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 一 社会就业
1948年,区属职工1 000余人。另有大批日伪时期遗留的失业人员和社会闲散无业人员。
政府积极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为社会贡献力量。1957年,社会失业问题基本解决。
1958年,“大跃进”时期,境内企事业单位劳动力需求增大,有12590名妇女参加大办工
业、大炼钢铁的生产劳动。3525名往届中小学毕业生和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工作。区所属企业47
户,职I7131人。
1959年,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有26个单位精简多余人员1627人。其中,回学校学习
的183人、家庭妇女和临时工1444人。同年,又为市内招工的单位招收新职工1691人。其中,
工业系统1199人、建筑系统17人、农副业系统164人、交通运输系统6人、文教卫生系统50人、
商业服务系统255人。
1961~1963年,国家进行3年经济调整,境内全面开展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工作。区
属单位共精简职工3106人,减少城市人口10574人。同时,各单位停止招工。
1965年,国民经济状况好转,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招固定工696人;职工子女顶替接班
71人;按计划调配临时工1816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就业秩序混乱。1968—1969年,初、高中毕业生绝大
部分“上山下乡”,只有极少部分留城生被安排就业。
1970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应届初中毕业生全部留城分配工作。
197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精神,区属企业1 028名临时工中,
917名转为固定职工。
1973—1976年,初、高中毕业生仍“上山下乡”,但留城和返城青年给予分配工作。
1976年以后,实行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接班政策。“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纷纷返回城
市,与城市本身每年新增长的劳动力积聚在一起,形成待业高峰。1979年,有10247名待业青
年。1980年,待业青年增加到11 853人。是年,劳动就业工作改变了由国家统管统配的办法,
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
就业方针,广开门路安置青年就业。
1979年,区劳动局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就业前培训,扶持新
办集体企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到1985年新办各类集体企业10个,扶持发展了10个以知青为主
的集体所有制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安置待业青年400人。1981~1986年,境内有上万
名待业青年就业。区管待业青年安置率达到85%以上。
1986年,劳动制度改革,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制度,企
业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力靠计划安置的机制进一步弱化。
1987年,成立区劳务市场。8月21日,劳务市场举行劳务用工交流大会,求职人员1100余
人。有13户企业到会招工,7户企业招工380人。其中,招收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305人,临时
工75人。是年,通过劳务市场共有1400名待业人员得到安置。其中,固定工和合同工405人,
临时工880人,企业间交流技术工人115人。
1988年,企业实行优化组合、减员增效和经济结构调整,一些企业关、停、并、转,部分
职工下岗待业,出现就业困难的新问题。
1988~1995年,通过劳服企业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新建外资、合资、独资和私营企业
招73504人;通过劳务市场为各单位安置临时用工18732人次。但境内多数中省直和市、区属企
业因经济效益不佳,职工放假、下岗,就业困难乃未缓解,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1995年末,
区属218户集体企业,下岗674人。另有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27户,职工740人放假待业。
同时,有一部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
二 工 资
工资改革和调整 194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工薪分
制。
1951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教师一律实行工薪分制,以工分形
式计发货币工资。1952年4月,国营企业职工改为八级工资制,以工资分为单位计算工资。1955
年8月,国家机关干部改供给制为工资制。1956年,取消工薪分制度,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实行
货币工资制。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有所改进。1959年,国家首次进行职工工资调整。至1972年,
共有三次调整,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按工资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水平有提高。
1977年,国家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
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总人数的40%上调一级工资。有1679名固定职工增加了工
资,月增资额为8295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867人,有404人增加工资,月增资3868元;集
体所有制职工812人,有347人增加工资,月增资4427元。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省革委会文件精神,对区内部分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进行考
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秀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有53名职工和徒工升级和提前转正。其中
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25人,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升级21人,徒工提前转正7人。
1980年,根据1979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进行全区职工
工资调整。全民所有制职工有576人晋级,占全民职工总数的51.2%;集体所有制职工有444
人晋级,占集体所有制职工总数的50.8%。
1983~1984年,工资调整。调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1981、1982年两
次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1983年,72户企业在册职工2271人,有1 450人晋升工资,月增
资额9399.17元。1984年,35户企业1135名职工晋升工资。
1985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区属企业实行工资制
度改革,基本内容是: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挂钩;企业工
资改革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与工资调整脱钩。到1986年,有129户、2455名职工理
顺新的工资标准和升级。企业普遍实行了新的统一的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同年,根据国家和省、
市统一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
规定,按人均1.8元增资指标为企业职工增加工资。10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有860人增加工资,
占职工总数的27.48%。调资人员月平均增加工资5.97元。
1990年,根据国务院和省、市规定,进行了多项工资调整。进行两次调升职工标准工资。
第一次调升:凡1989年9月末的国家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和各
级政府清理整顿已确定的企业性质公司的职工,不包括1989年9月底以前尚未转正、定级的人
