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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一 机 构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1906年3月),境内设立黑龙江裁判处,受理全省命、盗案件及大小诉
讼。宣统元年十月(1909年11月),裁撤黑龙江裁判处,先后设高等审判厅、龙江府地方审判厅。

  1912年,龙江府地方审判厅改称龙江地方审判厅。1929年1月1日,根据国民政府“司法改
组令”,龙江地方审判厅改为龙江地方法院。

  1936年1月4日,伪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撤销伪龙江地方法院,设伪齐齐哈尔地方法
院。

  1946年4月24日收复齐齐哈尔后,5月15日,成立齐齐哈尔地方法院。境内的司法审判业务,
一直被其统管。1956年8月,始建龙沙区人民法院,隶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其章。翌年10
月,设立北关区人民法院,隶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戈捷。

  1958年2月,龙沙与北关两区人民法院合并称龙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其章。10月,在
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基层“公、检、法”3机关合并为建华人民公社(区)政法部。12月22日,
改设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华区人民法庭。1961年9月18日,编制9人。内设刑事审判组、
民事审判组。

  1968年1月25日至1973年9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区“公、检、法”3机关实行军管,
司法审判业务由区革命委员会政法部审判组取代。

  1973年10月,恢复建华区人民法院,隶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春,编制18人,
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3年初,增设经济审判庭,院长陈铁铮。1986年
10月姚文章任院长。为方便群众诉讼,于1988年6月成立建设人民法庭;1989年8月成立东五人
民法庭、东市场人民法庭;1989年11月,成立卜奎人民法庭;1990年12月,成立西大桥人民法
庭,增设行政审判庭。1992年,区法院内增设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政工科。1995年,院长林
刚,人员编制60人。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
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调研室、法警中队;下辖建设人民法庭、卜奎人民法庭。

  二 刑事审判

  1946年4月24日至1956年7月,境内刑事案件统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1956年8 月至1957年10月,龙沙、北关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首恶必办、胁从不
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9 起。其中,
反革命案4 起、强奸案15起、杀人案11起、贪污受贿案13起、盗窃案46起、诈骗案8 起、其他
案35起;审判人犯137 人。其中,被判1 一5 年徒刑的82人,6 —10年徒刑的2 人,管制的14
人,劳动教养的10人,其他处理的16人。1958年2 —12月,龙沙、北关区两法院合并称龙沙
区人民法院期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9 起,比上年上升18.7%;审判人犯389 人,比上
年上升33.1 %。1959~1960年,改设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华区人民法庭期间,两年共
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0 起,共审判人犯164 人,其中,判有期徒刑的78人、死刑的1 人、被判
管制的52人。仅1960年强奸幼女案就16起、18人。

1961—1967年间,设刑事审判组,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79 起,审判人犯335 人。1961
年,反革命案件呈上升趋势,为23起,占当年案件66起的34.8%。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同
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决议》精神,对23名反革命分子,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的17名,管制的6 人。1968—1972年期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04 起,审判各类人犯229 人。

1973年8 月4 日,在建华厂文化宫广场召开宣判大会,有1900多名职工群众参加了审判大
会。会上对盗窃犯、拐骗犯、强奸犯等10名犯罪分子,依法分别判处3 一15年有期徒刑。会后
警车载犯人游街示众。1973年10月,恢复建华区人民法院,并组建刑事审判庭,设庭长1 人,
审判员2 人,助理审判员2 人,书记员2 人。贯彻执行区别对待“少杀长判”、“惩办少数、
改造教育多数”的政策,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起,判处各类人犯28人。其中,判处1 —15年有
期徒刑的1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4人。1977—1978年,依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7起,审判人
犯39人。扰乱社会治安案犯增多,对聚众斗殴18名犯罪分子判刑。其中,被判处5 —7 年徒刑
的4 人,无期徒刑的1 人,死缓的2 人,批评教育免予刑事处罚的11人。

