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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政

第二节 民政



  一 拥军优属

慰劳齐齐哈尔市解放不久,境内各区区委和区政府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坚持常年开展拥
军优属活动。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组成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带队的慰问团(组),携带慰问品,率领秧歌队,走访慰问当地驻军,举办军民、军政座谈会、
联欢会;同时,对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革命残废军人走访慰问,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军政、
军民的关系。1948年,仅一区政府,发出慰问金149000元(东北币)、慰问信2850封、慰问袋
69个,慰问品有挂面83斤、鸡蛋244斤和部分毛巾、香皂等。1953年,慰问烈属40户、军属386
户,送去白面4150斤、肉1790斤、画840 张、对联426 幅、蜡烛20包。1959—1965年后,每
年都组成慰问团,给烈军属、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拜年,送年画,贴对联,帮助解决生产和生
活中的具体困难问题。1980~1995年,由区级领导人参加的慰问团,走访慰问驻军和烈军属。
19 95 年春节,区慰问团有120 余人,同时各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亦组成400 余人的80个
慰问走访小组,慰问驻军部队和680 户烈军属。

优待与补助解放以后,区政府对荣复军人、军烈属采取优待和补助政策,在生产、生活、
就医、子女就业就学等方面均给予适当的照顾。

优待 1947 年11月,区政府发动群众募集拥军优属款,投资办军属合作社,烈军属购物实
行八折优待。1948年,区政府对烈军属发放购物优待券,购买生活用品享受八折优待。同年,
对农村无劳动力的烈军属实行代耕制度,由乡政府支付代耕费。1950年,贯彻市政府规定,荣
复军人乘公共汽车实行免费优待。翌年,区政府对农村烈军属实行代耕、包耕责任制,根据烈
军属土地和劳动力现状,分人力代耕、畜力代耕、人畜力全部代耕三种优待办法,由各生产队
负责落实到户。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为烈军属代耕土地制度改为优待劳动日或工分制度。

1980年,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3 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195 个。1983年,对农村22户现役
义务兵发给优待金26400 元。1987年,对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12户由乡政府发给优待金16532
元。1995年,优待烈属90户,优待金4 万元;优待军属138 户,优待金4 万元。

补助 1947 年,区政府为保证优抚对象烈军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采取政府补助
的办法,市政府发给一区烈军属过节费1047000 元(东北币,下同)。1948年,市政府给一区
烈军属发3 次过节费:春节前拨款160 万元;端午节拨款103.7 万元;中秋节拨款818.3 万元。
19 56 年,北关区政府按照“集中使用,重点发放,扶助生产”的原则,对烈军属给予长期或
临时补助。长期补助户32户、74人,发放人民币4324.12 元(人民币、下同);临时补助户24
户,发放人民币1245.71 元。换季补助单衣61件,计人民币392 元;棉衣66件,计人民币274.05
元。1958年,政府对无劳动力的47户烈军属全年补助生活费2471.20 元。1963年,对738 户
(次)烈军属1879人(次),补助现金人民币43478 元。1964年,补助烈军属444 户次,补助
金额32945 元。1980年,政府补助烈军属106 户,1 118 人,补助金额3 万元。

就业就学自1946年始,政府对烈军属及其子女就业就学实行优先照顾的政策。1948年,一
区有失学儿童近1 600 人,其中烈军属子弟500 余人全部优先入学,并有近半数学生享受免费
或助学金待遇。1953年,为446 名烈军属解决就业,其中解决固定职业的429 人,临时职业的
17人。1956年,安置烈军属就业471 人,临时工154 人,季节工96人。

医疗 1947 年后,区政府对贫困烈军属遇有疾病者,介绍到市立医院免费医治,或介绍到
本区利民合作社(医药专柜)拿药照本核价,个别困难者,药款后付。1990年初,建华乡政府
建立了复员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合作医疗基金会。以“个人集资、区乡补贴”
的办法,吸收24人入会,每人年缴费50元,计1200元,区拨医疗补助费3000元,乡政府从统筹
款中拨4800元,共筹集资金9000元,为军烈属解决就医问题。

