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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五节 房地产管理





  一 规划管理

  清康熙三十年(1691年),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奏准在境内建齐齐哈尔城开始规划建城事宜。
决定筑内外两城,外城囊内城。h奎村、卜奎驿站于廓内,称卜奎城。城内有南北大路贯通,
外城有东西大路横亘,形成齐齐哈尔城最初的干道布局,也是对外联系的主要交通通道。这是
境内最早的规划布局。

  1927年,省会警察厅兼商埠市政局编制了具有城市总体规划的《黑龙江省城洮齐铁路附近
市街计划》,它是齐齐哈尔城的第一次总体规划,重点围绕境内省会官衙及道路的建设布局。

1949年,市政府成立建设局,颁布《城市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并着手开展城市各项建设
的审批工作。1951年3 月,编制了过渡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齐齐哈尔市都市计划图》(草案)。
这个规划区域为西至嫩江,南至民航路,东至曙光大街,北至王屯、胡家泡子,规划面积60平
方公里。市中心布置在今公安局、中市场一带,境内中心为居民区、商业区、湖西为文化区。
南大街、正阳街等为商业区。

1957年,北关区共受理申请建筑房屋61户,批准了48户,土造平房48栋、80间,土地面积
3512平方米。1958年,建华人民公社(区)经过规划审批新建住房101 间、大修164 间、小
修810 间,超过计划11%。自营大修226 间,建筑面72.250 平方米。

1960年,编制了农村街基、居民点发展规划方案,绘制了图纸。新建居民住宅4200平方米、
食堂3200平方米、厂房2100平方米。1961年,各建筑物的规划、建筑造型、楼房的层数、公用
设施建设等事宜均由市建设部门审批。

1974年,在建房管理上,实行三级管理的方法,进行了严格审查,对新建房屋一律卡死不
批,对私人住房因年久失修而又有倒塌危险的,并有房产证明者,可允许翻建,共批准翻建住
房68户,防止了发生倒塌事故,解决了危房户住房问题。1978年,齐齐哈尔市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时,为改造旧居住区,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开始对“小区建设”布局进行规划,对居民住宅
楼以及采暖、供电、给水、排水、环境、道路等进行综合规划和建设。建华区根据全市总体规
划,对“小区建设”进行了规划,以“小区建设”为重点,把“旧城区改造”与“新住宅小区
建设”结合起来,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集资、统一动迁、统一施工、
统一分配的措施,加快了旧城改造建设的步伐。
1980年6 月,《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规定》中指定建华区管理范围是:自嫩江主
航道东岸防洪堤起,往北经由新、老大堤接头、二家屯、光明村、高头车站向南延伸到站前北
大街;西向沿龙沙路、市公安局、全福路、回民小学、化工桥、轻工学院科技一条街、劳动路
至嫩江堤坝。1984年,建华区在城市规划工作中,配备了得力干部,配合市规划局深入申请建
房现场进行定位测量,对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做了优先安排。重点对北大桥、王屯等较远
地带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全年共审批建房许可678 户。其中,新建130 户、翻建326 户、翻
护2 22户、1 260 间、面积35287.4 平方米。1986年,完成了全区房屋普查工作,对1985年个
人建房707 户进行了全面验收,还验收了1983—1984年遗留未验收的220 户住房。受理建房申
请手续1 009 户,共批准新翻建690 户,建筑面积32141 平方米。收手续费4200元。1988年,
成立建华区规划管理所,建立了个人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受理、审查、职权、条件、结果、奖
罚公开化的办法。确立工作“三不准制度”,(即不准刁难群众,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勒卡群
众)。制定了《中心城区私人建房、临时商服网点审批管理意见》。

