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关系变革 一 封建土地所有制
清朝初年,境内的土地是封建帝王的私有财产,实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经营形式
有旗地、官田和民地3种,主要实行旗地制度。咸丰十一年(1861年)后,佃耕制度出现,旗地
制度逐步解体,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但大部分土地仍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
清政府撤销封禁,实行“旗民兼放”政策,广招垦民,不分旗汉,按垧交押租,即可垦殖。此
时的官绅、商人乘机垄断大量土地成为地主。而大部分农民极其贫困,无力开垦土地,只靠扛
大活、打短工、吃劳金维持生计。遇到天灾人祸无力抵抗,往往落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地主、富农剥削农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地租。农民的土地被地主吞并后,只能租种地
主土地维持最低生活。而地主收取佃农的粮食或现金做为地租。地租分为定租制(死租)、分租
制(活租)、预租制(上打租)。二是雇工。地主、富农以廉价雇用佃农,剥削其剩余劳动。雇工
分为年工、月工、日工。年工即长工、也称为“扛大活”。三是高利贷。高利贷名目繁多,盘
剥惊人。最初是借粮还粮,借款还款,后因货币贬值,无论借粮,借款均以粮计算。“奔涨不
奔落”,“就高不就低”。严重的是农民一旦背上高利贷的重负,家庭经济势必濒临崩溃。
1940年,伪市政府推出了强制收购农民果实的“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制”两项掠夺政
策。1942年,规定每垧地出荷粮500公斤,不管收成好坏,一律按此数收缴。广大农民遭受日
本帝国主义、13伪汉奸、官僚地主的多重压迫,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苦难生活。
二 土地改革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减息和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
境内一、五、六区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土改工作队,深入到农村宣传党的政策,发动群众组建贫
雇农团和工农联合会,开展反奸清算斗争。根据嫩江省政府颁发的《处理敌伪汉奸土地办法》,
首先没收了被日本侵略者强占的王屯和今曙光一带“军用地”和“开拓团”占的大片土地。所
没收的土地一部分分给少地、无地农民,一部分收归国有。是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发
出了关于纠正《半生不熟问题》的指示后,境内又选派大批干部,由区委书记、区长带队,
重返农村检查落实,对反奸清算不彻底村屯进行补课。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后,一、五、六区掀起反封建斗争高
潮。11月9日,市总工会、市农民联合会等10个群众团体发布了《告全体市民书》,发动群众
斗争地主、官僚等14家。12月26日,宣布对崔文林等14名罪大恶极官僚地主的判决,没收全部
财产,分配给人民群众。随之,一区召开了贫雇农联合会全体会员大会,斗争地主、富农20户,
没收粮食、牛、马、家具、衣物和土地396.79垧,并将没收的地契、房照当场烧毁,并宣
布了被分地主管制条例。此后,土地改革运动也迅速在其他几个村迅速开展起来。共斗争地主、
破落地主、官僚地主20户、富农55户;没收土地10736亩,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499户、耕地
7826亩。
在反封建斗争中,各村屯由农会领导深入贯彻《土地法大纲》,根据有关政策,按户进行
划阶级、定成份。本着“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斗争地主”的原则与政策,在土
地分配方法上给贫农、雇农、军烈属分好地,中农收回多余土地,地主、富农分次地。达到了
人人有地种,有饭吃。1948年5月,对农村的阶级成份划分进行复查,为运动中打击面过宽者
进行纠偏,按富农斗争的11户中农给予纠正。
土改时期阶级成份调查
表2—3 单位:户
农业分社期间阶级成份调查
表2—4 单位:户
三 农业生产合作化
1948年,在胜利完成土地改革任务、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后,中共一区区委和区人民政
府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全区农
村对个体农业经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3个步骤,及时地引导农民走上了农业合作化道路。
互助组1946年冬,王屯农会会员王振江和基干民兵队长富春祥率先成立了第一个以运输为
主的互助组。1948~1950年,有一半农户单干,有一半是“春插秋散”临时组。1951年,各村
屯普遍建立起各种类型的互助组,这些互助组是按照“人合心,马合套”的方式,坚持“自愿
互利、等价交换”和生产资料归个体所有,集体劳动以工换工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规模由开始
3~5户换工插犋的临时互助,发展到春插秋散大季互助,逐步形成比较稳定的常年互助组。北
郊屯(今龙沙村)由王圣和、耿金山、徐文秀、耿祥等4户创办屯第一个互助组后,发展到有10
余户的常年组。1952年春,王屯王贵芝、赵凤启创办了两个互助组;吴贵彬、张文斌办起两个
互助组,都逐渐变成了常年组。二家屯张金明、陶文晓等8家组建的互助组,也变为常年组,
为建立初级社打下了基础。到1954年,农村有临时互助组100多个,参加农民达到250户,占农
业人口的50%;常年互助组35个,参加农户达到25%,占农业人口34.5%。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1955年,新江村相继办起一批以土地入股、车马农具入社,
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初级生产合作社。“西菜园”(今龙沙村)由王圣和、耿金山等3个互助