员)均在调升范围。升级办法是将平均一级的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原则上每人升一级。第
二次调升是在前次基础上再将部分职工半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另外,提高大、中专毕业
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待遇,调整学徒工、熟练工工资和转定级工资标准,调整复员、退伍军人
的定级工资标准,调正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工资待遇。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对企业职工工
资标准使用序号进行调整。进行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的工资兑现。147户企业有4622名职
工晋升一级工资;195户企业有4854名职工晋升半级工资;调整工资标准待遇738人。1991年,
国务院决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企业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提高6元。279户企业有6237名职工提
高了工资标准。
1994年,黑龙江省劳动局拟定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资参考标准》。根据这个文件,区
属各企业的职工套改了新的工资标准,套改后职工人均增资额10.91元。同年,按省、市规定,
区属企业按人均月增资50元额度增加工资。具体办法是先用人均月30元额度调整现行标准,再
用人均20元额度晋升职工工资。最低保证每个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其余部分可拉开档次分配晋
级。在增加企业工资总额的同时也调整增加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职工工资情况
表3—16 单位:人、元
续表
奖励晋级 1987年,区属企业实行了完成年利润计划并递增15%以上、全年未发生任何重
大事故,享受3%的晋级权。1987~1990年共有118户企业、412人享受奖励晋级。其中,晋一
级的177人,晋半级的335人。1991年,实行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指标,一律享受5%奖励工资。
由企业自行分配到人,劳动部门只履行验印手续。
工资形式 1987年,有151户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1989年,开始推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允许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和方法。有12户企
业施行了这种分配方式。其中,6户工效挂钩的企业,196人晋升工资。1993—1995年实行工资
包干的6户企业、38人晋升工资。
三 劳动保险
自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后,逐步开始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52—1987年,对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是实行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根据职工
的工资标准定期发放离休金和退休金、退职金。
职工待业保险 1986年开始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88年,境内共有92户国有企业参加
待业保险。1992年,有122户集体企业参加待业保险,占集体企业总数的91.7%。参加保险2767
人。当年收缴保险金2.2万元。1993年,参加待业保险企业共177户,参保职I3076人,收缴保
险金8.3万元。是年,为市代发保险救济金239人次,4.6万元。1995年,有115户集体企业参
加保险,收保险金4万元,为市代发全民待业救济金840人次、9万余元。
生育待遇新中国成立后,各企业一直实行女职工生育期间给产假56天,怀孕不满7个月的
小产给假20~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79年以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领取独生子
女证的女职工,产假时问延长3~6个月,工资照发。有的企业允许在婴儿两周岁以内哺乳期间
女职工休长假,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工龄连续计算。独生子女每月保健费5元(由父
母双方单位各发2.50元),到14周岁止。男女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全额报销,并分别
规定不同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医疗保险 新中国成立后,职工病、伤、残,其药费都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按伤残程度发给本人工资的60%~75%,
到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其医药费由企业承担,治疗期在6个月
之内的按工龄长短发给60%或100%工资;6个月以后,按工龄长短在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按
月发给40%一60%工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疗费由职工单位报销50%。1983年以后,
企业普遍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医疗待遇。各企业的职工医疗待遇形式
多样。有的企业按职工工龄和年龄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有的企业把医疗费按月发给职工本人,
有的企业职工患病就医不再报销医药费,还有的企业只给住院医治的职工酌情报销部分医药费。
另外,也有的企业因经济效益差,职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其医疗待遇基本取消。
职工退休养老社会统筹 1987年,国家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
行退休金社会统筹,把过去职工退休后由企业负担退休金,改为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8%
和职工个人标准工资3%,向所在区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988年7月,制定了
《建华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相继实行了职
工离、退休、退职社会统筹。到1992年,有128户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占区属集体企业总
数的96.2%。1993年,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交市劳动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
死亡保险新中国成立后,职工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3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丧葬
补助费。另外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人数每月发给抚恤费,数额为死者
本人工资的20%~50%,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付给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另外,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本人工资6~
12个月的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1993年8月1
日,企业开始执行《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职工死亡之后,当月工资照发,并
发给丧葬补助费500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1 000元;职工因工(含
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抚恤金2000元。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
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其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退休
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条件的职工的遗属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对因工