抚恤自1950年起,根据国家《抚恤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对牺牲、
病故的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实行发放抚恤金制度。1959年,有革
命残废人员134 人,发放残废金5046元。其中,在职二等32人、三等94人,发放残废金3702元;
在乡二等7 人、三等1 人,发放残废金I 344 元。1963年,有残废军人386 人。其中,二等以
上残废军人60人,三等残废军人326 人,共发放抚恤金10900 元。1980年,有革命残废军人219
人,全年发放抚恤金10488 元。自1985年4 月起,国家民政部规定,把烈士家属、因公牺牲
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使他们的生活略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年,
有烈士家属24户(城市21户、农村3 户),发放抚恤金22778 元。革命残废军人198 人(城市
187 人,农村11人),全年发放抚恤金17649 元;复员军人70人(城市32人,农村38人),全
年发放抚恤金40 428元。1990年,有革命残废军人205 人,全年发放抚恤金37089 元;有复员
军人67人,全年发放抚恤金20301 元。1995年,有革命残废人员185 人,其中残废军人180 人,
残废人民警察4 人,农村残废民工1 人。在残废人员中,在职166 人,含二等甲级11人,二等
乙级39人;三等甲级59人,三等乙级57人。在乡19人,含一等1 人,二等甲级2 人,二等乙级
11人,三等甲级3 人,三等乙级2 人。按政策规定,及时发放抚恤金。

二 复员和转业军人安置

1947~1949年,对荣复转业军人根据“原籍安置”的原则,由市政府人事和民政部门向区
分配任务指标,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进行安置。

1950年,有荣复转业军人1062人,分别安置到机关、工厂企业或返乡参加农业生产。1956
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有现役军人776 人。其中,557 人为军士和士兵。为搞好安置工
作,区政府成立转业安置委员会,对复员义务兵100 人进行安置,其中本地入伍的26人,外地
转入的74人,已安置就业65人,返乡参加农业生产9 人。

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安置办公室向区分配
安置指标,区民政部门落实安置去向,区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办理调令手续。1969年以后,转
业、退伍军人安置由市计委和市安置办统一向用人单位下达指标,统一安置。1995年,区人事
部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4人,区劳动部门安置退伍军人167 人。

三 社会救济

1946年后,区民政工作以“为国分忧、为民解愁”为宗旨,贯彻“以组织生产为主,政府
补助为辅”的方针,发挥社会保障、社会稳定机制,对贫困烈军属、社会困难户和受灾户实行
多种形式的济困扶危工作。

救济烈军属解放后,区政府把社会救济工作重点放在为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产、
生活的困难上,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1948年,有烈军属410 户,通
过自报和民主评议的办法,评出85户贫困烈军属为救济对象。其中,28户生活费全部供给,57
户部分供给。先后发放救济物资计有粮食516 公斤、白面75公斤、猪肉63公斤、酸菜150 公
斤、柴草36车,解决住房58间。另发救济金2707400 元(东北币)。1953年,有烈军属404 户、
2006人。其中,生活富裕户40户、387 人;自给自足户250 户、1 184 人;生活有一定困难的
66户、3 06人;家庭缺劳动力困难户36户、96人;无依无靠特困户12户、33人。对有一定困难
户和特困户48户、129 人定为定期救济户,对困难户66户、306 人定为临时救济户。全年支付
救济金7312 8150 元(东北币)。1959年,有烈军属789 户、3156人,荣复军人1 062 人。对
其中生活困难的63户、238人,按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给予定期救济,共发放救济金人民币3560.34
元,发放救济物资棉布589 尺、棉花30.5公斤、煤190 吨。1961~1964年,有烈军属980 户 、
4510人。区政府贯彻“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对49户、210人进
行救济,发放救济金8374.44 元,其中长期定量救济户34户、136 人,发放救济金5957.44元;
临时救济15户、74人,发放救济金2417元。