组合并组建了“红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北菜园”(今星光村)由王玉峰、冷东海、陈广
谭等分别创办了“星光”、“光明”、“中心”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王屯(今黎明村)由
王贵芝和赵凤启两个互助组合并成立了“胜利”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张文斌、梁文成两个
互助组合并组成“前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二家屯(今红光村)在张金明常年组的基础上成
立了“红光”初级农业生产社。高头屯由贾玉贵、胡庆福等人创办屯内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他们浅屯由崔文忠、崔文栋和王有分别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光明村由李德化、刘
梦晓(下乡青年)分别组建了中华第一社、中华第二社。同时,曙光村也成立了初级生产合作社。
到1955年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18个,参加农户达到80%。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初级社的基础上,仍然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进一步组织起来,建
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遵循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
决议》精神,1955年冬至1956年春,掀起创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不到半年时间,以
村为单位全部成立了高级蔬菜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达到100%。有星光、光明、中心3个初级
社,合并成星光高级蔬菜生产合作社,耕地800亩,40台运输大马车,社员300多户。胜利、前
进两个初级社合并成黎明高级蔬菜生产合作社,全社550户,6700亩土地,共有马车320台,其
中运输车54台;下设5个生产队,一个运输队。二家屯、高头屯、他们浅屯、双合屯的8个初级
社合并组建成红光高级蔬菜生产合作社。另外,还有曙光、光明、龙沙3个高级蔬菜生产合作
社。
由于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太快,有部分农民是被拉进来或被“大风”卷进来的。因此有部
分社员由于思想不稳定,入社后不久又退社。1956年7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
村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导精神,对高级社进行整顿和调整,从而使高级社
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四 人民公社化
1958年9月,响应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人民公社好”的号召和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
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在农村成立了卫星人民公社(后改为联合管理区)和五星人民公
社。
1959—1961年,农村出现了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搞“穷过渡”
的问题。如实行供给制,社员到公社食堂吃饭不要钱?取消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社员的生
产和生活资料无偿“入社”、“归大堆”等,这些“左”的作法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生产连年下滑,造成了历史上的3年困难时期。
1962-1966年,农村贯彻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改变了管理体制,实
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运行机制。同时,纠正“五风”和“一平
二调”的错误。停办公共食堂,恢复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搞家庭副业等等。在农业生产上实
行“定、包、奖”生产责任制,从而调动了生产队和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批判“唯生产力论”和“工分挂帅”,
推行“自报公议大寨式评工记分法”。“砍掉社员自留地这棵摇钱树,砸烂社员家养老母猪这
个“小银行”,社员退掉自留地,杀猪、宰鸡,割资本主义尾巴,农业和副业生产遭到一定的
破坏。
五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改革中,首先改变了“一大二公”、“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39个生产队中 ,
有38个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参加农户达到9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处理集体资产上,实行“留大放小”。即为了巩固发展集体经济,
保留社队现代化的大型农机具、汽车,保留大队砖厂、修配厂等骨干企业,并保留各大小队
的队部(办公室)的房产和院套(留做村办企业厂房基地)。凡是适合个体经营的车、马、小型农
机具等合理作价,卖给农户,既保护了集体经济,又发展各农户生产。
1995年,乡、村两级集体固定资产总值1亿多元,其中,黎明村1 500多万元;龙沙村1000
余万元。一般的承包户年总收入(包括庭院经济)达到1万元左右;有30多家承包大户财产和流
动资金达5~50万元。黎明、龙沙、星光、光明、红光5个村率先实现了小康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