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政府 一、组成人员
1946年,富拉尔基区建立人民政权,龙江县第一区区政府,设区长、副区长。1954年,富
拉尔基划为齐齐哈尔市辖区,称富拉尔基区人民委员会,设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委员。1958年,
建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决定,富拉尔基区人民委员会划为红岸公社、红宝
石公社,公社设社长、副社长。1961年,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决定,红岸、红宝石人民公社合并
为富拉尔基人民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6人。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公社被“造反派”
夺权,成立富拉尔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常委、委员,由驻军负责人、
革命干部、“造反派”负责人组成。1974年,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根据上级指示,担任区革命委
员会领导职务的驻军负责人和“造反派”代表回原单位,恢复“文革”前的行政机构。1980年,
富拉尔基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设区长1人、副区长6人。1984年5月,召开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区长1人、副区长5人。下属3个乡政府,各设正副乡长;
9个街道事处,各设正副主任。
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名录
二、职能机构
1946年5月,建龙江县第一区(富拉尔基区)政府,设秘书。工商、民政、文教、公安、生
产、武装助理,下设4个街政府、13个村政府。
1954年9月,富拉尔基区划归齐齐哈尔市管辖,区政府设秘书股、房地产股、工商股、劳
动股、文教股、农林股、卫生股、民政股、手工业管理股、粮食办事处、税务分局、公安分局。
1955年,增设政府办公室、建设股、粮食办事处改为粮食管理处。派出机构有4个街道办事处。
1956年,股改科,设办公室、民政科、劳动科、文教科、房地产管理科、卫生科、农林科、工
商科、建设科、公用事业管理科、手工业管理科、粮食科、财政科、商业分局、粮管处。1958
年,增设人事科、工业局,粮食科与粮管处合署办公。1959年1月,红岸人民公社设2个职能室。
8个职能部;红宝石人民公社设1个职能室、8个职能部。
1966年,富拉尔基人民公社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劳动科、民政科、卫生体育科、计划
生育办、城建科、文教科、财政科、交通科、服务科、手工业管理科、水产事业管理科、有线
广播事业科、商业分局、粮管处、工商行政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局、供销分社、税务分局、公
安分局。
1967年,公社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撤销原职能机构,设办公室、政治委员会、生产委员会、
群众工作委员会和保卫部。1974年,撤销各委员会,设办公室、人事科、财政科、劳动科、商
业科、文教科、工业科、卫生科、民政科、农林科、粮食科、交通科、城市建设科、工商行政
管理科、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公司、供销分社、广播事业科、房地产管理科、税务分局、公
安分局。
1980年,增设信访接待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科、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科、城市规划管
理科、环境保护科、财贸办公室、街道工作办公室、热力网供应站。教育科、商业科、粮食科、
服务科改为局。
1985年区政府设办公室、人事监察局、劳动局、民政局、信访办、城建局、教育局、财政
局、工商局、商业局、粮食局、交通局、供销联社、房地产管理局、服务公司、卫生局、广播
电视局、城市企业管理局、成人教育办公室、环卫局、农牧局、乡镇企业局、林业局、文化局、
规划局、环保局、档案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工作办公室、爱国卫生办公室、司法局、物
价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计划统计局、土地管理局、审计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
室、热力网供应站、税务分局、公安分局。
三、人事管理
1.干部队伍
1954年,富拉尔基区划归齐齐哈尔市辖后,机关工作人员有47名。1958年机关工作人员编
制增加到122名,其中事业编制85名。1965年缩减人员编制配备干部102名。1977年,职能机构
增多,人员编制增加到301名,其中事业编制151名。1985年,区政府下设37个职能部门,人员
编制为493名。其中妇女干部115名,少数民族干部25名;有大学毕业和相当于大学毕业的人员
47名;有不同技术职称的36名;40岁以下的干部占总数43%。
1985年区政府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表(一)
部分年度区机关干部职级统计表(二)
2.干部录用
新中国建立前后,区政府的干部由县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录用。主要依照“人尽其才,任人
唯贤”的政策,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运动中,从积极分子及青年学生中选拔。
1954年始,区机关干部基本上从基层单位选拔,调入工农业生产骨干和录用中学毕业生中的优
秀分子。随着政府工作范围的扩大和职责的划细,干部录用渠道逐步拓宽,1962年先后接收军
队转业干部47名;1980年至1985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8名;接收市、县调转干部113名;
从农村选拔录用干部27名;22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
3.干部配备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干部配备根据国家人事制度,分口负责管理。区长、副区长由上
级党委先行批准,然后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职。1954年始,区属行政科、局长、主
任及其副职按级别由中共市委组织部和区委任命。
一般行政干部的配备,由区人事管理部门负责。1980年至1985年,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规