1990年,受理审批个人建房510 户。其中,新建119 户、翻扩建326 户、准建47户、商服
网点18户。1991年,清理了1982~1987年业务档案。1994年,受理个人建房348 户。其中新建
168户、翻扩建158户、维修22户。1957~1995年,城市居民个人建房4150户,建筑面积222485.77
平方米;翻建居民住房9693户,建筑面积389404.47 平方米;扩建居民住房6787户,建筑面
积378137.02 平方米;新建商服网点391 户,建筑面积4830.08 平方米。

  二 房产管理

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设卜奎驿站,建有待客官房和南北各路总管办公用房。康熙
三十八年(1699年),黑龙江将军移驻齐齐哈尔城后,兴建衙署官舍,设立官庄、屯垦戍边,
官府、军队用房日益增加。

嘉庆年间,城内的公产租赁由番子章京管理,后设管理商民处。清嘉庆十五年(1810年),
城内出租官房20间,年收租银二百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水厅收房契税银一千零五
十一两九钱三分七厘。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省垦务局在“放荒”的同时,开始丈放
卜奎城的街基地号。管理房地产的买卖契税,其它诸如发生产权、产籍、租赁纠纷等事项,则
按民事诉讼处理。

民国时期,一些官僚、军阀、地主、资本家向房地产投资,买宅基地建房,进行房地产租
赁经营。大批手工业者、商人、农民做工经商到城内租房,房屋建筑发展迅速。1912~1931年
间,省城内放出3 次街巷地号,奠定了以卜奎城为主体向南、向东发展的城市基本骨架(即今
南北卜奎大街、建设大街)。但私房集中于砖城北的“北关”和砖城西南的驿站一带。后来私
房建设向东、向南和西南方向发展。这期间,卖买上等房屋每间价小洋500 元;中等房屋每间
价小洋300 元;下等房屋每间价小洋100 元。租用公房时,承租人先向龙江县署呈交申请书,
写明房屋座落、间数、租期,以及担保等情况,经县署认可后即可签约。入户后,小修由承租
人负担,大中修亦由承租人垫付,所需费用从租金中扣除。私房出租手续比较简单,只要房主
与承租人谈明一些事宜便可进住。租赁上等房屋每间月租小洋16.60 元(一名力工日收入小洋
1.20元,等于其13天的收入);中等房屋每间月租小洋12.50 元;下等房屋每间月租小洋800
元。房捐由各管界警所代征。此后,房屋典当、街基出租也兴起。

1923年,南大街出租公房(门市房)173.5 间。1930年,城市民户和工商户共12238 户,
占有房产者2500户。沦陷阶段,官吏、地主、工商业主都经营市街铺面房和居民住宅,出租取
利,出现一批专营房地产的业主。

1941年6 月,伪市公署颁布《住宅房租统制法》,规定了房租价格:一等门市房,每间月
租为16.60 元(伪币),折中等高粱米208 公斤;二等月租10.3元,折中等高粱米140 公斤;
三等月租7.60元,折中等高粱米94公斤。民居一等月租每间5.00元,折中等高梁米63 公斤;
二等月租3.70元,折中等高粱米47公斤;三等月租2.50元,折中等高粱米32公斤。由于房屋卖
价和租价很高,房主们都争购繁华地区街基铺面房,出租获高利。一些小房主、劳动群众则在
菜市街以东、蒙古屯一带建造土草房居住或出租。到1945年日本侵略者投降,建筑公有房产2033
栋,建筑面积487833平方米。

解放后,市、区政府没收敌伪房产,房产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1948年,第五区政
府没收的300间住房连同日本人遗留下的1300多间房产一起分配给了穷苦群众,全区有近四分之
一的居民分到了房屋。第一区有公有房产约600间,砖房占三分之二,其余为瓦房、草房、土房,
规定住户每月自已到房产科交房租。反封建斗争果实的财产计有2365间,其中门市房351.5 间,
民房2013.5间。这些住房都无代价给工人、贫民、教职员、军烈属居住。暂时由各街道管理,
规定住户搬迁要经过街政府批准。

