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八节 物价管理

第八节 物价管理





  一 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因物价工作归市人民政府统管,故区级政府没有独立的物价管理机构,
所涉工作由各区(一、四、五区)有关部门内设兼职人员代管。

1955年1 月,北关区设工商股;2 月,龙沙区设工商股。翌年8 月,两区工商股晋科级,
内设物价管理所。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物价政策,检查市场(包括工业、商业)执行价格情
况,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1958年2 月,北关区与龙沙区合并为龙沙区,设龙沙
区工商行政管理科,内含物价管理所。11月份,物价工作从工商部门分出来成立建华人民公社
(区)物价管理局,主要任务是对境内物价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首任副局长张佩珍。1960
年4 月,建华人民公社(区)物价局并人建华人民公社(区)工商物价管理局。内设专人负
责物价工作,并下设市场物价管理所。1962年,建华人民公社(区)工商物价管理局改称齐齐
哈尔市工商管理局建华人民公社(区)管理处,继续兼管物价工作。

“文化大革命”初,工商行政管理处被撤销,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简称严打办),
物价管理工作基本停止。1969年6 月,恢复物价管理工作,机构设在建华公社(区)工商行政
管理科内,为物价组,3 人。1981年,改为物价股。

1977年,建华公社(区)商业科下设蔬菜合作管理处、饮食合作管理处、理发合作管理处
和供销社(包括日杂商店、旧物回收商店、煤木商店)。这些单位均设一名物价管理员,负责
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时逢年节,特别是春节和国庆节期间,商业科要组织人员统一安排,
进行物价检查。主要对产品出厂价、商品销售价,商品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商业饮食服务业
获利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国家价格政策和百姓的合法权益。

1984年初,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在境内筹建独立物价管理部门。4 月25日,正式成立
建华区物价管理局,由徐宝才负责(未任职)全面工作。编制5 人,属建华区政府部门。主要
任务是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用法律手段维护境内物价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保护企事业单
位、个体商贩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设物价检查所,与建华区物价管理局一套人马,由连思
齐任所长(未到任)。所内分百货商品检查组、物价检查组、非商品(收费)检查组。1985年,
随物价管理任务增多,物价局编制达7 人。11月,连思齐任物价局局长。物价局对3 级以下旅
店收费有作价权。

1986年7 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精神,境内成立地区职工
物价监督站,有4 名物价义务检查员、28名物价信息员。同时,在市冰刀厂、省木材公司、国
营建华机械厂设分站。翌年,在卜奎街道(办事处)建立起全市第一家群众物价监督站。之后,
在东市场、中华、西大桥等6 个街道和建华乡推广群众监督物价的工作经验,这些单位相继都
成立了群众物价监督站。而后,共青团组织也号召青年监督物价,各基层成立了相应的监督机
构。1988年,物价管理局增编2 人,由市政府下派2 名干部充员。

1995年,物价管理局工作重点由监督、检查商品物价转移到监督、检查非商品物价,为商
家、消费者提供服务。局内编制9 人。12月,安永春任局长,邢永臣任副局长。

二 价格管理

1934年,日伪政权为维护其统治,对物价上涨采取抑制工作。伪市公署成立物价监督检查
机构。境内商务会设立平抑物价委员会,对境内物价实行管理。其任务主要是掌握地区物价水
平,平衡销售;控制物价上扬,稳定市场。1939年,境内实行一次小范围的物价调查,对日用
品和食品的物价有所掌握,但并没有实行长时期能够控制物价飞涨的良策。1940年,零售物价
指数降低5.6 个百分点,而到1943年,零售物价指数却上升99个百分点。

解放初期,市政府为抑制物价波动、安定民生和支援解放战争,公布《齐齐哈尔市施政纲
领》,对市场物价提出了要求。一区、五区和六区物价管理自喱点工作是平抑物价,取消一切
不合理的苛捐杂税。1947年2 月,市政府发布严禁奸商囤积居奇公告。至1949年,境内积极配
合市政府工作,连续进行4 次较大范围内的市场(物价)整顿,杜绝奸商囤居,取缔非法经营,
禁止市场肆意提高物价。