定,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进行整顿,凡符合条件的需履行手续,由区人事管理部门实行管
理调配。属专业技术干部归区委组织部统管,区人事监察局兼管,根据技术干部的专长,按需
要配备。
4.干部奖惩
1949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富拉尔基区
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干部考察和纪律检查工作。区委、区政府各级干部,
按照党纪、政纪要求,努力上进,积极工作,严格约束自己,奉公守法,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
争。1954年区委、区政府除表彰优秀干部,给予荣誉奖励之外,有的还受到晋升职务、工资的
奖励。195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区委、区政府按
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为主要内容,重新补充修订评优条件,按
期评选,奖励先进模范干部。“文化大革命”中,把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放在第一位,
并以此作为奖励、晋升的主要条件。1982年始,各行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普遍制订岗位责任
制,按时对照检查,年终受奖励的干部占机关总人数的10%。1982年至1985年中,工资晋级24
名、模范干部93名、记大功134名、记功386人次。
干部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严肃谨慎,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按照上级
政策规定,坚持事实确凿,性质清楚,手续完备,分级审批的原则,对犯错误的领导干部和工
作人员均给予严肃处理。到1985年,查处区机关违纪案件21起,并且根据错误性质和本人认识
程度给予处分:记大过10人、记过6人、开除公职留用5人、免予处分3人、依法制裁1人。
5.干部离退休管理
根据1955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规定,区政府对年满60周岁的
男性干部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干部,均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按本人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
发给工资。1978年,国务院对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补充修订,按工龄适当提高离退休费的比例
金额。一切福利、津贴、医疗待遇和文体活动等,均由原工作机构负责管理。1980年国务院制
定《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国务院制定《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
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区政府对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办理离休,身体有病给予提前。离休干部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按级别略有不同。1982年区
委、区政府筹集资金18万元,建老干部活动室,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由老干部局管理。设有
学习室、阅览室、游艺室、医疗室等。到1985年底,办理离退休干部共142名,其中军队离退
休干部9名。
四、民政管理
1.结婚登记
195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富拉尔基区政府,由民政助理按法律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1954年后,结婚登记手续由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办理,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指导,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是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申请书,经结婚登记机关审查,确认男
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重婚,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未患不
应结婚的疾病,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便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1950年《婚姻法》规定,
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1980年制定的新《婚姻法》,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姻
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申请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基础,限制和打击包办、强迫、
买卖婚姻,切实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育,以及社
会主义的恋爱、婚姻和家庭道德教育和婚前健康检查。
2.离婚调解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前,男女婚姻多为父母包办,双方没有选择的自由,即使夫妻并无感
情,也不可提出离婚。1950年颁布《婚姻法》,打破了封建婚姻的枷锁,依法保障男女婚姻自
主。由于有人对《婚姻法》缺乏深刻理解,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提出离婚。为维
护家庭和睦及子女的利益,区民政部门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提出离婚,首先询问正当
理由,如夫妻关系尚可维持,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承办人员依据《婚姻法》进行宣传教
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调解双方的矛盾,排除纠纷,在不发生可能意外的情况下,劝说
双方或一方放弃离婚申请。对情况比较复杂的离婚案,承办人员要深入到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
