营
职工待遇不变。
1979年为解决城市待业青年就业,开始兴办集体商业。至1985年,区商业局系统建集体商
业17家,服务局系统建集体商业6家,粮食局系统建集体商业2家,供销系统建集体商业9家,
大型工厂和街道委办集体商、服业40家。全区共办集体商、服业74家,企业实行经营承包,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