1949年1 月,境内各区成立房管所。用房单位或个人直接到房管部门申请,批准后,订立
契约书便可进户。1952年,健全了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划分区段管理,建立租金台帐和管理台
帐。制定了公有房屋租金标准,分为门市房、住房两种,每种划分3 等,按月按间计算。


   解放初房屋租金情况

  表2—57 单位:形间




  注:表中金额为前苏联红军票

  由于住房租金过低,很难维持房屋的维修,租金又做了调整。

1952年12月房屋租金情况

  表2—58 单位:形间




  注:表中金额为旧币。

自1953年10月1 日起,公有房产租金对军烈属、单位职工、集体交租户实行优待,军烈属
按5 折优待,职工按7.5 折优待,集体交租户按7 折优待。1955年,北关区着重解决重点工程
和国营职工住房问题,给国营建华机械厂等企业职工分配了312 户住房,占总数的53%;荣复
转业军人105 户,占18%;其它职工152 户,占26%;市民21户占3 %。房产管理实行卡片制
度,把卡片与凭证对照,防止出现差错。对145 间有倒塌危险、漏雨房屋进行翻修。1956年,
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年内解决烈军属住房459 户,调剂房屋71户解决危房159 户。
1958年,房产管理工作贯彻“以租养房”政策,全区共有房产14200 间,面积355000平方米。
其中住房11200间,面积280000平方米;市房3000间,面积75000平方米。每个房管员由管700
间提高到900间,最少的管550间,基本上平均达到700间。城市房屋建设压缩投资3万元。大修
房屋164间,小修7810间,新建房屋101 间,面积2250平方米。

1959~1960年,房屋租金收缴829511.33 元,租金收缴率提高到98%以上。新建房屋179
间、面积4482平方米;大修和维修房屋14525间、面积363139平方米;拆除破旧房屋54间、面
积1364平方米。1965年,建华房产办事处在房产管理上又有新的进展,全年实收租金647782.99
元,收租率达到97.1%。共调换房屋83间,解决61户居民住房问题。私产修缮房屋1024间,666
户。19名干部为347 户居民修房385 间,收到表扬信40余封。

1978年,居民个人住房共有2522栋,13576 间,建筑面积297730.94 平方米,占住宅总面
积的59.54 %;企业职工住宅平房建筑面积93425.25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18.68 %;住宅
楼房建筑面积108903.49 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21.78 %。每户平均居住面积9.98平方米,
人均居住面积3.14平方米。各单位公有建筑面积629637.73 平方米。

1995年,居民个人住宅有8496.33 户,建筑面积346395.53 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15.85%。
企业职工住宅平房住户4150户,建筑面积85909.36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3.93%。居民住宅
楼房26496 户,建筑面积1753602 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80.22 %。户均居住面积33.52平方
米,人均居住面积11.27 平方米,比1978年提高两倍多。公有建筑面积2017576.88平方米,比
1978年增长3 倍多。房产管理呈现多家管理的局面,基本是个人房产住户自己管理,单位房产
由单位负责管理。

三 土地管理

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境内的城市与郊区土地按东、南、西、北方位进行管理,由
各旗负责,属封建土地所有制。占有关系分旗地、官田和民地三种形式。旗地即八旗田制,是
官府分给八旗官兵及族人的土地,权属国家,族人使用。官田包括官庄、马丁地、围场和官荒
地,权属国家。民地属私人财产。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黑龙江将军府土地清丈局对境内
街基和城郊土地进行丈量。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黑龙江省垦务局开始收房基照费。头等
(门市房占地)60文,二等(住房占地)40文,三等(菜园、墓地占地)20文,后改为按二成
核收。同年,开辟商埠,仍按所占土地收租。但是住房昂贵。上等租为龙银36元,中等龙银24
元,下等龙银12元。

