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务
第五节 税务
一 管理机构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境内开始征收牲畜牛马税,但无专门征税机构。咸丰十一年
(1861年),设立黑龙江省税务厅(今群众电影院附近),这是齐齐哈尔第一个税捐机构。同
治四年(1865年),改称省城税课司。开征烟、酒、油、麻4 种税,统称为杂税。并征收粮食、
百货一成捐,烟土(鸦片)税。1913年3 月,设立龙江征税局(今全福小学院内),除田赋由
地方官署征收外,其余税捐均由龙江征税局征管。
1946年4 月,市政府接收了伪税捐局,建立了齐齐哈尔税务局(今全福小学校院内)。境
内设其下属新江村驻征组。1950年,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经过整顿后,新设立东市场税务所,所
长陈云山。1956—1957年,市将税务工作下放给区。北关区建立财务科,编制4 人,科长关玉
成。龙沙区财税科副科长王俊生。1958年2 月,北关区与龙沙区合并,财税合一,成立区财政
局,编制20人,副局长李洪作、袁守礼。1958年11月,成立建华人民公社(区),恢复区税务
分局,编制10人,局长王瑞田。
1961年10月至1962年末,建华区税务分局编制14人,实有17人。局长王瑞田。
1963~1965年,建华税务分局内设秘书股、会计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税政三股,编
制增加到24人(行政10人、事业14人),另设助征员15人。局长王瑞田。
1965年11月16日,经市人委批准,撤销龙沙、建华、铁锋和郊区4 个税务分局,重新成立
市直属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分局(今龙沙区小黄楼)主管国营、居民及农村税收,编制
62人。原建华分局变为第二分局(今解放门印刷厂附近),主管集体、个体及市场税政。编制
58人,局长王瑞田,指导员林凤鸣。1968年7 月,市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银行三家合并改称
市财政金融局,内设一个税政组,仅设7 名税务干部。
1968年7 月至1972年6 月,境内税收业务归区财政金融组负责。组长李之贵、张更元。
1972年7 月,经省革委批准,市革委决定恢复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同时恢复龙沙、建华、
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华安6 个直属分局。
1985年1 月,建华税务分局内设秘书科、政工科、征管科、会计科、国企科和税政一、二、
三科,编制123 人。下设西虹桥、东市场2 个税务所。
1994年9 月至1995年末,根据国发[1993]7 号和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精神,市、区国税
和地税机构分设,分别成立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建华分局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建华分局。
地址均在石牌小区4 号楼。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建华分局编制135 人,局长李长和。内设办
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综合业务科、计征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稽查四科、
稽查五科、稽查六科、审理科、执行科、个体集贸科。计征科下设5 个征收组。个体集贸科下
设7 个税务所:建华市场所、东市场所、浏园所、北关所、农贸所、北大街所、城乡路所。齐
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建华分局,编制91人,局长胡景义。内设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稽查
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案件审理科、监控执行科、业务综合科、计征科、建华税务所。
二 税种。税率
(一)税种
雍正十二年(1734年),征牲畜牛马税,税率为3 %。道光元年(1821年),开始征杂货
税。同治四年(1865年),开征烟、酒、油、麻等4 种税。到光绪末年(1908年),征收粮食
税、木税、山货皮张税、牲畜税、烟酒税、油税、豆饼税、靛碱税、卤硝税、鱼税、当课、牙
贴税、计秤课、百货一成捐、烟土税、洋税、契税,计18种。此外还有地方捐费等10余种。
民国初期,由于军阀混战,军政费用支出不断增加,除对清代税种照征外,又新开征了印
花税、烟酒特许牌照税、商业营业牌税和销场税。并将牲畜税和烟土税划归地方收入。此时,
境内征收的国税已达20多种,地方捐30余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先后4 次战时大增税,多税
种,高税率。
解放前,境内征收的国税有: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房屋
税、地税、出产粮食税、矿业税、楚烟特税、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卷烟税、烟税、
统税、油脂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印花税、交易税、契税、不动产登记税、商业登记税等
23种。地方税还有24种。
1946年6 月,嫩江省政府制定了税收条例,统一税目和税率,并确定征收11种税种。境内
暂收8 种。但实际只征收了屠宰捐、牲畜捐、快马车捐3 种。9 月,始征收统税(油、酒、面
类、机器卷烟、火柴、清凉饮料)、产销税(烟、皮毛、木材、卤碱、盐硝、鱼、牲畜)、货
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9 种。
1950年1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制,征收的
税种主要有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特别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城市房产税、棉纱统销税、盐税、利息所得税等11种。1956、1958、1973年,3 次简并税制,