居民委员会了解真实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离婚率。对经调解无效的离婚案,
男女双方确属自愿,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对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
的,经调解仍无法和解的,通知双方到法院处理。1978年改革开放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婚率
上升。1980年新《新姻法》公布后,1985年提出离婚的159对,经调解和好的占34%。
部分年度结婚、离婚统计表(对数)
3.社会福利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区民政部门为解决城乡老、弱、孤、
寡、残疾人员的生活问题,年平均支出费用2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对没有生活依靠的人采取分
散供养,实行保吃、保穿、保注保医、保葬。1958年在杜尔门沁乡建立区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保”老人20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区敬老院停办,孤寡老人转送到齐齐哈尔市敬老院。
全区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1967年675名,1972年543名。1981年复建区敬老院。至1985年,
收养老人45名。
4.社会救济
1946年,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贯彻“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助人”,的方针,组织群
众发展生产,解决衣食问题。对无依无靠的孤、寡、病弱、极贫户,政府发给适量的救济粮和
少量的救济款,对有生产能力的次贫户,除酌情救济外,还贷给一部分生产工具、种籽和现款。
1948年贷给农民种籽23000公斤,马料2500公斤,现款300万元(东北流通券)。1953年,社会救
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制度化。1956年后,城乡救助困难户的对象,重点是因灾害造成
的困难,人口多劳力少的家庭,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符合救济条件被精减的老职工,无经济
来源的居民和无固定收入的个体劳动者。救济形式分定期与临时两种。1959年至1961年,全区
共支付社会救济费8.3万元,1964年,根据财政状况,社会救济标准是,1口人8元,两口人15
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继续进行,1969年支付社会救济费
7.8万元。1973年全区被救济人数613人,支出救济费7.2万元。1983年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文件
精神,对救济标准作了调整,1口人10元,2口人16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6元。是年被救助人数
2058人(包括临时性困难补助),支出救济费6.4万元。1985年,在做好农村扶贫工作的同时,
支出城区定期、临时救济费5.4万元。
5.优抚工作
1949年,全区有军、烈属294户。每逢年节,区政府各级领导都走访慰问,了解情况,听
取意见。春节期间,还组织联欢会,为军、烈属送光荣灯,挂光荣匾,赠慰问品、春联、年画
等。对生活有困难的军、烈属,政府及时补助粮食、棉衣、取暖煤,减免医疗费。农村劳力不
足的军、烈属实行代耕、包耕制度。1950年确定优抚对象是:(1)革命烈士家属;(2)病故军人
家属;(3)失踪军人家属;(4)革命军人家属;(5)革命残废军人。1953年,区政府按有关规定,
对军、烈属实行优待条件,从各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是年国家民政部将抚恤粮改为抚恤金,并
规定享受抚恤人员等级和抚恤种类,连、排级干部牺牲抚恤金280元,病故抚恤230元;战士牺
牲抚恤180元,病故抚恤150元。1959年国家提高补助费标准,烈属1口人每月补助18元,2口人
28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8元。军属1口人每月补助16元,2口人26元,每增加1口人增加8元。除
发放补助金外,区民政部门还按季节性、临时性补助适量的生活用品。1980年,国家决定上调
革命烈士抚恤标准,提高幅度1至2倍。
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和抚恤工作,已成为经常化和制度化,安排专职人员办理。按规定、
条例执行。残废抚恤标准分6个等级。1955年国家规定特等最高金额420元,三等乙级最低金额
20元。经过数次调整,1984年特等最高金额为570元,三等乙最低金额为56元。残废军人除按
规定发给抚恤金或补助费外,物资供应和医疗卫生等也有特殊、具体规定,如配制三轮车、安
装假肢、病理皮鞋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等。1984年全年支付残废金2.8万元。
6.复转军人安置
1949年,富拉尔基区政府开始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和“妥
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凡从农村入伍的,原则上安置在农村;从城镇入伍的,安置在城
镇;由工作单位入伍的,准予复工复职;从学校入伍的。准予复学。至1953年,共接收安置复
员军人52名。1954年至1959年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364名,退伍军人82名,其中绝大多数被安
置到工厂、机关、学校和商业、服务业等部门,少数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60年至1968年,区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840名。1969年后,复员,退伍军人安
置工作由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
7.支前工作
1946年至1949年,为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富拉尔基区先后有245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200人参加担架队。并为前线战士做军鞋2377双,提供肉类12500公斤,干菜2700公斤。
逢年过节,群众还自愿捐献猪肉、粉条、香烟、现金等,慰问前方战士。
1950年至1953年,大批青壮年报名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军,批准入伍的有1500名。奔赴前线
