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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一 机 构

  清代,检察业务先后由省裁判处、龙江检察厅处理。

  民国初期,检察业务由龙江地方法院检察处掌管。1931年11月至1945年8月,检察业务由
伪满齐齐哈尔地方检察厅统管。1945年8月15日至1949年9月,区民主政权期间,检察业务由市
法院管理,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和“审检合署制”。1956年8月,相继成立北关区、龙沙
区人民检察院,隶属市人民检察院。北关区副检察长王惠君;龙沙区副检察长王福田、刘兴发。

  1958年2月,将北关、龙沙两个检察院合并,称龙沙区检察院。11月,设立建华人民公社
(区)政法公安部,检察工作由部预审科行使。1959年,为适应工作需要,组建建华人民公社检
察院。检察长陶春生。

  1962年4月,市委决定撤销建华人民公社检察院,检察业务由市检察院直接办理。1964年5
月,恢复建华区检察院,隶属市人民检察院。1968年1月,成立建华区人民保卫部,承担公安、
审判两项职能,期间检察工作中止。1978年8月,恢复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苗永胜,编
制10人。内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3年,增编3
人。1984年,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人员增到30人。1985年,增设控告申诉科。1989年4
月,编制33人,增设民行检察科。1990年4月,增设政工科。1991年7月,增设技术侦察科,编
制37人。1994年3月,经济科更名为为反贪污贿赂局。6月设立建华乡检察室,人员编制增加到
50人。

  1995年,编制50人,检察长李维群。内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
诉科、民行检察科、政工科、技术侦查科、办公室、驻建华乡检察室、反贪污贿赂局。

  二 刑事检察

1957~1958年,在“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期间,把检察制度“当作右倾资产阶级观
点”,把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看作是“束缚专政手脚”,检察机关职能受到严重
削弱。1962年,检察机关的职能逐步恢复正常。1967~1977年“文化大革命”,检察工作中断
10年之久。1979年,恢复检察机关职能,依法审查批捕案件31件、46人。批准逮捕27件、42人。
依法审查不批准逮捕2 件、2 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 件、2 人,追捕2 件、3 人。是年,
逐步开展了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审查起诉案件37件、51人;提起公诉案件32件、47
人,免予起诉1 人;有罪判决28件、42人,免予刑事处分3 件、4 人;无罪判决1 件、1 人;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 件、5 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7 件、9 人;参加旁听群众2000人。为
了确保起诉案件的质量,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案案提审被告;坚持重
点复核证据;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集体把关)和“四不起诉”(事实不清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材料不齐全不起诉、赃物不清楚不起诉)。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
刑事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期。开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集中力量打击现行
的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简称“五类”案件)。
批捕案件,平均两天内批回,重大案件做到当天报捕,当天批回。受理批捕案件96件、183 人,
批准逮捕91件、173 人,不批准逮捕5 件、10人。受理起诉案件103 件、213 人,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3 件、10人,审查100 件、203 人。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犯
罪案件108 件、163 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9 人,占提请逮捕总数的91.4%。批捕的149 人中
有重大犯罪的63人,占批捕总数的42.3%(其中,杀人2 人、抢劫40人、强奸17人、盗窃枪支
3 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1 人)。与上年相比逮捕案件数上升22%;逮捕人犯数上升34.2%;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09 件、190 人,审查106 件、176 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对虽然构成犯罪,但按法律规定免除刑罚的8 名被告人,依法作了免予起诉的处理,体现了党
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上升的特点,区检察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对有劣迹青少年进行帮教挽救,对罪行较轻免于起诉的青少年做为重点帮教对象,
同其所在单位和住地的党组织耐心的帮教疏导。1984年,刑事检察针对在城乡经济体制改革中
出现的侵犯“两户一体”(专业户、个体户,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
对侵权的3 名被告分别以盗窃罪、伤害罪、流氓罪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1985年10月,经
市检察院检查认定,副卷管理工作基本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1986年,开展“两个”
(侦察、审判)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马虎草率情况提出了纠正意见;另对1
起判处缓刑不当和1 起改变案件性质不当的案件直接提出意见,法院作了改正。1988年,制定
了请示报告、办案和保证办案质量3 方面各10项制度,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办案平均时限
为1.2 天,审查起诉办案11天。1989年,为营造“小气候”,展开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批捕
200 人,受理起诉案件122 件、236 人,提起公诉98件、183 人,免予起诉20人。批捕办案年
平均1.2 天,审查起诉办案平均11天。

1992年,受理起诉178 人,批准逮捕141 人;受理起诉186 人、提起公诉175 人,免予起
诉11人;本年度定罪、定捕、定性、定诉、定免准确率达100 %。1994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
院提出的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犯217 人,本院自侦
部门提请逮捕14人,批准逮捕198 人,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250 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
59人,提起公诉255 人,免予起诉38人,不起诉3 人。

