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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一、机构

1946年,富拉尔基区建税务所。1954.年,由于归属变化,建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富拉尔基
分局,内设秘书股、计划股、国企股、私企一股、私企二股,编制28人。1956年编制增加到31
人。1958年税务分局与财政科合并,统称财政局,统一管理财、税业务。1961年财、税分设,
设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富拉尔基人民公社分局,内设4个职能股。1968年第二次合并,称财税组。
1974年财、税机构分设,恢复税务分局。1979年职能股变为职能科。1982年编制增加到46人。
1983年增加1个职能科、两个市场税务所。1984年内设机构有国企科、集企一科、集企二科、
集企三科和个体经济科,1985年底,编制为106人。

二、税制

1946年,富拉尔基区政府执行龙江县政府制定的征收公粮暂行办法。1950年政务院颁布税
收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细则中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简化合并货
物税税目,限制中间产品征收范围,增加所得税级距。同时规定对私营工商业实行自报查账、
民主评议、从价征收。

1953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富拉尔基区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修正营业
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粮食及土布改征货物税,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再次进行改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合并简化税种和纳税环节以及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把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
税合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成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

1973年,国家继续改革税制,拟定新的“工商税条例”,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调整
税目、税率,全面试行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两种。

1979年,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对税收制度进行调整改革,相应增加新税种。1980
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2年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开征增值税、建筑
税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年,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按税
种、税率以所得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即利改税。1984年进一步推进利改税,即由“税利并存”
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同时调整农业税,减轻税收
负担。1985年国家增加5个新税种,国营企业所得税为重点税种。

三、税种税率

1946年,富拉尔基区按照龙江县政府规定的税种,开征产销统税、货物出入境税、行商税、
牲畜交易税和屠宰税。1951年根据国家统一税制,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
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棉纱统销税等9种。1956年至1964
年,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命名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和集市交易税等7种。1973年国家对税收做较大调整,制定新的税收条例。区内征收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屠审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6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制定和公布新的税法和条例,把国家、集体、个人三
者利益结合起来。1983年国家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对盈利的国家企业征收所得税,开征奖金税、
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1985年,富拉尔基区税务分局直接征收的税种有16个。

产品税:从价计征和定额征税。酒类15—50%、食品类5—15%、纺织品类4— 15%、服
装鞋帽类5%、文化用品类5%、电器电子类5%、橡胶制品类12%、建材类3— 10%、化工类3—10%、
电力3.40/‘千度、热力3%、黑色有色金属类12—18%、其他工业产品类5%、农畜牧水产品
类3—10%。

增值税:按增值额征收。机器机械及零配件、汽车(配件)、钢材为14%。

营业税:按全额计征。商品零售3%、商品批发10%、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
5%、邮政电讯3%、公用事业3%、娱乐业3%、饮食服务业5%、修理业、浴池、理发、照相、
洗染、复印等行业3%。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亦照此纳税。全年所得额在
1000元以下的(一 级)10%,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四级)35%,20万元以上的(八级)55%。

个人所得税:分别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为5—45%,
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累进税率为5—45%,劳动报酬、特许
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比例税率为20%,工资等所得按月收入征收,劳动报酬
等收入按金额征收,利息等所得按每次收入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市区和县城的区别,税率为5—7%。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1.8%。

屠宰税:1985年起仍按定额征收,以个位量计算。猪5元、牛8元、羊1元、马骡5元、驴3
元。

牲畜交易税:按成交价格,以只(头)计算,限征牛、马、驴、骡4种,税率为5%。

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部分,
征收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收100%;超6个月标准工资部分,征收300%。

建筑税:是预算外资金和自寿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征收的税种。按投资额和项目征收10—20%。

国营企业所得税:按其利润所得征收的税种,以固定比例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大中型企
业为55%、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计收。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国营、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计征。以所列征集范
围、项目的当年收入征15%。

四、税收

1946年,富拉尔基区征收公粮115.4万公斤。1950年,将公粮改为农业税,按比例从量征
收。工商各税,征收入库金额为28万元(东北流通券)。1953年,查补偷、漏税金额37万元(旧
人民币),是年征收税额上升幅度较大。1956年完成私人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后,征税实
行“自计、自缴、自查”,依据《工商企业纳税手册》上的记载,收缴工商各税达346万元。1957
年至1966年,清查出偷、漏工商各税210万元。1967年征收工商各税394万元。

“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收工作受到干扰,机构合并,人员调离,出现“有税无入收”的
现象。1972年税收机构得到恢复,同时加强征收措施,积极追补陈年欠税,及时收缴入库。1974
年征税达1278万元。

1979年后,国家强化税务法制和制度建设,依据政策制定“国营、集体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按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等设专管员,以人定户,各税统管;农村社队企业划片包干,以片定人,
各税统管。一类企业户自行计算税额、自填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二类企业户自行计算税
额、自填缴款书,由专管员核实后,企业到银行缴纳;三类企业户在征税前,由专管员查看收
入、税率、税额是否准确,相符后签字,经税务分局审核登记完毕去银行交税;对个体工商业
户实行查帐征收,核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代扣代交征收等办法,按期到银行缴纳。为监督
法人依法纳税,税务部门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进行征后检查。到1985年,共查出错、漏税的1558
户(次),补工商各税880万元。

1983年初,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将齐齐哈尔钢厂、富拉尔基热电厂、第一重型机器厂、黑龙
江化工厂等45个中、省直和18个市属粮食企业的税务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区税务分局,税收额
占全市第一位。1985年征税户数为全民180、集体808、个体2470;征税额为12355万元。

富拉尔基区工商各税年度入库统计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