做后勤工作的791名,多数为担架队员,并有护理员41名、炊事员20名、民工104名、翻译4名。
为保证前线军需要,支援肉类及大批棉衣、棉鞋。工商界人士和城乡群众还踊跃集资,上交龙
江县政府,全县捐献“龙江号”战斗机1架、高射炮1门。
8.收容遣送
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富拉尔基区开展收容遣送工作。收容对象是外地自然流入境内人
员。收容遣送工作贯彻“边收容,边审查,边处理”的原则,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对社
会上流散人员实行普遍清查和集中收容,经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1959年,对自然流
入境内人员集中收容两次,共97人,都作了适当安置。1960年,区民政、公安、劳动、粮食等
部门组成收容处理办公室,进行收容遣送。由于当时全国处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人口盲目流
动量急剧增加。是年,共收容自然流入人员9765人,其中来自山东省2779人、河北省1369人、
河南省321人、安徽省105人、江苏省137人、四川省17人、湖南省21人、辽宁省1495人、吉林
省667人、内蒙古自治区106人,无法查明省份2748人。其中安置到基本建设单位2245人、补充
工业劳动计划不足2527人、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2107人、送区技校学习698人、动员返回原籍1031
人、发现被外地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7人,作其他安置的1150人。1962年至1965年自然流
入人口大幅度减少,随时收容,随时安置,以劝其返回原籍为主要去向。“文化大革命”中收
容处理办公室撤销,外地流散到境内人员,得不到及时收容处理。1978年至1985年,少量外地
及区内散落到社会上的老、弱、并残和幼儿、孤儿收容处理,由区民政局列为正常管理业务。
五、劳动管理
1.招工就业
1946年始,富拉尔基区政府设有专人负责,统筹安排劳动就业。1949年根据待业人员的具
体条件,安置到私人工商业和集体合作社就业。1952年本着“低工资,多就业”的原则,边登
记,边安置。1953年,国家兴建大型骨干企业,就业机会增多。1954年至1956年,区劳动管理
部门,按照各类企业招工条件,安置就业6031名。1958年全面“大跃进”,区内各单位大量招
工,职工人数剧增,全年安置就业人数’7860名,其中妇女劳动力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强。1961
年至1962年,处于困难时期,安置办法多是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国家经济形势开始好转,
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141名。1964.年至1973年区内基本不安置固定工,多数待业人员安置为临
时工。1974年留城与返城知识青年逐渐增多,区劳动科和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对
表现好的分配在生产、生活服务站做临时性工作。1975年招工单位增多,有27.21名知识青年安
置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1979年至1980年,下乡知识青年大量返城,给安置工作带来很大
困难。但由于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拓宽就业门路,两年间共安置城乡待业人员8782名,占待业
总数的78.8%。1982年推行新的劳动就业制度,实行劳动部门介绍、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相结合的方针,并在国营、集体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经过德、智、体多方考核,劳动部门
择优安置就业的650名。1983年至1985年,多数国营企事业和机关、学校等单位,相继兴办商
业、服务业及加工维修行业,有12300名经过集中培训的待业青年,由区、街两级劳动部门介
绍就业,其中按劳动合同制招收的1609名。
2.劳动工资
1927年(民国16年),据资料记载,普通劳动者平均月收入约20元至30元(大洋)。东省特别
区行政管理局所辖沿线公职人员的月工资有标准规定,富拉尔基乡乡长80元、乡自治会董70元、
文牍员50元、书记员(庶务,卫生等)25元、夫役和厨夫12至15元。日伪统治时期,日本人的工
资高出中国人的1至3倍,中国普通工人月工资为18元(伪国币)至24元,公务人员月工资最低20
元、最高80元。
1946年,富拉尔基区人民政权建立之后,区政府公职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即按人口和需
要到期发给饭票和生活用品,布匹粮油及煤炭等实物。1948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统
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分标准》,工人、职员每月不得少于40分,学徒工不少于30分;
其后40分调至70分,30分调至40分。以当时物价计算,60分核实物为:混合粮49公斤、细布12
市尺、豆油1.05公斤、粒盐1.35公斤、煤265公斤。1949年4月,改为每月发给工薪实物券及货
币各50%。1952年对公营企业职工和机关干部的工薪分标准按统一规定做了重新评定与调整。
1955年按国家规定,取消工薪分制和津贴制,一律实行以货币支付形式的工资制度,并将原县
级标准改为市级标准。195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和技术程度,一律实行八级工资
制。按不同工资地区类别,区机关干部划分30个等级,依照级别、工龄进行评定。1963年,对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机关干部、学校教师调整工资,规定升级面为40%。升级条件主要根据
生产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态度与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晋升两级。1972年,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调整部分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富拉尔基区革命委员会
按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普查,调整了低工资职工的工资,并对部分常年顶岗的临时工给予转正
定级。1977年,恢复计件工资的同时,全区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晋升一级工资。对杠外的机关干部、企业工人按40%的升级面调整工资,全
区实际升级面达45%。1979年,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孝
