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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

第三节 财政





  一 行政管理

  清朝时期,境内财政由省财政机关统管。到民国时期,地方依然没有独立财政机关,财政
收支仍由省统管。

  1946年解放后,到50年代初期,由于区级机构不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也很少,境内各区只
设有财政助理1人。1956年8月,北关区和龙沙区始建财税科,编制4人。北关区财税科科长关
玉成;龙沙区财税科副科长王俊生。

1958年2 月,北关区与龙沙区合并,称为龙沙区,设财政局,内设4 个股(秘书股、预算
股、税收一股、税收二股),局长李洪作。1958年11月,成立建华人民公社(区),设财政局,
下有3 个股(秘书股、预算股、税收股),局长李洪作。1961—1965年,财税机构分设,财政
局改为财政科,科长李洪作。1967~1971年,财政科改为建华区革命委员会财贸组。组长先后
是刘永信、崔淑云、张更元。1972年3 月至1974年12月,财贸组改为财政科。1980~1985年,
建华区人民政府设财政科,科长张世忠。

1986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内设4 个股(预算股、文行股、企财股、农财股),局长张
世忠。同年9 月,成立建华乡财政所,编制4 人,实有10人,主要负责征收建华乡地区的农业
税工作。

1995年,建华区财政局由原来7 个股(预算股、文行股、农财股、企财股、秘书股、综合
股、国企股)合并为4 个股办(预算股、农财股、综合办、大检查办),编制19人,局长马光
宇。

二 财政收入

自建区治始,境内各区(一、二、三、四区)尚未有正常的税收,支出一般靠市政拨款。
解放以后,财政体制亦不健全,实行自筹自给的财政体制。境内各区(一、五、六区)财政统
由市财政部门领导,征集公粮(农业税)或以费代税,发展经济、支援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
初期,国家实行统一税制,至50年代末期,境内各区亦以教育、文化、江堤等各种纳费为主要
财政收入,而自支余额部分仍然上缴市财政。到60年代,由于区、街工业发展,区级财政本身
收入才有所增加。80年代初,国家对财政体制实行改革,市对区实行增收分成,区级财政逐年
增加。至1986年始,财政收入进一步放开,市对区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政策。自此,
区级除农业税外,始有正常的工商各税税收收入。

工商各税收入 清朝初年和民国时期征收的地方税统称为“杂捐”,清末税收分为国税和
地方税。1914年5 月,境内由省会警察厅征收杂捐附加捐,称为“新捐”。这是一项额外的重
要收入。同时,征收车捐、户捐、妓捐等13个附加捐目。1919年,征收的捐目增加到32个,征
收额达到6.2 万元。沦陷阶段,纳入市区财政收入主要有国税附加税(包括营业税附加捐、矿
业税附加捐)和地方税(包括地捐、房捐、产别捐、杂捐)。

解放后,工商各税分为工商税、所得税、盐税和税收滞纳金及补税罚款。1952年,又增加
了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

1953~1957年,由于地方收入中包括的税目不断变化,税收收入有增有减。1958年9 月,
省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货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66~1970年,为了简化税制,在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
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了税目税率,在国营企业内实行“一厂一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对工商税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先后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
到1985年,财政收入包括20多种工商税。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村特产税、
奖金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体交易税、契税、
盐税、税款滞纳金。

农业税收入 从清朝到民国初期,城郊地广、人稀,可耕地面积很小。土地征收的税捐,
只有街、园基租,作为国税上解。

沦陷阶段,街、园基租收入改为地税,仍然上解。同时,开征地税附加。

解放后,为了保证军需民用,根据省征收公粮办法,通过查田定产,确定正常应征产量和
征收比例,以稳定负担,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农民征收了“公粮”(农业税)。境内翻
身农民用实际行动支援解放战争和国家建设,踊跃送交爱国公粮,各村电邯年年超额完成公粮
任务。

从1951年9 月起,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将“公粮”改称
农业税,但仍以征收粮食为主,为国库收入。1954年后,农业税收入,市与省实行比例分成。
到1959年,省停收分成,将农业税收入金额纳入市财政。

1961年,农业税正税调整为14.6%,附加占正税的10%。1964年,增加社会主义教育经费
附加,附加率调整为15%。1985年,境内农业税计税面积为31432 亩,实行“分等定率,重点
照顾”的收税及减免办法。