1949年后,国家针对旧社会遗留的通货膨胀、物价混乱的局面,制定了“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物价管理工作方针,商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境内产(商)品主要实行计划价格,由
国家统一定价,单位和个人无权改价和调价。而市场自由调解价格管理亦严格,不允许放任自
流。此期间,大体实行3 种价格形式:公价(政府统一价格);议价(企业经工商部门审批后
的价格)和市场价(供求调节价格)。境内的物价管理工作统一由市政府负责。

1952年,根据国家要求,各国营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商店)采取明码标价、挂牌销售。
而国营商店商品价格普遍低于贸易市场价格。同时,国家各种收费项目均实行群众评议的办法
进行,即按群众生活水平制定收费标准。这样对平抑当时市场物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6年,
市场购买力增加,物价水平略有升高。为控制价格市场,北关区和龙沙区分别设立物价管理部
门,开始对物价进行管理。

1958年,市价格管理权限下放。但境内管理机构松散,对市场价格放任。特别受一、二部
类产品失调的影响,贸易市场、商店商品价格波动特别大。至1962年,受自然灾害影响,农业
生产大幅度下降,市场供应一度紧张,部分日用品和副食品按人或按户定量供应,物价迅速攀
升。贸易市场部分商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国营商业出现高价商品,如一台白山牌自行车零售
价达到550 元,普通饼干一斤高达10元,而职工人均月工资低于48元。境内执行《齐齐哈尔市
场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工商企业无权调定价格。随国家经济好转,到1965年,市场物价基本
恢复到50年代水平,集市贸易价格和国营牌价比例近乎合理,许多定量商品开始敞开供应。市
人民委员会颁发《齐齐哈尔市物价管理的几项规定》,对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物价管理权限、价格审批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建华人民公社(区)代市管商品价格562 种。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工作仍按国家政策正常进行。1967年8 月,国家为了避免物价
波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购买力”,加强资金、
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境内物价实行“冻结”。1966~1976年,零售物价指数变动不
大,1976年比1966年上升2.55个百分点。

1976年,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制定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试行规定》精神,在价格的
调整和制定上,产(商)品不分口内口外、企业不分性质与隶属关系,一律统一归口管理。1979
年4 月,国家发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问题》,产(商)品价格逐步放开。企业、事
业单位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授权或规定的作价原则,规定主营商品价格和鲜货、易腐、冷藏、
残次及零星产(商)品的价格。境内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与1952年比攀升173 个百分点。

1980年,随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步下放,企业和地方机构有部分产(商)品定
价权,商品价格由国家单一定价转变为多种定价。具体分为统一定价、浮动价、企业协商定价
和集市贸易价。1982年8 月,国务院颁发《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各级物价管理权限有了明确
规定。是年,境内执行市物价局通知精神,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产品的零售价格一律
执行国家规定,不得随意提价;议价商品的零售价只许降低不准提高。翌年3 月,省物价局等
7 个单位联合颁发《小商品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试行办法》和第一批实行协商定价的商品目录,
对三类工业小商品的价格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的小商品,包括针棉织品类21种、百货类60种、文化用品类22种、五金类15种、交电类18种、
日用杂品类29种。10月,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条例补充规定》,物价仍然保持归口管理,
执行三种价格:指定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1985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与1975
年比上升44.5%,年均递增4.2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进一步缩小,广大农民在物
价改革中得到实惠。本年国家实行物价改革政策,表现突出的是鲜肉价格放开,随市场供求关
系调整;同时,国家调整了农村收粮价格和铁路短程运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85]36号文件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简称“双信”
活动),有138 个单位参加了此项活动。1988年,在“巩固成果、稳步前进”方针指导下,
“双信”活动效果显著,物价信得过单位由上年153 户发展到381 户。晋为市级“信得过单位”
由上年21户发展到26户。

1990年,建华区被省政府命名为物价计量先进单位。1993年,为适应物价改革的需要,物
价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投放力量大搞调查研究,完成了信访工作、物价工作转变职能、价格信
息服务、收费执行、“双信”活动等7 个方面工作的调查,写出万余字的调查报告,对执行物
价改革政策、物价管理部门转变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年,物价管理部门在服务于基层工
作上相对加大了力度,直接服务企事业单位126 户,间接服务企事业单位357 家。定期为这些
单位提供价格信息、商品供求信息和报刊资料等。举办物价改革培训班,年培训300 人。是年,
商品零售价指数控制在8 %左右。1994年,国家对物价继续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一些民需品的
价格继续放开,如粮油价格开放,实行最高限价。