政治表现考核评定,干部、工人绝大多数晋升一级工资。1981年至1982年,为提高知识分子和
脑力劳动者的收入,对中、小学校、科技、卫生体育部门职工和机关干部调升一级工资。1983
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30%。随着承包制度的推广,区内部分企业开始试行奖励工资
和浮动工资,升级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确定。1985年,为解决平均主义,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
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重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基
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级别工资4部分组成。改革后,月工资收人增加约20%至30%。
3.劳动调配
1949年,富拉尔基区政府设生产助理,负责企事业单位和私人工商业的劳动调配工作。1953
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东北区劳动力调配暂行办法》,区政府主管人员按“办法”规定,
做好单位之间的劳动调配。1954年,富拉尔基区各类企事业增多,为搞好劳动调配,区政府制
定《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区劳动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纲要”,按在劳动
力计划集中管理的情况下,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有组织、有依据地办理人员调剂手续。对集
体企事业之间的人员调配参照国营单位办法执行。1956年,劳动调配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和系
统化,属于单位之间的职工调配,须由双方单位商定后,开出调动手续,由区劳动管理部门进
行审定,办理调转手续。凡跨区、跨市的职工调转,除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到市、
区劳动管理机构开具介绍信,按级别、权限负责办理。1966年以前职工调转,大多因工作需要
和单位部分环节撤销后本人申请变动的。1978年后,区内有的单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国营、
集体企事业按需要引进、输出各类人才,以及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问题,富拉尔基区职工调转增
加。1985年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区劳动主管部门下放一部分人事管理权,除跨地区的外,
区内各单位之间的职工调配,无须经过区劳动局审定,由各系统人事主管机构办理。
4.劳动保护保险
1949年,富拉尔基区政府对国营、集体和私人工商业的工人、店员实行劳动保护制度,并
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卫人身安全。1952年,国家劳动部指示各地劳动管
理部门,加强对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各种健康措施的管理,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作为长期方针,协助各生产、建设企业制订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1954年始,区劳
动部门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的单位忽视劳动保护,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解决机
械保险装置。电器及锅炉防护。至1957年,市、区属单位用于解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近100万
元。1956年,区内全面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女工保护条例等。为贯彻落实各项规程和条例,区劳动部
门每年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建议及时处理。1963年,区内生产、建筑企业普
遍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充实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设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1978年12月,区劳动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中、省、市、区企业
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提出限期解决。1982年至1985年进一步
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安全专职人员对全区46台蒸气锅炉定期监察检查,有694名司炉工经过培训、
考试,发给“司炉操作证”,并按技术等级评定工资。为确保安全生产,除坚持监督检查,还
经常开展宣传教育,公开处理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领导人和事故责任者,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化。
1951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至1956年,区同国营企业、公私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均实行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项目有:(一)医疗卫生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医疗费由企业负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以本人工龄为根据,
按不同比例发给;属于公伤的待遇从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疗费企业负担50%。(二)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企业职工非因公造成的病伤残亡,所需医疗费、手术费、住院
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物、膳费、路费由本人负担,长期不能工作按工龄长短发给一定比例的