在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与个体经济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其它单位与个人只征
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4 种地方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税制进行重大调整。1985年,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奖金税、
建筑税、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补征)等18种。
1993年12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和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务院在
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深刻的税制大改革。这次改革,首先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分税制,即
分国税与地税,并在税收政策上建立一套新的工商各税制度,以便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
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1995年末,国税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
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等13种。本年,税收总额6996万元。地税有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
船税、资源税、屠宰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附加费等14种。本年,税收总额2585万元。
(二)税率
境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税种,同时采取不同税率。
牲畜税雍正十二年(1734年),始征牛马税,税率为3 %。宣统元年(1909年),从量征
收改为从价征收。凡牛、马、骡、驴、羊、猪,均按卖价每吊征收36文,由买主缴纳。
民国时期,对牛、马、骡、驴、猪、羊等按买价1 元征收大洋4 分,由买主缴纳,另征牲
畜一成捐,每元征收大洋1.1 分,由买主缴纳。
粮食税光绪十一年(1885年),开征粮捐,税率为每石征捐60文,由卖主缴纳。若运销外
省,按价每吊复纳出境捐60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征粮税。并有粗粮与细粮之分。
细粮每石征收240 元,粗粮减半每石征收120 元,均由买主缴纳,卖主则另纳货捐一成。
1914年,废除按粗细粮征收办法,改为从价征收,每大洋1 元,征收1.13分,由买主缴纳。
1928年,分出产税和销场税两种。1932年,改按从价5 %征收。
1946年解放后,粮食税亦从价5 %征收。1948年,划入物产税。1950年,修改为特产货物
税。
木植税清同治二年(1863年),官署开征木植税。税率是售木10根,税木1 根;15根以上
至2 0 根,税木2 根。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改按木估值,从量征收银款。光绪三十年
(1904年),规定“只征大宗,不征零件”,统按时价10抽1 ,由卖主缴纳。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开征山本税,对采伐官材者每吊收80文,由卖主缴纳。
1914年,实行《木植税统一办法》,木植税从价征收10%,由买主缴纳,山木税从价8%。
1932年,伪政府修改《木植税法》,调高税率,从价21.8%,木植附加捐调到7 %。1934年8
月,规定木材从价80%,木栏从价40%,1937年,木税废止,改为按物品贩卖业征收营业税。
鱼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征鱼税。凡嫩江所产鱼,运往他处销售按价每吊征收
税钱64文,并按税款每吊附加收杂钱100 文。挑担贩卖不及百斤者宽免。
1926年,鱼税改为按价每元征收大洋1.1 角。同时,按价缴纳鱼成捐1.1 分,由买主缴纳。
1932年,改以价12%征收。1935年7 月,划入营业税内征收。
烟税清同治四年(1865年),开征烟税,每百斤烟叶交税420 丈,碎烟叶220 文。光绪元
年(1 875 年),改以价计征,每售价1 吊,征收30文,副税6 文。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十二月,改每吊征税60文,副税12文。宣统二年(1910年),废除正副税,均以售价1 吊征收
税2 文。
1937—1941年,烟税两次提高税率。烟叶从价4 %;制造烟从价60%。1943年12月,又提
高税率,烟叶从价55%,制造烟从价62%。
1946年6 月,嫩江省政府重新规定烟税率(叶烟)从价40%;制造烟从价50%。是年10月,
烟税改征货物税。
酒税清同治四年(1865年),由地方官署开征酒税。税率按每年征课银100 ~250 两不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就场征税,凡烧商贩酒,均由卖主按市价每吊征收72文。光绪
三十四年(1908年),改为一律按每年罐桶一具征收银200 两。
1915年,烧酒每百斤交纳正税大洋2 元。按酒类制造所耗粮食实数征税。 1946 年6 月,
嫩江省政府规定,烧酒税以价40%征税。1950年,酒税改收征货物税。货物税1950年1 月30日,
政务院颁发《货物税暂行条例》,境内从1 月1 日起课征货物税,36项,174目,分2 —50%
不同的16个税率。1958年10月停征。
特产货物税自1950年2 月2 日开征特产货物税,4 类,6 目,分5 ~50%4 个税率(粗粮
5 %、细粮10%、糖稀30%、水果10%、盐50%、卤水10%)。1953年1 月停征,后列入货物
税类目。
工商业税1950年1 月1 日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是对工商营利事业课征的一种税,