1986年9 月,建华乡成立财政所,定编4 人,实有10人,主要负责征收农业税、特产税、
契税和耕地用税。

   1976—1995年农业税收入

  表2—91 单位:元




  续表




  三 债务收入 清朝末年和民国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发行各种公债21次;伪市政府
发行各种公债57次。境内认购情况不详。

  1954—1958年,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先后发行公债和国库券17次。

  1956年,境内认购38000元。其中:农业社完成14000元,西大桥街道办事处完成7000元,
东五街道办事处完成9000元,中华街道办事处完成8000元。

  1959—1960年,两次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库券,利率为年息4厘。同年,建华区按市财政下达任务,完成国库券认购7.2万元,
超额20%。1982年,认购国库券90710元。认购者主要是机关干部、企业职工。1985年,完成
国库券认购任务177850元,超额3.7%。

  1987年,国库券认购完成250200元,超额15%。1989年,建华区认购特种公债321615元,
超额2%。

  三 财政支出

  从清朝末期到日伪统治覆灭,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行政管理费和其他统治经费。

  解放后,境内各区(一、五、六区)财政支出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根据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大体可分为经济建设费、文教科学卫生费、抚恤和社会福
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费支出5大类。

  1946~1948年,经济处于非常困难时期。地方财政收入很少,入不抵出。为了支援全国解
放战争,保证军需民用,对国家公职人员(干部)实行战时供给制并降低供给标准,节衣缩食。
境内各区实行自筹自给的财政体制。一区和五区为了克服暂时困难,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市民家
庭采取不同政策,实行合理负担,支援前线,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1949~1957年,由于区划变更多次,资料流失,情况已无从查考。

  1958~1959年,由于工农业等各项生产“大跃进”,为财政收入开辟了广阔财源。1959年,
建华人民公社(区)计划收入为605.72万元,实际完成617.81万元,超收2%。而预算支出为
82.73万元,实际支出为84.03万元,超支1.5%。

  1962~1970年,全民性质企业上收,归口管理。区级财政没有机动财力,主要执行预决算
制度,按市财政局审批指标量人支出。

  70年代初到1985年,基本上还执行统一收支的管理办法,区仍实行报帐制,主要收支由市
财政拨款,并要专款专用。

1985年财政收支情况

  表2—92 单位:元




  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收支挂勾,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市
财政局下发了齐财发字[1986]99号文件《关于下达区级财政体制基数的通知》,核定建华区财
政收入基数为877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765万元,年终超收为112万元。翌年,实行区级财政
管理体制第二年,对重点税源,难点税种,零散税源税种的征收工作同步加强,保证全年财政
收支任务的完成。财政收入达到1072万元,财政支出为848万元。1988年,财政收入1843万元,
比上年增长33%。财政支出1598万元。收支相低,年终节余245万元。

  1990年,工业生产下滑,市场疲软,资金短缺,财政收入减收。但从严、从实、从紧地控
制了各项财政支出,财政预算平衡。财政收入2010万元,比上年减收516万元。财政支出1974
万元,比上年同期减支366万元。收支相抵,年终节余36万元。1991年,是建立区级财政体制
后最困难的一年。但由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强化了预算管理,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控制
财政支出,仍保证了区级财政预算的基本平衡。财政收入为2140万元,比年度财政预算增长
13%。财政支出2117万元,占年度财政预算的99.6%。收支相抵,节余23万元。1992~1993
年,区级财政连续赤字。

  1994年,区级财政上收,由市统管,本年度不体现区级财政收入。

  1995年,又恢复区级财政体制。财政收入2593万元,财政支出3364万元。

1986~1995年财政收入情况

  表2—93 单位:万元




1986~1995年财政支出情况

  表2—94 单位:万元




  续表




  四 财政管理

  光绪二年(1910年),开始试办地区预算,但也没有形成严格的预算规章制度。1928年,省
政府决定清理财政,实行审计规则,并决定减免“苛捐杂税”。但因政局动荡、经济崩溃等原
因,均未贯彻实行。

  1932年,齐齐哈尔开始建立市级财政,陆续划分“国”与“地”收支;制定地方税法和地
方会计规则,实行了严格的预算制度。这时期,境内各区(一、二、四、五区)经费收支方纳入
市级财政。

  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组织收入与促进生产相结合,财政监督
与服务相结合,陆续建立了财政管理制度。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预算管理。规定市级预算、决算列入市级预算决算内。
境内各区(一、四、五区)实行报账制。