死亡职工和197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
遗属抚恤金,其标准是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加
发10元。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遗属救济金或抚恤金和按月支付的遗属
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与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相同。
在职职工福利费基本情况
离退休职人员保险福利费基本情况
四 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安全、
不卫生的落后面貌。区成立了安全委员会,建立了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在劳动部门设置安全
办公室,区属各基层单位也都设有安全组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1958年,由于“大跃进”片面追求高指标,安全生产受到忽视,伤亡事故上升。
1961年,根据市人委的指示,开展以“十防一灭”为内容的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劳动保
护工作有所加强。各企业的劳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一些企业根据季节变化,增添劳动保护
设施,按工人劳动岗位和作业条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伤亡事故也得到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行之有效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被当成管、卡、压而受到批判。
安全生产遭到破坏,伤亡事故有所上升。
1975年,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开展了“百日无事故”活动,并进行了
安全大检查。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和漏洞71件,及时解决36件,其余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限期
整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为响应国
务院关于每年五月份为“安全月”活动的部署,区政府成立了安全领导机构,所属企业都建立
了安全领导组织,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1984~1986年,开展大型安全检查11次,受检单位1387
户,查出隐患2891处,就地整顿2598处,限期整改291 处。1986年,要求使用浮桶式水电焊和
用动力电的单位,限期安装滴水式乙炔发生器和融电保安装置。在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收缴
浮桶式乙炔发生器34套。翌年,劳动保护工作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
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区劳动部门对企业厂长、经理、专职安全员进行业务培训。是年,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公布施行,区级领导分别带领检查组对556 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安
全检查,查出隐患1 151 处,立即整改和短期内整改1 009 处,下通知书限期整改14处。同时,
对境内发生的9 起重伤事故依据《条例》进行了经济处罚,金额为7315元。
1988年,所辖企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全部建立起了档案和登记卡;42户重点企业建立
了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区属3 户企业在新建、改建过程中
投资4 万余元进行尘毒治理,使尘毒治理合格率提高15%以上。
1991年,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加强了安全管理。对185 个锅炉房、328 台锅炉检查两次,查
出隐患412 处,就地整改365 处,限期整改47处,发监察意见书21份。对150 台压力容器检查
一次,全部进行评级和注册。是年,还对劳动保护工作状况进行3 次检查,受检单位104 户。
其中,给27个建筑施工工地下检查意见书14份,对违章施工的楼栋号予以封停。1992年,对7
起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其中,批评教育4 起、经济处罚3 起。1993年,成立了劳动保护教
育中心。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开展了宣传贯彻《劳动法》活动。对区属
98户企业进行了劳动用工的执法监察;对部分企业进行了安全卫生检查,对48个建筑工地下意
见书42份,封停限期整改3 个楼栋号;对12户易燃易爆品生产企业,封停责令限期整改1 户。
开办安全知识培训班12期,培训518 人;开办特殊工种专业人员培训班3 期,培训210 人;开
办厂长(经理)安全员培训班2 期,培训131 人。
五 精简和下放
1949年,境内人口居住密集。同时,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和从农村盲目流入的浮闲人
员较多。1949~1953年,区域内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失业和城市浮闲人员下乡生产。 1954 年,
市政府下达了关于动员无固定职业和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下乡开荒的指示。区政府进行了
充分的动员工作。到1955年底,动员459 户、1538人下乡落户。
1958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区,劳动力比例失调。1960年,精简职工和压缩人口4253人
(含市直企业在内)。其中,临时合同工550 人,盲流(指没有境内户口人员)3235人。回外
省1080人,去本省各县1832人,下放自办农场74人,到国营农场199人,去其它地方575人。
1961年,对“大跃进”时期盲目招收农村的职工动员返回农村。到11月底,动员下乡4343
人。
1962年,减少城市人口2715户、5335人。其中,劳动力3180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31%,
占全区浮闲人口的77.54 %,占具备下乡条件的社会浮闲人口的96.10 %。
1963年,动员632 户、896 人到农村人民公社或国营农牧渔场。其中,单身青壮年为326
人。
1965年,处理精简职工和浮闲人口下乡遗留工作。动员23户、89人到农村。其中,过去精
简未走和走而复返人员15户、53人;浮闲人口8 户、36人。
六 知青“上山下乡”
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之后,开
始组织动员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8 月末,动员408 名(男259 人,女195 人)青年下乡。其中,统一安排去九三农场74人、
查哈阳农场32人、嫩江劳改农场175 人、红丰农场16人,自找去向的111 人。
1964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公社(区)党委常委、社长于昌仁亲自率领访问团,走访了
嫩江县的海江公社新胜大队、嫩江农场、红丰农场、绿野羊场、跃进农场、红五月农场、金光
农场和齐市郊区的哈拉公社等两个农垦局等30个单位,关心“知青”吃、穿、住、用,了解生
活安置情况,进行安心农业、扎根农村的思想教育。
1965年,先后分四批,共有205 名知识青年下乡。其中,去嫩江县插队116 人,去郊区共
和公社永常大队插队50人,去郊区雅尔塞公社腰店大队插队24人,自找去向或投亲靠友的15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进入了新的高潮。1968—1969年,各中
学的几届初、高中毕业生纷纷响应毛泽东主席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很有必要”的号召,全班走、集体下,到各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县农村插队落户。
1974年,境内7 个蔬菜生产大队分别设立了知识青年接收安置点,接收525 名知识青年到
各安置点集体落户。1975年,又接收安置知识青年650 人。到1978年,境内农村接纳来自龙沙、
铁锋和本区的知识青年1 500 多人。在下乡青年中有6 人入党,500 多人人团,60多人选人大、
小队领导班子。
1978年后,不再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大批知识青年陆续返城就业。由于大批知识青年
集体返城,为城市就业造成巨大压力。通过“知青”父母单位、国营工厂和集体企业招工、征
兵和自谋生计等形式安排知识青年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