1980—1984年,各种刑事案件发生较多,年均案件133 起;年均判处244 人。仅1984年各
类刑事案件达到188 起,比1980年上升66.4%。其中盗窃案件79起,居首位,占年案42%。审
判各类人犯361 人。1985~1987年间,共审结案件330 起,其中,1987年审结案件110 起,审
判人犯175 人,比1984年下降7.8 %。

1990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4 起,审判各类人犯171 人。是年,故意杀人案件比历年增
多,共6 起,占案件总数的5.2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李某,因女友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而怀
恨在心,趁机将其按倒床下,用水果刀将其刺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5 年。1993年,依法审结
各种刑事案件124 件,审判人犯195 人。是年,抢劫案件19起、47人,比上年上升1.11倍。抢
劫犯陈某于1992年1 月7 日14时许,蒙面持刀窜入居民王某家,将其刺成重伤后,抢走金戒指
1 枚,价值人民币644.10元,判处无期徒刑。

1995年,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坚持提前介入、
公开审理、从速办案。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9 起。其中,抢劫案18起、盗窃案47起、强奸案
6 起、故意伤害案21起、交通事故案3 起、诈骗勒索案5 起、贪污受贿案4 起、其他案5 起。
除盗窃案仍居多外,故意伤害案件明显上升,为21起,比上年上升75.8%;审判各类刑事犯162
人,其中,被判5 年以下徒刑的75人,6 ~10年徒刑的32人,11年以上的11人,拘役1 人,
缓刑的30人,定罪免予刑罚的5 人。是年,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授予“全区严打整治
战役先进单位”称号;被省授予“打假治劣先进单位”称号。刑庭庭长金振生荣获省“文明干
警”称号。

刑事审判基本情况

  表3—44 单位:人




  续表




  三 经济审判

  1956—1957年,经龙沙、北关两区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经济纠纷案173件。其中,债务纠纷
案89件、经济赔偿案10件、经济合同纠纷案8件、经济承包纠纷案1件、房产纠纷案65件。1958
年,龙沙、北关两区人民法院合并称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55件,比上两年
年均增加68.5%。

  1959—1961年8月,审理各种经济纠纷案104件。其中,债务纠纷案58件、赔偿案8件、经
济合同纠纷案7件、房产纠纷案31件;经调解92件、依法裁判9件、撤诉3件。

  1962—1966年,经济案件由民事审判组承办。审理各种经济案件376起。其中较为突出的
是债务案件128件、经济赔偿122件、房产纠纷案件118件。

1973年3 月至1983年,审理债务、货款、赔偿等各类经济纠纷案1 116 件,年均105 件。
1983 年,建华区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纠纷案件。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55件。
1985~1989年,处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不仅各种经济案件增多,而经济纠纷
案件的结构性质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已由过去的借款、房屋使用等各种协议演变为贷款、租
赁、承包等各种合同纠纷案。仅1989年的贷款纠纷案就达108件,占年案件总数的45%,比1984
年上升25.9%。

1990~1994年,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年均达251 件。1994年,案件总数
达到339 件。这5 年在审结判处上也发生质的变化,经调解结案的比例由过去年均90%下降为
40%;被依法判处的比例则逐年上升,由过去年均10%上升到60%。

1995年,审结各种经济纠纷案216 件。其中,借款纠纷案44件、货款纠纷案92件、租赁纠
纷案13件、债务纠纷案7 件、运输纠纷案2 件,侵权、合同纠纷案各2 件、承包纠纷案40件、
房屋使用纠纷案7 件、工程款纠纷案7 件;经调解处理的95件、撤诉的23件、转有关部门处理
的5 件、依法判处的93件。

经济案件审结基本情况

  表3—45 单位:件




  续表




  四 民事审判

  1949~1955年,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多数由居民委员会或居民组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分别
由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调处解决。

  1956~1958年,民事纠纷案件由龙沙、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共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347
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06件、继承11件、房产纠纷4件、邻里关系7件、经济赔偿3件、债务
3件、不动产纠纷5件,其他纠纷案8件。

  1959—1960年,民事纠纷案件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华区人民法庭受理。各类民事
纠纷案356件,比前3年增加5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24件,占案件总数的91%。其次,邻
居纠纷7件,均调解解决。