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件103 件、144 人,批捕92件、127 人,不批准逮捕9 件14
人,受理各类起诉、免诉案件122 件、182 人,提起公诉案件88件、128 人。坚持大案、要
案提前介入23件,起诉提前介入19件。制定了《关于确保刑事案件立案质量联系制度》,起诉
工作做到“五细”(阅卷细,拟写讯问提纲细,案件研究细,出庭准备工作细,审查判决细)。
是年,区检察院被全国检察机关授予集体一等功、全省检察系统“打假”工作先进单位和被评
为市先进单位。

刑事检察基本情况

  表3—41




  三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始于1980年。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20件。1982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7件,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

1984年,受理案件10件、18人,审查处理4 件、6 人,挽回经济损失2600;元。突破“死
角、死面”,抓大要案,破获连续作案长达10年之久的“血霸”案。1986年,贯彻全国检察长
会议提出的“用一年左右时间把经济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的指示,受理经济案件32件、47
人,挽回经济损失44.4万余元。1987年2 月,成立“经打”指挥部,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15件,审查立案7 件、7 人,结案13件(含上年立案的6 件),挽回经济损失34万余元。1988
年,重点放在对偷、抗税的专项打击上,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0件(配合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案
10件),挽回经济损失358 万元。

1990年,贯彻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办案人员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使受
案数、立案数、查结案数均高于上年。1992年,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
则,立案侦破10万元以上的特大贪污案1 件,万元以上贪污贿赂大案4 件,创大案侦破案历史
最高水平。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7件,立案82件、68人,查结54件、55人。结案率87.1%,
挽回经济损失83.28 万元。1994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61件,查结46件,结案率97.9%,挽回
经济损失140 余万元。

1995,为了提高侦查技能和快速反应能力,增添现代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立了资料
电脑储存、指纹档案等。定岗定人,广辟案源,扩大联系网络,受案成案率直线上升,受理各
类案件49件,立案侦查41件、43人。其中贪污案13件、15人,贿赂案13件、13人,挪用公款案
8 件、8 人,偷税案3 件、3 人,假冒商标案4 件、4 人。结案39件,结案率为95%,挽回经
济损失95万元。在开展打击偷税、打“假”会战中,查处偷税8 件,收缴税款25万元;假冒商
标案4 件,收缴假烟酒150 余箱、罐头2000余箱。是年,区检察院被授予全省检察系统“打假”
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经济检察基本情况

  表3—42




  四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始于1980年,对受理的几起重要线索实施案件调查。

  1984年,积极挖掘法纪案件线索,先后参与塑料七厂责任事故案、公安局宿舍烟囱砸人责
任事故案等5起案件的查处工作。1986年2月,妥善处理了建华废油加工厂爆炸事件。落实全国
第六届人大常委二十次会议《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受理案件15件,立案2件,提
起公诉1件、1人;免予起诉1件、1人。其余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全部查清结案,转交有关部
门处理。

  1987年,受理法纪案件10件,立案3件、5人。其中,提起公诉2件、3人,免予起诉1件、2
人。其它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全部查清结案,交有关部门处理。查处的法纪、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案件比较突出,对浏园宾馆保干刑讯逼供、丰盛园个体饭店经理非法拘禁,分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1989年,受案9件。在查处师范学院保卫处孙某2人实行非法拘禁的案件中,顶住
压力,终于将被告送交法院审判。

  1991年初,举办了“全区性的法纪知识竞赛”,参赛300人,获得案件线索18件。在案件
多、人员少的情况下,落实目标责任制,打破常规,立案、结案均比上年翻番。1992年初,迅
速查办了由严重失职构成中市场特大杀人抢劫案,社会反响较好;顶住干扰阻力,查处建华保
安公司非法刑讯、殴打致伤案件,受到市委、市院的肯定和表扬。是年,受理法纪案件34件,
保持了法纪检察工作在全市县、区名列前茅位置。1993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2件、34人,立
案侦察15件、16人,结案11件、12人,其中,重特大案件3件,其中一起190万元。查出建华公
安分局孙某徇私舞弊、收受贿赂3500元和私放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依法逮捕。1994年,
受理法纪案件25件、26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1万元。

  1995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8件,立案12件、13人。其中,玩忽职守案5件、5人,重大责
任事故案2件、2人,非法拘禁案1件、2人。其它案件4件、4人。结案9件、10人,结案率为75%。
侦破了市公安局干部方立男包庇、玩忽职守案,查出建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受贿案和多起徇私
舞弊、诬告陷害案件线索,查出多起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去外省、市解救被非法拘禁的
企业法人代表2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