  1958年5月3日,市人委公布执行《齐齐哈尔市区级总预算实施办法》。其中,对区级财政
的收支范围;区级总预算的编制与核定;区级预算的执行都作了具体规定。11月,成立建华人
民公社(区),并定为一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定任务,包比例,个别调整,一年
一定”。人民公社(区)收入分为预算和自筹预算两部分。预算收入项目包括各种工商税收;企
业、事业收入(手工业社的积累不包括在内);其他收入。自筹预算收入项目包括税收附加、公
用事业附加、企业留成、福利基金、公益金、公积金等。支出分为3部分:预算支出、特种资
金支出、自筹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按收入总额“市六区四”分成。完不成收入计划,按实际完
成数比例上缴。公社(区)预算收入超过留成部分和支出节约部分,由人民公社(区)自行安排。

  1961年,省将市、县财政权上收,区级财政体制也随之变化,税收全部归市。公社(区)只
管所属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农业税分成。支出仍实行收支两条线,定任务,定支出,结
余归己,超支不补。这种财政管理体制直至1980年。

  198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超收分成、支出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
用”的财政管理办法。1984年,市委、市人民政府为调动市、区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区一
级政权的作用,从10个方面简政放权。其中,财政管理方面就有7条政策,区级财政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而且收支两条线放宽,超收和节余均归区级自行支配。

  1986年1月起,市对区放权,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收支挂勾,分级包干,超收节
支归区,短收超支不补,一定三年”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有效地调动了区级财政当家理财
的积极性。区级财政管理做到“十个坚持”:坚持搞活经济,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坚持
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坚持一支笔批钱,实行“三查”制度;坚持合同
制和预决算制度,加强预算的严肃性;坚持贯彻政策,搞好征收管理工作;坚持搞好综合平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宽严结合的方针,加强财政监督;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确保财
政收支平衡;坚持思想政治工作,搞好队伍建设;坚持依靠党政领导,当好参谋。同时,加强
了对乡和各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1987年,建华乡和7个街道办事处收入达177万元,比区下
达基数超收73.1万元。

  上述管理形式一直延续到1995年末。

   1987年街道建立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基数核定情况

  表2—95 单位:元




  五 财政监督

  清朝末年与民国时期,境内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财政监督职能部门。沦陷阶段,财政监督
工作由伪满监察院审计部担当。地方财政主要由省、市政府监督。监督形式采取书面监督和实
地监督两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法令、制度和开展财经纪律检查,逐步加强
财政监督工作。

  1953年,国家制定了《各级财政监察机构执行财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1961年,恢复市、区两级税务机构后,10~11月间,税务分局组织税务干部对国营和合作
企业开展纳税情况的检查。检查企业194户,错、漏税额33.7万元。企业自查92户,补税8万
元。

  1963年5月,对建华公社(区)蔬菜果品合作商店检查,发现有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问
题,违纪金额2143元。开始清理“小金库”,检查17个单位,查出自设“小金库”金额219059
元。

  80年代初,财政部门汇同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1980年
7月,15日,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情况的通报》,并采取措施进
一步加强了物价管理,有效的制止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违反政策的现象。1981年11~12月,
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工作,共检查65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72632.14元。主要问题有:漏缴
税款1292.14元,;擅自提高补助标准金额3329元;乱发奖金和补助费金额4622元;扩大开支
范围金额32179元;用公款请客送礼金额10369元;用现金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及提高劳动保护标
准金额4891元;不经批准擅自购买控制商品金额15950元。1985年10月,查出违纪金额51637.
80元。其中,扩大开支标准的违纪金额2852.80元;用公款垫付购买高档商品金额5782.80元;
收入不下帐,私设“小金库”金额10331.30元;滥发实物补贴等金额31079.50元;请客送礼
招待等金额1 591.40元。是年,成立了建华区审计科。1987年,查出违纪经营和偷漏税案件
57件,其中起诉一件,免诉一件,不构成犯罪的39件,处理来信来访11件,共返回税款848900
元。1988年,在区财政局设置了大检查办公室,负责财务行政监督。

  1994年,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制定了《1994年全区财税源大检查和1995年全区财
税源调查工作方案》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对1994
年财税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995年,重点检查偷漏税的问题。从5月开始,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集体、私营
企业3850户。共查出违纪金额8.63万元,对已查出的违纪金额全部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