1980年,有烈军属1 711 户。其中,烈属99户、军属1 612 户。共救济106 户、118 人,
发放救济款3.11万元。1985年,对烈属24户进行定期救济,发救济金22778 元;对复员军人70
人给予定期救济,发放救济金40428 元。1989年,对烈属16户,发放救济金9772.50 元;对
67名复员退伍军人发放定期补助费20301.05元。1991年冬,对120 户烈军属进行临时性救济,
支付救济金5886.5元,发放煤120 吨,计6600元;棉花100 公斤,计1 400 元;棉布2500尺,
计3000元。

1991年烈军属救济情况

  表3—11 单位:元




救济社会困难户新中国成立后,区政府对社会上的孤老幼残和无依无靠、无劳力、子女多、
维持不了最低生活水平的困难户实行扶贫济困政策,给予定期或I 艋时救济,让他们的生活水
平相当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1953年,区政府贯彻“以组织生产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的方针,对84户贫困户给予救济。其中,孤老残幼32户、102 人给予长期救济,临时补助5 1
户,共发放救济金71597600元(东北币)。另外,春季发放单衣30件,夹鞋35双;冬季发放棉
衣65件,棉帽98顶,大头鞋48双。1959年,有社会救济户145 户、518 人。其中,长期救济109
户、387 人,发放救济金人民币19500 元;临时救济45户、131 人。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
救济棉布960 尺、棉花34.8公斤、煤40吨、医药费815.7 元。建华乡政府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没有依靠、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38户、71人实行“五保”供养制,由各生产
大队分散供养,经费由公益金中支出。1974年,救济社会困难户1 626 户次,发放救济款46838
元,发放棉布9330尺、棉花1 000 公斤、煤394 吨、秋菜69235 斤。

1980年,重点开展扶贫工作。有社会救济户85户、256 人。其中,城市贫困户52户、156
人,对其中无依无靠的7 户孤老送市养老院;8 户的子女安排就业。农村贫困33户、200 人,
对其中的严重困难户7 户、33人进行重点帮扶,解决生产资金8000元,使2 户脱贫;对一般困
难户26户、167 人,由生产大队补助工分12.5万个。1983年10月,建华乡政府建立敬老院,收
养“五保户”(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年、残疾人和孤儿)20人,每人每年
由生产大队支付供养金350 元,由乡政府每年资助6000元。1985年,有长期社会困难救济户191
户、49 9人,全年发放救济金387810元。其中,城市116 户、244 人,发救济金281993元;
农村75户、2 55人,发救济金105817元。同时,对临时困难户救济377 户次,发放救济金5760
元。对社会散居的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60名孤老残幼人员,由社会和政府供养。1987年,
全区扶贫工作从过去由政府单纯救济、给钱给物,改革为“生产性开发式”扶贫,由给贫困户
“输血”,改为增加贫困户的“造血”功能,走依靠自己脱贫致富道路。当年全区有贫困户215
户(城市59户、农村156 户),其中,83户脱贫,8 户致富。建华乡政府成立救济扶贫基金
会,重点扶持17户特困户,使8 户经济好转,7 户脱贫。投资60万元办起3 处“双扶”企业,
安置优抚对象和贫困户90人。

1989年,有定期救济的孤老残幼人员110 户、300 人,支出救济款8 万元,救济冬煤200
吨,补助棉布3000尺,棉花60斤。1991年,全年补助146 户、242 人,总金额为98868 元。

1989年各类救济统计

  表3—12 单位:元




  续表




救济灾民解放后,对发生自然灾害又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给予救济,保证不冻死饿死一人。
1953年7 月,发生洪涝灾害,区政府组织船36只,车76辆,将居住在新江村、浏园附近及江套
子的居民255 户、1 095 人全部转移,抢运大部分动产,灾民生命财产基本没受损失。灾后,
发救济粮1 543 公斤,发贷款1500万元(东北币)。