1995年,市场物价上涨指数控制在15%左右。6 月,因群众反映大,故豆油、面粉、大米、
玉米面、玉米楂子5 种粮油制品实行国家定价方式管理,区物价管理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分3 片
进行宣传,商家自觉执行国家政策。落实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精神,向商户广泛宣传明码标价规定。发放价格表226 本、价目表140 份、宣传单1100份。
受教育面达到100 %。对卜奎大街、中华街、二马路沿街商户进行检查,国营单位挂签率达98%,
集体单位挂签率达90%以上,个体户挂签率达70%。继续开展“双信”活动,培养、发展区级
标兵户12个,市级标兵户2 个,全区参加单位达400 余户。

三 物价监督检查

日伪统治期间,物价监督检查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发布公告和商家自报。由于办法不力,加
之政治统治腐败,故效果不佳,物价上涨势头没得到控制。1935年,商品零售价指数上升135
个百分点。小麦、面粉、大米、烟草和布疋等零售商品开始明码标价。但物价上涨难抑。
1934 ~1944年,零售物价指数上升217.3 个百分点。解放后,进行两次市场物价检查,对平
抑物价起到了一定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物价工作,要求境内所有零售商品明码
标价。1951—1952年,全面复查商品牌价,下调纸张、棉花、鞋袜、毯被等商品价格,幅度为
3.5%。1954年5 月,贯彻落实全国第四次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政府将物价监督工作放置工商
管理部门。境内指派专业人员对国营、合作社商业等涉物价单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情况,以及
市场价格水平进行了较大幅度地检查。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总体良好,个别有私抬物价行为;市
场稳定,物品基本满足购买力。1953—1957年,市场零售价指数提高46.2个百分点,年均增长
9.24%。

1958年以后,部分工业企业借原材料短缺、食品加工业借粮食品种欠收而漫天要价;运输
业也月提价30%。一些商品零售价格严重违背物价政策。翌午6 月,执行市人民委员会《关于
整顿市场物价的指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物价整顿工作组,集中月余时间,对境内所属企业
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商)品的出厂价格及零售价格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将擅自提高的物价恢
复到原价格水平,对违价单位和个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取消了公社(区)和基层单位作价权
限,由国家(市政府部门)统一定价。

1960年,国家割“资本主义尾巴”,严厉打击“五黑”(黑厂、黑店、黑包工、黑商贩、
黑装卸队),杜绝投机倒把、哄抬物价、以货易货和套购等现象。查处“五黑”1033件。包括
黑工厂2 件、黑装卸队3 件、黑商贩589 件、黑经纪人439 件。经检查、整顿,民需小商品价
格基本恢复到1958年8 月份水平,市场繁荣、物价稳定。1961~1962年,主要检查与群众息息
相关的商品物价。包括108 个工商企业的食品和1200余种蔬菜类商品的物价。同时,按照“基
本不动、个别调整、继续稳定物价”的原则,对部分商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至1963年,钟表、
茶叶等商品由高价走向平价,敞开供应。糕点也由5 ~10元一斤降至2 元;一台自行车由500
元左右降至250 元左右。

1964年8 月,贯彻国家物价委员会《关于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办法》精神,物价监督走
依靠群众监督路线。而商品出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有货有价,一货一价一签,并要
求标签上的编号、品名、品号、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所规定项目均要详尽填写。而水果、
蔬菜、熟食类不易标价的商品,要求挂牌标价(个别商家用黑板每日公布价格);照像、理发、
旅店、浴池等服务业,也要在明显的地方张设价目表。翌年8 月,贯彻《全国审价座谈会关于
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精神,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屡查不改的商家进行了重点整顿。本着“有
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和非商品(收费)进行抽检,违价现象也
得到了有效控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工作亦受冲击,停止了任何监督形式和检查活动。后期虽恢复
了物价工作,但检查工作也很少。因为价格实行“冻结”,市场价格根本波动不大。

1978年初,“文化大革命”后首次检查物价。重点对随意提价、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以
及损公肥私,低价自销,削价私分等现象进行整顿,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和刑事处分。

