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口控制 一 计划生育
解放前,人口生育处于无政府状态。从1956年开始,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提倡节
制生育”的号召,在群众中开展节制生育教育,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节育。由于无机构、无专人
抓,加之批“新人口论”,使刚刚开始的节制生育工作陷于停顿,人口生产重新回到无政府状
态,人口自然增长率连年猛增。1961年为18.11‰;1962年为26.53‰;1963年为39.25‰,
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1963年,建华人民公社(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成
立公社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公社(区)副社长王纯(女)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设在公社卫生科),
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各企事业、分社(街道办事处)直至居民委员会、农村分社以及各生产队均
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贯彻“一对夫妇一个孩不嫌少,两个孩正好,最多不超三个孩”的规
定,积极推行绝育手术等,使人口无序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1964年为
27.86‰;1965年为26.51‰;1966年为21.43‰;1967年为19.14‰,实现了5年内把人口
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0‰的规划目标。
1971~1973年,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控制人
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指示和“晚、稀、少”的要求(晚即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稀,两个孩子间隔4 ~5 岁;少,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实现“四五”期间(1971~1975
年)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以下的目标。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
领导,区政府1973年下发了20号文件,重新调整和强化了区机关及基层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区委副书记刘枫任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编制3 人。同时,5 个分
社(街道办事处)和建华农业分社(乡),都配备了计划生育专职助理员,出现了第二次人口
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的局面。1971年为16.66 ‰;1972年为16.40 ‰;1973年为14.89 ‰;1974
年为8.5 ‰;1975年为7.17‰,提前实现了“四五”控制人口的目标。
1979年,各分社(街道办事处)、农村社队、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均成立计划生育领
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层层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管理。计划生育政策也逐步从“晚、
稀、少”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目标过渡。翌年,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1980年9 月25日发出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
信》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1983年1 月31日发出的《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落实“一对夫
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继续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调整机构,增加人员,扩大宣传,下
达控制人口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年终兑现奖罚政策,使人口控制收到明显效果,人口增长
率几年来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1982年为11.62 ‰;1983年为9.32%。;1984年为6.08‰;1985
年为5.53‰。
1989年,继续深入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的人口形势,进一步转变群众的生育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稳定政策,抓紧工作”的指示,坚持全党
动手,全民动员,把从严从紧控制人口增长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年初,
全区从上到下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状,落实责任制,以考核人口控制指标为重点,年末兑
现奖罚,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管理轨道。
1995年,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工作以开展综合治理为主线,继续强
化监督机制,加大领导力量。区委书记、区长亲自抓总,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使计划生
育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全区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3.61‰,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率达97.6%,节育率100 %,一孩领证率92.27 %,计划生育工作迈入全省
先进行列。
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表5—23 单位:人
二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从1963年开始,计划生育工作,以晚婚晚育工作为重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鼓
励政策,多数适龄青年制订了晚婚规划,开始出现晚婚上升,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局面。“文化
大革命”阶段,早婚早育出现上升趋势。1973年,全区贯彻《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
几项规定》,区计生办组织10个讲用团,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1.6 万余人受
到教育,未婚青年男女多数都订立了晚婚计划,有98对青年推迟了婚期。结婚平均年龄男由25.7
岁提高到27.3岁,女由23.8岁提高到25岁。1977年,加大了晚婚晚育工作力度,各单位把晚婚