1983年4 月28日晚至29日凌晨,全市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暴风雪袭击,城乡灾f 青十分严重。
农村损失极大,直接经济损失118.7 万元。市、区政府大力组织救灾活动,拨40余万元救灾款,
帮助城乡企业恢复生产。1984年7 月,大雨成灾,受淹面积34万余平方米,1800户居民受淹,
出现危房240 间,农田绝产11130 亩,区政府对农村受灾户63户、275 人,发放救灾口粮10743
公斤,对24户危房户拨维修费3500元。1987年1 月4 ~15日,为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募捐活动,
募集衣物5500余件,价值4 万余元。同年5 月6 日,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火灾,12~14日开展募
捐活动。3 天时间,309 个单位的45000 余人募集衣物111 185 件,粮票7750- 余斤,人民币
53315 元。接待灾民22户、77人。1988年8 月初,成立行洪区灾民迁移安置办公室。13日开始,
将行洪区(江心岛、浏园、渡口区)的住户328 户、1182人全部迁出,财产转移。16日晚,倒
塌房屋793 间。市政府拨救灾款17.2万元、木材1400立方米,无息贷款20万元,为37户安置新
建房地号。

1990年4 月14~23日,为支援依安灾区开展捐助活动,捐助衣物1 452 件,被褥136 床,
粮食1.35万公斤,人民币5.9 万余元。1991年7 月下旬,连降大雨、暴雨,嫩江洪水上涨,城
乡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近郊农村受淹面积达2 万余亩,成灾一万亩;倒塌房屋49户、126
间,危房98户、263 间。灾后,区政府组织550 人投入抢险救灾活动,并拨房屋维修款4 万余
元,维修房屋400 余间,使灾民生活得到了妥善安置。1991年10月间,为龙江县灾区开展捐助
活动,捐助被褥792 床、棉衣裤7384件、绒衣615 件、鞋帽199 件、人民币6.83万元。1990—
1991年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

月增发煤电粮食补助情况

  表3—13 单位:元




  四 社会福利

残疾人事业 1946 年,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安置残疾人就业、技术培训和组织文体活动等。
1956年,成立齐齐哈尔市盲、聋哑人协会分会,协助政府为残疾人排忧解困。“文化大革命”
期间,盲、聋哑人协会被迫停止工作,残疾人事业遭受很大破坏。1980年,盲、聋哑人协会恢
复工作,同时,乡和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盲、聋哑人工作小组,共有兼职干部10人。1981年9 月
2 5 日,区召开第一届盲、聋哑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43人(盲人4 人、聋哑人35人、特
邀代表4 人),选举产生区第一届盲、聋哑人协会。1984年11月14日,区召开第二届盲、聋哑
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66人(盲人6 人、聋哑人54人、特邀代表6 人),选举产生区第二
届盲、聋哑人协会。同年,市包装装潢印刷厂工人、共产党员胡国生出席全国盲、聋哑人代表
会议。1987年12月26日,区召开第三届盲、聋哑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137 人(盲人2 人、
聋哑人100 人、肢残人18人,特邀代表17人),选举产生区第三届盲、聋哑人协会,由19名委
员组成(残疾人10人,健全人9 人)。1986—1988年,开展了残疾人康复工作,为12名白内障
患者做了复明手术。1988年,在有劳动能力的1558名残疾人中,累计就业1 283 人,就业率为
82.4%。1989年,教委和民政局在育红小学联合开办一个小学低弱智班,有教师4 人,学生15
人。该班11岁学生孙建国于1989年在香港地区特奥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得百米冠军。同年8 月
12日,召开了残疾人运动会,有80名运动员参加。1990年10月19日,召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
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87人(正式代表61人、列席代表12人、特邀代表14人),选举产生
了区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区残联),设主席1 人,副主席11人,理事长1 人。1990年,东五街
道办事处民政助理柳若敏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授予“优秀残疾人之友”的称号。1991年,在全
国第一个助残日活动中,检查了各单位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开展了各种助残活
动。1992年,为907 名残疾人发放了残疾证。3 月末,开展了为残疾人募捐活动,共募集人民
币25.6万元。6 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残疾人运动会。1995年,在“世界助残日”活动中,继
续开展了为残疾人做好事活动。