包括营业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所得税。营业税分18类行业,12个不同税率,最低
10%,最高15%。摊贩牌照税按照《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临时商业税从
1950年9月起征,税率:经营粮食、棉花、山货、药材4 %,经营其他货品6 %。1952年3 月,
调高为6 ~8 %。所得税率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税,即全年所得税额未满100 万元(旧币)
的税率为5 %,全年所得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3 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办法》,将娱
乐税、席税改为特种行为消费税,税率分别为5 %、10%、20%、50%。1953年1 月停征。
盐税自1950年1 月开征盐税,按地区差别从量定征,最高为160.8 元,最低40元。1994年,
纳入资源税目。
牲畜交易税 1951 年2 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买卖牛、
马、骡、驴、羊、猪等牲畜均由买入按成交额5 %的税率交纳税。1953年10月,停征猪羊交易
税。1956年11月后,只对个人买卖牲畜继续征缴。1982年,规定对购买牛、马、骡、驴等交易
机关、团体等部门重征牲畜税,税率为5 %。
屠宰税新中国成立初期,牛、马、骡、驴、羊、猪等牲畜以价征5 %的屠宰税。1950年统
一税制,改为10%。1953年修改税制,将经营屠宰的部门应纳的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
税,此时税率上升至13%,个人应纳税仍按10%计征。1957年3 月,降为8 %。1973年,将经
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合并到工商税内征收。1962年,简化手续对经营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改
为按头定额征税。
印花税自1951年4 月开征印花税,25个税目,按比例贴花的税率有千分之一、千分之三、
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三等4 种,按定额贴花的有200 元、500 元、2000元、5000元4 种(旧币)。
1956年,合并取消了部分供应凭证项目,16个税目并为9 个,比例贴花税率调整为干分之一
和千分之三;按件按额贴花,只保留0.05元和0.5 元。1958年,将印花税合并到工商税中,
10月停征印花税。
工商统一税自1958年7 月起征工商统一税,分108 个税目,分1.9 —69%等40个不同税率。
1973年11月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征收。
工商所得税自1958年1 月征收工商所得税。1963年,进行全面调整。个体经济依其全年所
得额在120 元以上到1 320 元以下,实行14级全额累进,最低7 %,最高62%;全年所得税超
过1800元的加1.4 成征收;合作商店实行9 级超额累进;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社实行8 级
超额累进;供销合作社的工商所得税按39%的比例征收。
集市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其税目税率经过多次调整,到1962年4 月1 日修订为10类30个细目,
分别按5 %、10%税率计征。1965年底停征。
工商税1971年1 月,在国营企业行业税基础上试行征收的。44个税目,分3 %~66%、17
个不同税率。1984年10月停征。
产品税自1984年10月开征产品税。25类,270 个税目,394 个税率。其中不同税率等级26
个。在实施中对白酒、水泥等产品税率做了相应调整。
增值税自1984年10月开征增值税。税目、税率分为甲、乙两类,12个税目,6 个不同比例
的税率。对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甲类)税率为6 %;自行车(乙类)税率为16%,分别属最低
和最高税率。对不同种类的产品都各有较详细的项目。
营业税自1984年10月1 日开征营业税。11个税目,分别为3 %、5 %、10%、15%,4 个
不同税率。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的,应分别依照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城市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在农村的税率为1 %。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 年,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正式开征。大中型企业
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中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
8 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 月停征。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10月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基本为一户一个税率。1994年1 月停征。
奖金税 1984 年,开征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率为30%、
100 %、300 %3 个等级。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执行。
除上述税种外,还有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房地产
税、文化娱乐税等,及不同的税率。
三 税 收
清雍正年间,税捐收入主要是牲畜牛马税。随城市扩大和经济发展,税捐种类逐步增多,