1912年,黑龙江省公署民政司在城外放街基地号62360 丈,每丈收银100 元。1913年12月,
黑龙江省公署民政司出台街基地征租新办法,将街基地分3 等。一等为繁华街市,每平方丈年
租银8 厘;二等为普通街市,每平方丈年租5 厘;三等为偏僻背巷,每平方丈年租银5 毫。1914
年3 月,黑龙江省公署垦务局将城郊的国有荒地丈放给私人,每垧价格按上、中、下3 等各
收大洋3 元、2 元、1 元。1919年6 月,龙江县对2000户民有土地清理丈量,每平方丈分级收
租,一等收大洋一元、二等收大洋八角、三等收大洋5 角、四等收大洋3 角。1924年7 月,土
地清丈局对城郊2300处地号进行丈量,计土地面积1250垧。清丈过的土地编制“土地招荐”,
发放土地执照1750册。

1936年,伪市公署对市街宅地面积进行丈量收费,价格定为三等:上等10—15元,中等6~
10元,下等1 ~5 元。1937~1945年,伪市公署进行地籍整理、清查发照,建立土地登采簿、
建筑物登采簿及地籍图。境内有惠民、沿江、东树、东盛、怀远、福新、兴隆、迎恩、正阳等
9 个地籍街。期间,伪市公署于1941年按“都邑计划”将市郊小东树、玉堂街一带大量私人宅
基地收做日本军用地。

1946年,解放后,市政府将市郊66500 亩日本军占地收复,分放给贫下中农。同时经过土
地改革运动,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将7826亩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下中农。翌年,为503
户分得土地的农民发放土地执照。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

1954年,境内各区(一、四、五区)成立房产土地科(股)。隔年,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民将土地入社,由个体农民转为合作社社员。1958年,市房产管理权下放区房地科,收费工
作下放区财政科,由税务部门收房地产税。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3年,土地管理处于无序状态,破坏、浪费耕地、私建乱
建现象严重。

1974年7 月,建华人民公社(区)成立土地管理小组,生产大队设土地管理员,土地管理
工作恢复正常。翌年,开展土地划界工作,经过划界,19个生产大队和国营农场领到土地权属
证明。1978年3 月15日,市房地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自此,对私人使用公有土地实行收费,每平方米月收费6 分,准占面积从房屋两山取齐,房前
5 米为庭院,皆属收费面积。

1981年9 月,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农村建改用地管理的布告》,规定农村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需经区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占用非耕地需经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同意,报区批准。占
用城市规划区用地或非耕地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境内对规定进行了宣传和
落实。1983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拥有使用权,对
农民使用的27654.4 亩土地发出承包证1950本。1986年6 月2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翌年7 月,建华区在农委内设土地管理办公室、编制2 人。对全区农村
土地资源进行了调查,对60年代以来企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12处农副业生产基地、农场、青
年点所占土地4603亩,进行了清理整顿。保留区政府农场、市社会福利院农场和市园林处3 处
占地。其余9 处收回国有,交附近农民承包耕种。同时,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严格审批
手续。还对境内砖、瓦、砂、石场进行了清理整顿。

1991年,建华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改为建华区土地管理处,隶属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翌
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土地使用权改革政策,开展土地隐形市场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清理
整顿工作。查出擅自交易行为938 件。其中,转让11件、面积占地1248平方米;出租403 件、
面积占地18589 平方米。收补交出让金5.65万元、管理费4.65万元,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6.1
万元、超占费1.3 万元。所收金费额全部上缴市财政。

1995年,贯彻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华区政府分别与市政府、建华乡政府签订
责任书。乡政府也与11个村、队签订了责任书,村与2542户村民签订了责任书。从而使耕地得
到了切实保护,杜绝了私自侵占耕地现象的发生。建华区土地管理处自1992年始,连续3 年被
市土地管理局、市人事局授予全市土地管理系统先进单位称号。编制人员增加到13人,主任刘
英。


土地占用基本情况

  表2—59 单位:亩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