社会福利企业自1956年起,贯彻“以组织生产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针,为安置烈军
属、残疾人和社会浮闲人口就业,街委办起3 个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福利工厂,安置101 人就业。
1958年,办起44个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就业449 人。其中,有烈军属411 人;有劳动能力的38
人全部就业。1980年,新办3 处社会福利工厂、3 处福利商店,安置18名聋哑人就业。1987年,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大办社会福利事业,办起社会福利厂(店)16个,又有156名残
疾人就业。1989—1991年,区、乡、街道办事处共办起敬老院、社会福利企业、街委企业、社
会服务事业232 个,安置587 人就业。其中,残疾17人、社会贫困户32人、待业青年276 人、
社会浮闲人员256 人、两放人员6 人。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使无收入来源的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1993年,民政局成立社会福利总公司,工作人员15人,为全区社会福
利事业的统筹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1995年,有社会福利工厂、商店53个,年产值1160万元,
利润72万元。新安置359 人就业。其中,残疾194 人、社会困难户子女165 人。

1995年社会福利企业情况

  表3—14 单位:元




  农村养老保险1992年7月6日,建华乡政府在全乡开展了养老保险工作,成立了乡社会养老
保险管理所。制订了《建华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投保
3987人,投保率为65%,投保金额9万元。1995年投保人数为4578人,投保率为78%,投保金
额为12.2万元。

  附

  建华乡敬老院 建华乡敬老院建于1983年10月,占地面积近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20平方
米,有房间12间,包括老人居室、办公室、卫生间、厨房等。工作人员4人。有20名“五保”
老人入院,每人每年由生产大队供给养老金350元,建华乡每年资助6000元。1990年,建华乡
敬老院被评为市级先进称号。

  齐齐哈尔市社会福利院 齐齐哈尔市社会福利院位于中华路西段浏园小区(原河神庙址)。
1957年7月,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拨款3.5万元,建砖瓦房71问,包括老人宿舍、食堂、浴池等
设施,时称齐齐哈尔市养老院。1963年,龙沙区养老院并人,实现了“老有所养”的要求。1982
年,院内建2个文化游艺室和1个卫生所,小病就地医治。1985年1月,根据省民政厅通知,将
养老院改称社会福利院。省、市拨款65万元,翻建房屋3000平方米,建起了3层楼房。时有编
制50人,收容人院老人达200人。

  中国齐齐哈尔S0S儿童村1992年3月17日,中国齐齐哈尔S0S儿童村在市社会福利院附近落
成,举行开村典礼。国际S0S儿童村组织主席库廷、国家民政部部长杨琛及省市领导出席。

  五 婚姻管理

  解放前,实行封建婚姻制度,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主,包办买卖婚姻普遍,早婚、重婚、
童养媳、寡妇不准再嫁等现象都合法。

解放后,区政府取缔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政策。1950年5 月1 日,中央人民政府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后,境内各区区委、区政府大力宣传《婚姻法》,贯彻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执行结婚登记管理制度。
对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双方自愿结婚的,携带双方单位介绍信或居民委员会证明,
到区民政股办理结婚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发给《结婚证》。离婚也由区民政股办理。1953
年,结婚登记459 对,离婚登记102 对,调解和好34对。1958年,由城市分社和农村分社民
政股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1973年,贯彻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规定的晚婚年龄,城市男27
岁、女25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是年,结婚登记305 对。其中,晚婚240 对,占结婚登
记数的79%。1980年,全区执行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实行结婚证上贴男女双方
合影2 寸免冠照片。1985年,由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从1981
年1 月至199 1 年12月,全区累计批准结婚登记26952 对;累计离婚1 014 对,调解和好542
对,转法院处理36 5对。1990年,民政局制定了《建华区婚姻管理奖惩办法》,婚姻登记管
理走向制度化、法制化。1993年,民政局成立婚姻管理工作站,统一负责结婚登记、婚前检查
和法律咨询等工作。1995年5 月上旬,开展了学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活动,出宣传车8 台,宣传板50块。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区婚姻管理工作站被黑龙江
省民政厅命名为婚姻管理工作“信得过”单位。

婚姻登记基本情况

  表3—15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