收入不断增加。道光元年(1821年),开征杂税。同治四年(1865年),开征杂货税。光绪十
三年(1887年),在税捐收入中杂货税收入逐步上升到首位。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入侵,财政
拮据,不断加重赋税。征收税捐达30多种,税捐收入大幅度增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收税捐江钱38075 吊,银1617两,贴1628元。
1912~1931年,经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由于军阀混战,扩充军费,不但未减轻民众负担,
反而课税加重,苛捐杂税达到50种。1914年,征收大洋70236 元,比1912年有很大增长。1917
年,各项税捐收入大洋135848元,比1914年增长近一倍。1919年,征收大洋287331元,比1917
年又增加1.1 倍。1924年,收税捐大洋296686元,比1919年增长32.6%。
1931年11月19日,日本侵略军侵占后,各种税捐不断增加,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参加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实行4 次战时大增税,使中、小工商业纷纷倒闭。1941年,实行大增税的头一
年,境内工商业户减少52%,而税捐收入却增长29.5%。
解放后市政府立即废除伪政府的“苛捐杂税”,实行减轻民负的税收政策。自由市场非常
活跃,工商业迅速恢复与发展起来,税收有很大增长。1947年,齐齐哈尔市税收16.9万元,比
上年增长74.2%。1949年,全市工业达1952户,税收入104.8 万元,比上年增长5.2 倍。
1995年,齐齐哈尔市国税局建华分局年收税6996万元;齐齐哈尔市地税局建华分局年收税
3027万元,合计为10023 万元。
四 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清雍正年间,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
逐步变革为由各省管理的地方分权制。此时,境内的税捐因多部门征管,而寡条少理,征管混
乱。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改行省后,修订税章,实行统一管理办法。
1914年,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税收体制。境内采取征查分设,税捐统管,罚没提奖
等征管办法。从此,税收管理有所加强。
沦陷阶段,伪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采取统一征收,分税管理,严格规章制度。
解放后,实行区域性税收管理体制。境内由市统管,采取行业与地段结合、各税统管的办
法。同时,采取新的措施,加强税收宣传,税务稽查,发货票管理,协税护税奖励等办法,有
效地控制了偷税、漏税,使税收管理渐趋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管理。
而境内则推行按税种分工,各税分管,采取“教育、管理、评议、检查、奖惩”等一系列配套
管理措施。并把专业管理同群众协税护税紧密结合起来,对打击偷税、漏税、抗税,配合对私
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国营企业的发展起了扶植与促进作用。
自1958年起,国家调整税收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境内在市统一管理下,
由各税分管逐步实行各税统管、集体企业财务统管和统收利润等。但从1966年下半年以后,受
“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冲击,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批判废除,加
之市(区)税务机构撤并,人员减少,税收管理大为削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境内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1981年后,通过减税、免税、收税还贷、投放周转金等办法扶植、支持企业扩大生产,
增加税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1983年,实行“利改税”
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颁发。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省巡抚程
德全统一税制。民国初期,仍沿袭清末税制。1914年,中央财政部制定国税与地方税法(草案),
并将税目划分为国税与地方税两大类,计税标准一律改为大洋制。1932年,境内国税分为收益
税(10种);消费税(9 种);流通税(8 种)3 大类,共27个税种。日伪政权曾先后3 次修
改税制,逐步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加重人民负担。
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区域性税制,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平衡。1950年1 月,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规定全国征收14种税,并
相继公布了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了新中国统一的税收制度。
1950~1952年,“全国统一税制”。1953—1957年,修改工商税制。1958~1972年,简并
工商税制。1973~1978年,试行工商税制。1978~1995年,实行改革,以税代利。企业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扩大企业的财权;原来比较单一的税收结构,逐渐形成多种税多层次和对生产、
流通、收益、分配各环节进行经济调节的完整税收体系。
计划管理新中国成立前,各级税捐机关均未建立税收计划管理机构。1948年6 月,境内税
务部门执行东北税务总局会计、统计制度,始建立旬和月10种税收统计报表。1950年10月,执
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计划工作规则》,建立了税收计划机构,开展了税收计划统计工作,正