  1961—1966年,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894件。经调解结案521年、撤诉8件、转出6件、依法
判处359件。

  1967~1972年,审判业务中止。1973年3月,恢复正常审判业务,至1974年,共审结各类
民事纠纷案183件。调解结案82件,转出1件,判处102件。197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121
起。其中,打架斗殴、邻里纠纷案22起。关于民事纠纷案件,曾一度出现派出所推给法院,法
院再推回派出所,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后来法院依靠群众,举办学习班,用正确区分处理
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办法,分析案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调解11起纠纷案。同时,帮助东富
居民委员会搞好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东富居民委有“戴帽”四类分子4人,有各种问题的39
人,人员复杂,民事纠纷多,经帮助整顿,就地调解大小民间纠纷13起。1976~1978年间,婚
姻家庭纠纷案为201件。1978年,房产纠纷案达21件,比1975年增加2.5倍。1979~1987年,
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2347件。婚姻家庭纠纷案大幅度上升,比前6年年均增加2.3倍,仅1987
年婚姻家庭纠纷案达234件,占年结案总数(362件)的64.6%;房产、债务、赔偿纠纷案均比
前几年有所上升,仅1987年债务纠纷案达47件,比1979年增加5倍。1988~1994年,审结各类
民事纠纷案5512件,比前9年增加2倍多。主要是婚姻家庭、债务、赔偿、房产等纠纷案。1994
年,婚姻家庭纠纷案达780件,占年案件总数的67.1%。

  1995年,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1240件,比1988年增加1.28倍。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850
件,占案件总数的68.5%;继承14件、房产纠纷27件、邻里关系7件、赔偿61件、债务205件、
侵权11件、不动产12件、其他民事纠纷案53件。经调解结案885件,撤诉189件,转出7件;经
调解无效依法判处159件,占案件总数的12.8%。

民事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表3—46 单位:件




  五 申诉复查

  1956年8月至1965年,在判处的840件(其中,历史反革命63件,普通刑事案777件)刑事案
中,对当事人(家属)提出申诉的19件(其中,历反11件、普刑8件)进行了重点复查。经复查,
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维持原判的3件、3人;改判的16件、16人(其中,历史反革命8人、
刑事犯8人)。改判占复查数的84.2%。

  1977~1982年,在判处的1 048件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家属)提出申诉61件和法院自查6
件,进行了重点复查,经复查确定维持原判的23件;对定性不准,改判无罪的44人,其中改判
占复查总数的65.7%。

  1978年11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
和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在“文化大革
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复查。在“文化大革命”中共判处各类刑事犯510
人,经逐一复查,纯属冤、假、错案确为无罪并予平反的11人,占案件总数的2.1%;被平反
的人,不仅在政治上恢复了名誉,在生活上也给予妥善安排;定性不准、量刑不当、判刑过重
而改判的5人,占案件总数的1.98%。

  1983—1986年,开展“严打”斗争期间,在判处的534件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申诉
的91件进行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72件,无罪的1人,免予刑事处罚的4人,减刑的14人,改
判的占复查数的20.8%。

  经过对案件的复查,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秉公执法、有错必纠、严肃法纪、公正办案,
且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大好形势,起到了一定作用。

  附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址在中华路中段、市第二医院对过。19
46年4月15日,成立齐齐哈尔地方法院,王敏求为首任院长,隶属嫩江省高等法院,编制15人。
1948年10月13日,改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1949年5月,增编1人,内设书记室、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总务科。1956年8月,改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隶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鹿峻林,编制73人。内设秘书科、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第一、二
法律顾问处,第一、二公证处和执行室。下辖龙沙、永定、铁东、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
榆树屯7个区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停止工作,实行军管。

1973年10月,恢复中级人民法院工作。院长崔志林,编制38人。内设办公室、司法行政科、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华安、郊区人民法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司法行政科改称司法行政处,增设经
济审判庭、法律顾问处、刑事审N-庭、调查研究室。至90年代,编制增到200 人,增设政治处、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齐齐哈尔分部。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
斯、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和讷河、泰来、甘南等11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