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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法

第七章 政法




清康熙年间,境内司法事务由齐齐哈尔副都统和驻防八旗协领、佐领掌管。乾隆二年(1737
年),将军衙门设理事通判,主管旗民诉讼。同治年间,设街道厅管理街市,稽查赌博、匪
贼,兼理民诉,代管监狱。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撤销街道厅,社会治安由黑龙江警察总
局掌管。宣统元年(1909年),境内有龙江府地方审判、检察厅,并实行辩护制度。

1912年3 月至1928年12月,除实行审、检分立外,仍承袭清末司法制度,实行重刑主义、
威吓主义、报复主义的刑事政策,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军阀统治。

1931年,警察司法制度仍沿用民国旧制。一切检察、审判权均由日本人担任的次长控制,
推行“治安肃正”政策,把破坏抗日组织、捕杀抗日志士作为首要任务。

1946年5 月,始建北关、西门、杨家窑、水上、东门、东菜。碲‘、东树林、城隍庙和南
门9 个公安分驻所;1946年7 月至1949年8 月,改设一、五、六公安分局;1953年8 月,调整
为卜奎、西大桥、东五、中华街,单家胡同和新江村6 个派出所。

1956年8 月,相继组建北关区、龙沙区两个公安分局;同时始建北关区、龙沙区两个人民
法院;10月始建北关区、龙沙区两个人民检察院。

1960年10月,相继建立建华区公安分局、建华区人民检察院、建华区人民法院。至此,
“公、检、法”3 机关各尽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格局开始形成,并相继设置治安、户
政、交通、执法、保卫、刑、民审判等业务部门。

1966年6 月“文化大革命”,“彻底砸烂公、检、法”。1973年7 月,区“公、检、法”
3 机关先后分另0 恢复正常业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工作的重点开始转向为
经济建设服务。1979年,区公安机关对四类(地、富、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区政府批
准摘掉了“帽子”。

1983年8 月,司法各机关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1017
起,摧毁各种犯罪团伙84个;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犯1 005.人 ;审判机关依法判处5 年以上
的严重犯罪分子487 人,查处经济犯罪案114 件。1984年9 月,始建建华区司法局,强化公民
的守法意识。同时,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1995年,组织246 个帮教小
组,对493 名失足青少年耐心帮教,有479 人改过自新,占帮教对象的96%。建立基层治保会
573 个、2292A.;治保小组1 540 个、5227A.。;警民治安巡逻队32个。打掉犯罪团伙68个,
惩处首要分子47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犯127 人;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刑事罪犯131 人;调解
各类经济纠纷216 件、民事纠纷1 240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