式编制税收计划。年度税收计划分税种项目、重点税目,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程序,
逐级编制与核定。在执行中,实行按月份、季度、年度全面检查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对下期完税情况作出估测。
税务统计税务统计主要内容分为税收、税源、税政3 个部分。税务统计报表由税务总局统
一制定格式。1950年,税务统计报表共25种。其中税收表5 种,税源表20种。到1985年,现行
的统计表共为11种。通过税务统计,反映税收款入库、经济税源和纳税人发展变化情况;税务
大检查中发现偷税、漏税处理情况;税务机构人员变动情况。从中掌握税收管理发展变化规律,
指导税务工作。
稽征管理稽征管理是税务机关履行国家税收法,完成上级下达税收任务,采取征收、管理、
检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征管形式、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检
查、税政宣传和协税护税等8 项内容。1949年10月至1956年,纳税检查以打击偷、漏、抗税为
重点,以侦破假账为突破口,对私营工商业开展反偷、漏税的斗争。
1950年,对营业税进行一次大检查,共检查私营工商业120 户,偷税占56%,偷、漏税款
额占已纳税额的3 ~15倍。同年,在工商业中掀起献假帐、补报偷税款运动。1951年11月,开
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
“五反”运动。1956年,纳税检查重点转移到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企业。1958年,开展企
业纳税竞赛同专业管理结合;发动企业自查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征管质量。
1961年10~12月,对国营企业开Jfj 纳税大检查。境内检查企业194 户,错漏税额33.7万
元,企业自查92户,补税8 万元。
票证管理各种税收票证均由国家和省统一印制,地方不得自行印制。1947年,境内统一使
用黑嫩省印制发放各种票证。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证、制定样式、印刷配发,均由国家和各
大行政区负责。1951年6 月,执行东北税务总局《各种税务机关暂行票证管理制度》,从1980
年以后,随着税制改革,开征新税,又增加了一些新票证。
征收方法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实行各种不同的征收方法。境内现行定额征收、查帐征收、起
运征收、代扣代缴、出厂征收、查定征收、民主评议、驻厂(场)征收。
促产增收1949年10月,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的指引下,实行
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前提下,努力开辟财源,增加税收。主要工作是为企业排忧解难,减税、免
税、以税还贷、投放周转金。
附
赋税赋税旧指田地税。清初,境内达斡尔族每个男性壮丁每年向官方交纳八旗兵用口粮
(毛粮一石)。乾隆年间,每年5 月壮丁向朝廷贡貂皮。纳贡时,黑龙江将军衙门派官员督收。
光绪十一年(1885年),开征粮捐(每石征捐60文)。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实行田赋。
到宣统二年(1910年),赋税名目繁多,有税、捐、课、费等,并较为混乱。后赋税归为9 种。
1913年,黑龙江省国税厅将赋税按税源划分国税和地税两大类。1914年,革除租税中的大、
小租,改为地税,统收银元。1929年,修订征收办法,改征地租。将土地划分上、中、下3 等,
按等级收地租。每垧分别征收大洋3 ~5 角。同时,每垧还另加县衙征收的司法补助税,即
“三费”(勘验费、缉捕费、据解费)。另外,还有附加征收3 %的“经征费”。日伪时期,
又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36年,《龙江县县税条例》规定,地捐每垧4 角5 分。粮食捐按价收
15%。1941年,每垧地征收“出荷粮”400 —500 公斤。同时,设有国税、省税、县税3 级税,
多达40余种。由于不断增加税种,提高税率,加重摊派项目,又连年战祸,灾荒横生,广大人
民群众在重负的压力下,有的被逼卖儿卖女,倾家荡产,民不聊生。
解放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民一贯采取轻税政策。首先废除了旧税制,建立了新
税制。改变了征税办法,开始以缴纳公粮形式征收农业税。1947年,实行土地分等定产,确定
征收比率。土地改革之后,实行查田定产定级,按比率等级纳税,公平合理,农民满意。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纳税由各家各户改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缴纳税。1958年,国家
制定的《农业税条例》规定,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缴纳税。并根据“以率计征,
以法减免”的原则,视各生产队丰欠情况确定征收率和减免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生产队集体纳税改为各承包户缴纳农业税。
建华区政府于1986年9 月在建华乡成立财政所,定编4 人,实有10人,负责征收建华乡地
区的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用税。由全乡10个大队40个小队集体缴纳税改变为2600家承
包户缴纳税。另有6 个驻乡单位(双合劳教所、建华区干校、建华畜牧场、曙光畜牧场、市实
验中学校和市第二十一中学校的实验基地)缴纳农业税。是年,全乡课税面积为31432 亩(税
率16.5%),应征金额231461元;纳税户2048户,实征税额162491元;减免1 218 户,减免税
额69150 元。1995年,全乡课税面积为28918 亩(税率16.5%),应征467432元;纳税户2558
户,实征税额383296元。减免1 647 户,减免税额8413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