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工作
第六节 纪律检查工作
纪检机构 1946年5月,区委组织委员负责纪律检查工作。1951年6月,区委贯彻市委纪律
检查委员会与市委组织部联合通知精神,在区机关总支、工厂企业凡有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
普遍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1956年,区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57年9月,纪律检查委员会
改称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1959年8月,将监察委员会改称区委监察委员会(简称“区委监
委”),有委员6人,工作人员1人,由区委副书记兼任监委书记。1975年8月,区委设纪律检查
部。1976年6月,纪律检查部改为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6月16日,在中共建华区三届七次全
委(扩大)会议上,选举产生了中共建华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
纪检工作 1947—1955年,纪检工作属于区委组织工作一部分。1956年,设立纪检部门,
独立开展工作。1956年11月至1957年2月,在全区工业、财贸系统的18个单位中开展了对不认
真执行国家计划、弄虚作假、浪费国家财产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斗争,4名党员干部被查处。1957
年6月至1958年8月,在“整风”、“反右”斗争中,有39名党员、团员、干部被定为“右派
分子”和“右派言论”,都给予了从严处理。1961年,公社(区)监委查处党员和干部违纪案件
36起,其中属于违法乱纪7起,压制民主打击报复9起,大吃大喝铺张浪费8起,生活腐化11起,
投机倒把1起。1961年10月开始,对1958—1961年在运动中(或平时),不论党员、干部、工人、
居民,凡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各种案件进行甄别复查工作,重点纠正反右扩大化错误。1964~1965
年,围绕“社教”(四清)运动开展监察工作,重点检查了被“和平演变”的领导干部问题。
“文化大革命”阶段,党的纪检工作被取消。
1979年在整党整风中,区纪检委查处党员违纪案件7 件,开除党籍3 人,留党察看1 人,
撤销党内职务2 人,警告1 人。1982年,对党员及干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学习《关于党内政
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章》,纠正和查处一批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农转非、招工、请客
送礼、乱发钱物、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等方面的不正之风。1983年,加强党性、党风、党
纪的教育,以端正党风、纠正“三风”(孩子、房子、卡脖子)等以权谋私为工作重点。同时,
配合政法部门,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违法犯罪的斗争。揭发违法犯罪嫌疑42起,立案30
起,结案27起,返回赃款赃物核人民币1.06万元。对7 名党员给予党纪处分。1985年,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重点检查纠正党政
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先后纠正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2 起;清理纠正党政干部参
与经商办企业7 人;清理纠正滥发奖金、补贴186 人,总金额11164 元;纠正用公款制做服装
282 套,总金额22612 元。1986年,贯彻中纪办发[1986]4 号文件精神,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
风,重点打击为人民群众所痛恨的“电霸”、“路霸”等利用手中的特权,以权谋私的恶劣行
为。1987—1993年,从严治党,开展反腐败斗争。查处违法违纪问题109 起,查处违纪党员14
人,其中开除党籍2 人,留党察看1 人,撤销党内外职务2 人,严重警告4 人,警告5 人。
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3 人,科级7 人,一般干部3 人。同年,有29个单位实行
办事公开制度,258 人次拒礼拒贿34928 元,拒吃请1187人次。1995年,继续反腐败斗争,坚
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学习中纪委编发的《反腐倡廉教育讲话》,以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为重点,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歪风,制止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和参与高消
费娱乐活动。查处违纪党政干部9 人,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对实权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解决
“拖拉、刁难、梗阻、勒卡”等行业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