法纪检察基本情况

  表3—43




  续表




  五 监所检察

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设立于1984年,承担对齐齐哈尔市冯屯劳改支队和齐齐哈尔市双合劳
教管理所两处监所的检察任务。是年,狠刹冯屯劳改队的脱逃风,受理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
“两劳”人员新犯罪案件12件、23人,经审查全部提起公诉。翌年,受理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
“两劳”重新犯罪案件12件、1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件、12人,免予起诉1 件、1 人,不起
诉的1 件、1 人。年内对冯屯劳改支队检察21次,对双合劳教所检察12次。了解管教干部和犯
人的思想和生活情况,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1986年,受理“两劳”人员在监所期间再犯罪
案件6 件、7 人,其中提起公诉4 件、4 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免予起诉3 件、3 人;不
起诉I 件、1 人。维护“两劳”场所监管秩序,加强了安全防范工作。对3 名失职的干警提出
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及时处理和纠正了挪用犯人零用款和犯人邮寄物品不能保证收到的现象。
1987年,加强了劳改、劳教场所的执法监督,纠正了伊春市投送有误的犯人判决书和执行通知
书;更正了冯屯劳改支队和双合劳教所用被监管人烧锅炉一事。是年,受理司法机关提请逮捕
的“两劳”人员在监管期间犯罪案件2 件、2 人,提请免予起诉的案件2 件、3 人,移送起诉
的案件7 件、14人,审查后均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翌年,受理司法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的劳改人员再犯罪案件3 件、5 人,审查后均依法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免予起诉案件11件、
2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件、20人。2 月,区检察院与区纪检委、街道、妇联、团委组成送温
暖代表团,到双合劳教所进行慰问,召开了以演讲为形式的规劝大会,并向劳教队员赠送了生
活用品及图书,使劳教队员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双合劳教所一名女劳教队员因教养被原单位
开除,思想负担很重。驻所人员会同区妇联的领导一起来到这个单位,提出共同帮教,这个单
位的领导表示重新研究开除的决定。那名队员非常感动,表示好好接受改造。1989年8 月,监
所检察业务移交齐嫩地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撤销。

六 控告申诉检察

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成立于1984年。是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9件(次),做到了
无积案。在受理控告申诉案件中,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按归口办案的原则,及时
转给有关部门查处。

1985年,受理控告申诉案件27件(其中来信8 件,来访19人次),自办5 件,其它案件均
转有关部门处理。在办案工作中注意化解矛盾,做好疏导稳定工作。如第一机床厂工人张某经
过及时的思想工作和疏导,使他打消了“与被诉者拼命”的念头,防止了一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19 88 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63件(次)(其中来信11件、来访52人次),自行查办6 件,直
接答复14件,转有关部门查处43件。翌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41件(次)。根据中发[
1986]25 号文件精神,对历史的“两不一免”(不逮捕、不起诉、免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共
复查历史免诉案件8 件,不逮捕123 人,不起诉27人,免诉71人。是年,开展了以抓犯罪举报
工作为中心的控告申诉检举工作,建立了以控告申诉检察科为中心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举报站,
挖掘违法犯罪线索12件。如东五化工厂冯某挪用公款案、建设路派出所干警非法拘禁案、鹤城
化工厂王某挪用公款案等。1989年,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来信来访56件(次)。其中,转本院
经济检察科9件(次)、法纪检察科2件、自行查处15件(次)。受理不服免诉、申诉案件2件,
驳回申诉1 件。1990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5件(次)。完成市院交办案件3 件。1991年,共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件(次);受理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2 件,纠正1 件1 人。1992年,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0件(次),上访案件全部妥善处理,没有发生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的现
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700元。在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中,被市推荐为省级文明接待室。在
全市控申工作目标管理联评中获第三名。1993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3件(次)。属于控告检
举的51件,占信访总数96.2%。其中经济方面的33件、刑事方面的7 件、法纪方面的5 件、一
般违法的6 件。1994年,受理举报、申诉82件,经审查立案21件,挽回经济损失32.2万元。

1995年,收到各类信访和举报线索85件,处理矛盾易激化的信访6 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 次,初查3 件,结案1 件,复查申诉案件3 件。进行两次大型举报宣传,设立宣传站4 处,
宣传图板9 块,散发传单4000份。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址在中华路市第二医院对过。1951年6月23
日,正式成立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署,隶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地址在龙门街,后迁至市
公安局二楼。市公安局长卫之民兼任检察长。定编8 人,内设社会、工厂、企业组。1953年2
月,内设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组和秘书科,编制增至25人。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审判
机关参加“镇反”、“三。五反”运动,依法批捕破坏生产建设、抗美援朝的各类犯罪分子。
1954年12月17日,改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1975年,检察院被撤销,职权由公安机关代行。

1978年8 月,恢复人民检察。1985年1 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嫩江分院并入。吴国英任
检察长。90年代初,内设政治、批捕检察、起诉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控告审诉检察、
监所检察等7 个处和办公、调研2 个室。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
梅里斯7 区和讷河、富裕11个县人民检察院。定编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