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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 机 构

  清朝时期,境内未设专职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业务由黑龙江省提法司掌管。

  民国初期,境内司法行政业务统由黑龙江省高等法院行使。

  1931年11月至1945年8月,伪市政公署司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宜。

  1946年4月24日齐齐哈尔市解放后,司法行政业务统由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后改为司法
行政处)掌管。

  1981年1月,司法行政业务分别由区“公、检、法”3机关内的相关部门掌管;各街道办事
处及建华乡民政助理协管。

  1984年5月14日,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始建建华区政府司法局。首任局长魏谦,编制4
人。1988年,区司法局内设法制宣传办公室、基层基础办公室、政秘办公室,人员编制增加到
8人。1994年9月22 日,经省、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建华区维民律师事务所,接受
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实行经营自主,自负盈亏和律师聘任制,有法律工作者8
人。翌年,法律工作者9人,(其中,主任律师1人,律师3人,法律工作者5人)。1995年12月,
局长李清泉,内设机构,编制未变。

  二 法制教育

1986年5 月,区委、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的
部署,成立了有区主要领导和公、检、法“三长”参加的区普法领导小组(各基层单位也成立
相应领导组织)。并制定《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开始对普法教育对
象进行普查。全区有普法对象82831 人,其中县团级干部349 人,党政机关2249人,企事业干
部3624人,职工57060 人,农民2358人,大专学生7226人,中学生6865人,居民3300人。同时
组建一支有政治理论水平较高的“三员”(即报告员、宣传员、辅导员)队伍共1475人,并进
行短期培训。在全区城乡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以“宪法”为中心内容的《刑法》、《刑事诉讼
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教育10余次,
领导下基层讲法制课9 次,出普法教育宣传车40台次,法制教育文艺宣传队3 个,设法律咨询
站19 2个,电视专题报导8 次,广播讲座9 次,印刷学习宣传材料5000余份,下发“干部读本”、
“职工读本”、“农民读本”共1000多册;建立200 多个法律宣传点和“工人之家”、“青年
之家”等宣传阵地。1990年,城乡完成了“八法”即《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质量法》、《侨眷法》、《行政诉讼法》、《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法宣传教育。教育面达97.2%。经考试结业率达95%。1991年初,
对“一。五”(第一个五年1986—1990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进行验收,表彰奖励323 个先进
集体,408 名先进个人。

1991年6 月,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在全区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1991~1995年)
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对象是区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工企单位厂长、经理、大专院校的在校
生、机关干部、工企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其它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在齐齐哈尔师范学院、
区机关礼堂等处举办骨干培训班,培训200 余名骨干分子和“三员”(报告员、宣传员、辅导
员)400 多人。共订购普法宣传材料5180册。主要学习宣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讲话》、《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若干问题讲话》、《刑事诉讼法》、《税法》、《义务教育法》、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收费、罚款、集资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及《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
规。

1992年3 月,举办骨干培训班,有500 多人参加培训学习。有宣传员1495人,进行4 次以
“宪法”为中心的“两法”(宪法、刑法),“两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民调解管理条
例)大型宣传活动。城乡干部群众普遍学习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国旗法》、《国
徽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关于
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决定》,在企业有针对性的学习了《全民所
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会计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保法》、《土地法》、和《食品卫生
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干部学法达100 %,结业率98.5%;职工铺开面95%,结业率80%;
居民铺开面80%,结业率60%以上。

1993年,在“二五”普法宣传教育中,确立10个试点单位、13个联系点。在5 月份开展了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活动。“七街一乡”(中华、东五、东市场、建设、卜奎、西大桥、
文化街道和建华乡)及各单位出动宣传车10台次,有200 多名普法宣传员参加宣传活动,发放
普法宣传单近万份,举办厂长(经理)普法骨干学习班,对235 个工厂、企业单位的厂长、经
理重点进行《全民所有制工厂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法》、《土地有偿转让使用法》
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年末,进行以《宪法》为主的18个法律法规考试,参加考试的干部5806人,
合格率90%;职工43789 人,合格率85%;农民、居民7862人,合格率达70%。

1994年初,进行普法模底工作,有212 户企业、129 个居民委员会、9 个村委会、28所中
小学校,普法对象146786人,建立23个试点单位。培训1 495 名普法骨干,印发1 000 本普法
手册,召开了有“公、检、法”领导人、企业的厂长、经理,个体户和“三员”(报告员、宣
传员、辅导员)参加的依法治区座谈会和汇报会。通过电影、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出
现全区上下人人学法,个个执法的局面。

1995年,普遍开展以《宪法》为重点的《刑事诉讼法》、《国旗法》、《继承法》、《集
会游行示威法》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18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教育。培训宣传员14
95人,设固定宣传栏8 个,广播点12个,出宣传画1 000 多张,出墙报200 多处,辅导2000多
课时。“二五”普法工作经验收,普及率达97%,参加考试人数占普法对象总数的96%。其中,
干部100 %,经考试及格率达99%;职工99%,经考试及格率达97%;农民、居民铺开面达93%,
及格率达91%;个体工商业户铺开面达93%,及格率达90%。经过普法教育,全区公民法制观
念明显增强。建华区被省司法厅授予“二五普法先进集体”称号。

三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工作在未组建区司法局之前由区人民法院承办。乡和各街道的一般民事纠纷调解
业务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员协办。

1984年5 月,组建区司法局后,对城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对358 名人民调解员
进行业务培训,解决了人民调解员不齐不力、年龄偏高、文化结构偏低、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的
问题。在7 个街道办事处及建华乡逐步配齐了司法助理员8 人,开始形成城乡三级调解组织体
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7 个,人民调解员358 人,当年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 911 起。对做出
突出成绩的24个先进集体和136 名先进调解员进行了表彰奖励。

1986年,调解委员会由117 个增加到471 个,有人民调解员716 人。是年,调解各类民事
纠纷2628起,调解成功率达91.29 %。1988年,经调整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618 个,人民调
解员1081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681件,成功率达99.2%。

1990~1993年期间,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经济滑坡,很多小型企业
关、停、并、转,使民事纠纷大量减少。1994年,组织各街、乡司法助理员对村委、街委的人
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调整。到1995年,城乡有人民调解组织367 个,人民调解员1472人,
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 115 件(其中,调解婚姻纠纷543 件,邻里纠纷315 件,家庭纠纷240 件,
经济纠纷17件),调解成功率99.6%。

1995年,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司法公正,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100 余起。如1 月份,东市场街道办事处棣华居民委
员会居民赵某发现其妻有外遇,便不安心上班,经常身上带刀盯梢捉奸,并扬言要同第三者拼
命,当调解员知此情况后,多次主动找其爱人做工作,指出其过错。在本人承认过错并保证改
悔后,得到其爱人的谅解,从而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起到积极作
用。

四 律师服务

1994年9 月22日,维民律师事务所成立后,本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
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开
展各项法律咨询、法律辩护等业务活动。是年,为境内3 户企事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受理委
托各类刑、民事案件302 起、非诉讼案件148 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258 件、法律咨询1 500
人次、律师见证38件、劳动仲裁26件,为企事业单位及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10万余元。

1995年,维民律师事务所为8 家企事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受委托代理各类刑、民事案件
3 80件,在代理43件刑事案件中,受到从轻处罚的10件,得到减轻处罚的4 件;非诉讼案件206
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40 件、法律咨询2000多人次、律师见证40件、劳动仲裁37件。为企
事业单位及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40余万元。在律师服务中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