救济费;本人死亡,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三)
女职工待遇: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工资照发;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根据医生意见给30天
以内的产假,工资照发;难产与双生,增加产假14天,工资照发。(四)职工退休退职:按劳保
条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工龄符合年限的可准予退休养老,养老补助费按规定比例发给,
直至死亡;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工龄符合年限准予退休养老,养老费补助标准与男职工相同,属
于特殊工种,男女职工各降低5周岁;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务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职
工可以退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五)除劳动保险外,职工还享受补贴、补助等待
遇。1958年至1978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退职待遇进行两
次调整,提高待遇标准,规定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实施改革开放后,各类企业实行承包制,
劳动保险待遇亦产生差距,退休退职制度也逐步进行改革。至1985年,市、区属企业离退休职
工1893名。
5.知青上山下乡
富拉尔基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始于1962年。首批动员550名知识青年到区外农场和区内
外农村插队落户。1964年动员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全区有355名知识青年奔
赴嫩北农场和嫩江九三农场1968年,毛泽东主席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
育。”富拉尔基区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初中、高中毕业生除按政策规定批准留城待业
的以外,有4229名被安置到查哈阳农场嫩北农场九三农场黑河农村、甘南县农村插队落户。
由于知青下乡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有条件的企业与单位开始自办农场和青年点。知识青
年中的固定点均配备带队干部负责管理。1969年至1979年,全区有12191名知识青年被安置到
农村。1980年开始,知青上山下乡范围缩小,不再插队落户。1981年至1985年,有948名知青
安置到机关、企业自办农场劳动。23年时间,全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总数共18273名,其中安
置到国营农场的9296名、自办青年点(农场)5369名、农村插队3323名、自行投亲285名。知识
青年安置经费由国家拨给,根据不同去向和生产点形式,每人补助费分别为500元、400元、700
元不等,仅1972年至1977年统计,由国家拨给经费230万,地方自办青年点投资460万元,总计
690万元。按国家政策规定,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政治表现好、劳动积极、刻苦学习,根据招工单
位要求条件,经市、区知青办批准,调回安置就业;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允许报考大、中专学
校;1972年至1977年经招工考核和招生考试调回1173名。此外,每年有一批因病返城待业或就
地参军的知识青年。1978年,成立区安置待业青年领导小组,统筹解决陆续回城的知识青年就
业问题,到1985年底,富拉尔基区内绝大多数下乡知青回城就业。
六、档案管理
富拉尔基区档案管理工作始于1954年。由区委秘书兼管,搜集保存档案卷数不多。1961年
成立档案室,配备1名专职档案员,负责区委、区政府的档案搜集,保管工作,1966年“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档案员被调离,由区革委会秘书兼管。
1978年,对档案工作进行整顿,恢复和建立管理制度。1981年7月,区设档案科,隶属区
委办公室,管理人员增加,看手搜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各类文件和档案资料,经过整理、
分类,立卷归档1250卷,接收司法机关诉讼档案2652卷。1985年增设档案馆,是年档案科改为
档案局,与档案馆合署办公,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各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全区3个乡政府、9个
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机关共建立档案室21个。至1985年底,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共8323卷。配有去
湿机、复印机、吸尘器、照相机和录音机等。全年接待来馆查档人员423人次,提供档案930卷,
为平反冤假错案,编史修志和党政机关工作提供大量翔实可靠资料。
七、信访处理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富拉尔基区信访工作由各部门分别负责,是区委、区政府了解民情、
民意,检查党政机关工作和干部作风的重要渠道。1954年信访工作量增加,接待工作由区党委
秘书兼管。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方法,本着“多办少转”的原则,认真处
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工作由区革委会有关部门负责。1976年之后,信访工作得到加
强。1978年区政府成立信访接待室,设主任1人、干事2人,3个乡政府、9个街道办事处,也先
后配有兼职信访人员。随着落实党的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开展,信访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1978年至1983年,信访接待室共受理来信来访2745件。1984年信访接待室改为信访办公室,由
区委、区政府双重领导。除做好接待、办案、综合、协调、指导、调研和搜集信息任务外,还
查找、清点、整理历年来信来访资料,装订案卷54卷,将需归档部分移交给区档案局。1984年
至1985年,受理来信来访526件。为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区委书记、副书记、区长、
副区长,实行来访接待日制度,1985年共接待来访35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