1980年,借市物价局成立之契机,严格执行省革委会《关于认真做好春节前市场物价检查
工作的通知》精神,抽查98个基层单位、1000种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价格,对个别违价
行为进行了处理。1984年,先后进行5 次物价检查。检查蔬菜商店22个、副食品商店47个、百
货商店15个、五金商店4 个、饮食店116 个、旅店和招待所25个、农贸市场15个(次)。这些
单位和部门中大部分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但也有个别商户出现以次充好,克扣群众现象。
累计违价156 起、处罚94起。翌年,为防止借物价改革之机出现随意违价现象,重点对钢材、
木材、水泥、玻璃、油毡纸和胶合板等商品执行价格情况进行检查。查266 个单位,违价32个
单位,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罚款和停业整顿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建华物资供销公司销售钢
材采取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的手段谋利,共销售267 吨,获非法款38682 元。1986~1987年,实
行物价民主监督,分别成立职工物价监督站和居民物价监督站,物价监督实现群众化。

1990年,物价检查工作的重点开始逐步向非商品(收费)方面转移。5 月间,对乱收费现
象进行一次清理。检查32个收费单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梳理收费项目146 项,取缔9 项
不合理收费。9 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和省、市物价大检查办《关于开展一九九。年物价大检查方案》精神,汇同区人大,区政协、
区纪检委及各方力量,集中对境内物价进行一次大检查。所查150 个单位,查处违价55户,收
缴罚没款39660 元,并责令10户企业停业限期整顿。翌年,社会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简称“三乱”)现象反响强烈。检查卫生、城管、环保、教育等16个系统、19个单位,清理
收费项目19项,查处10项,收缴非法收入7952元,罚款2000元。“三乱”有所抑制。1993年初,
物价管理部门汇同区人大、区政协、区大检查办有关人员对交通、城建、安全、卫生、教育等
系统25个单位进行收费检查,查出不合理收费101.9 万元,上缴财政85.2万元,退还被收费者
14.1万元。10月,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居民物价监督站共编10个检查组,检查粮食
(米、面、油)、节令性商品(肉、蛋、菜)、收费价格(寄存自行车、公用电话收费、医疗
行医)、重点商品价格(化肥、农机配件)等项目。共查115 个单位(业户),执行政策好、
问题少,违价现象为零。

1995年,因借物价改革之机随意违价现象增加,群众举报增多,故检查投放力量较大。
4~5 月,重点检查粮食、副食品的价格。先后对23户国营粮店和106 户集体、个体粮油经销店
进行检查,其中违价72件,收缴非法收入1 950 元。6 月,对豆油、面粉、玉米等实行阶段限
价的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有违价行为64件,收缴非法收入6900元。9 一11月份,开展四方面检
查:一方面,对医疗卫生、药品经营等56个单位检查,查出扩大收费范围、肆意提高收费标准,
药品违章作价等现象较为严重。对9 个单位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批评教育和处理,收缴违价款1
2800 元。另一方面,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利用职权乱收费的
决定》,对区机关25个有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收费检查。建华区婚姻登记处收取不合理婚
前教育培训费7244元,全部上缴;区计量管理所对器具不合理收费2450元,全部上缴;区计划
生育委员会对避孕药不合理收费2815.9元,全部上缴。第三方面,从减轻农民负担出发,对农
村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区机关有关部门往农村摊派图书、报刊杂志、挂历等17种,合计18000
元。第四方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自行车寄存、机动车修理等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共查
260 户,违纪金额54600 元,退还用户6800元,收缴入库39800 元。

四 物价指数

解放初期,商品价格继续上升,1945年的零售物价指数与1949年比为1 :263.6.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统计局把零售物价指数归纳为食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文化用
品、医药、燃料等7 大类、。300 余个品种及服务性支出项目。1950—1965年,物价指数平均
每年递增1.5 %。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商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8 种副食品价格调整,加之生产原材料价上调,牵动绝大部
分商品价格上扬。1976—1984年,零售物价指数上涨16.7%。1985~1995年,物价改革,粮油
及民需品价格放开,加之职工工资上调,物价逐年攀升。境内对民需品和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的非商品价进行了调查,零售物价年均递增8 %。

1934~1949年零售物价指数

  表2—106




1950~1985年零售物价指数

  表2—107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