晚育列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条件,团员青年制订晚婚晚育规划。1978年,晚婚率提高到92.9%。
1980年,晚婚率进一步提高,男为94.6%,女为95.1%。
1981年,面对结婚人数比1980年成倍增加的局面,开展了“双推迟”(推迟婚期和生育期)
活动,下达生育指标;采用“四联单”,出台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规定,有378 对青年推迟婚
期。1982年,晚婚率由1981年的男75.1%提高到93.9%;女由74.1%提高到95.2%。
优生优育 1980 年,区计生委组织600 多人观看优生优育知识录像片,组织孩子家长和独
生子女游园会,有5 ~10岁儿童300 余人参加。1983年,区计生委组织有百余儿童参加健美比
赛。1984年,区计生委与区妇联共同举办独生子女家长学习会。1985年9 月15日,区计生委与
区体委联合举办了首届独生子女及家庭成员运动会,有4 —7 岁儿童400 余人及其家长参加。
三 技术措施
1963年,在育龄妇女中推行节育和绝育手术,组织4 个大医院和3 个保健站设立避孕门诊,
施行人工流产、放置节育环和结扎等手术。同时,设立59个避孕药品供应点,方便了群众。
1974年,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5 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全国实行免费供应药
具的紧急通知》精神,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全区节育人数7952人。其中,结扎1 228 人、上节
育环2589人、使用避孕工具2133人、服避孕药的为2002人。1978年4 ~6 月,开展两次落实节
育手术会战,育龄妇女做各种手术2032例。其中,结扎301 例、上环1 105 例、人工流产626
例。综合节育率达到90.7%。
1981年,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公开信》精神,对计划外生育落实补救措施。全区计划外怀
孕有1 715 例,经耐心细致的工作,有1594例采取了补救措施。其中,人工流产1521例、小剖
腹加绝育14例、中间引产59例。
1985年,28836 名育龄妇女中,有27131 人落实了各种节育技术措施。其中,结扎5021人、
引产452 人、上环11 522人,使用避孕工具5135人、用避孕药3641人、用其他方法避孕1360人。
综合节育率为94%。
1990年,48636 名育龄妇女中,有44585 人落实了各项节育技术措施。其中,结扎5991人、
上环29063 人、使用避孕工具5450人、服避孕药4081人。综合节育率为91.7%。
1995年,47426 名育龄妇女中,有43981 人采取了各项节育技术措施。其中,结轧4847人、
上环31544 人、使用避孕工具4818人、服避孕药2705人、用其他方法避孕67人。综合节育率为
92.7 %。
1988年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表5~24 单位:人
续表
1994年计划生育情况统计
表5—25 单位:人
节育技术措施统计
表5—26 单位:人
四 鼓励政策
为把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自1963年始,党和政府先后制订了许多鼓励计划生育、晚婚
晚育的政策。
晚婚晚育奖励 1964年,规定“各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可能条件下,对晚婚青年优先
照顾住房,托幼部门对晚婚第一胎婴儿入托要优先照顾。”
1979年,执行晚婚年龄新规定,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
以上的结婚为晚婚;女方达到上述年龄结婚生育为晚育。各单位在评选模范、提干、晋级、分
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婚假由3天增加至10天,产假由56
天增加至3个月。1994年,女职工产假延长至半年。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青年,由双方单位发给奖励费20元(各发10元)或延长
婚假至15天,工资照发,不影响当月奖金。
对晚婚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假6个月,并给
男方护理假7天,工资照发。
独生子女照顾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男女方各5元),直到14周岁为止。有条件
的单位可负担全部或一部分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独生子女入托人园、入学、就医、招工
等方面优先。分配住房时优先独生子女户;分房实行评分的,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分数,
并要增加优待分。
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承包责任田时按两个孩子计算,分配口粮时按成人计算。
个体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个体劳动者协会从个体户上缴的管理费中解决(双胞胎、多
胞胎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为在职职工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5%
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各加发10%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
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农民夫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
生活上的照顾。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元的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对少数民族政策 在城区居住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5个少数民族
(含与汉族同婚者),最多可生2胎;在农村居住的可生3胎。
节育、绝育 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男女职工,施行放置节育环、人工流产和绝育
手术时,其诊疗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均由公费医疗单位或企业医药费内报销,假期2~40天,
工资照发。
凡不享受公费医疗或半费医疗的城乡居民施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者,持居民委员会、生
产大队(村)的证明,其手术费、住院费全部免收,所免经费统由地方节育专款解决。城市居民、
农村社员中享受长期补助的困难户住院手术时,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伙食补助,医药费由地方
节育专款解决。
五 惩罚制度
为把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党和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了若干限制和惩罚制度。
已有一个孩子,虽间隔已足3年,但所在区、公社、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均未下达生育指标,
而生育2胎者,征收多子女费。对1979年9月10日省计划生育“三十条”下达后又生2胎的,除经
病残儿鉴定小组确定为病残儿和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他无论任何原因,从孩子出生之日起,一
律征收多子女费。
大专、中专、技工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得结婚(在职上学的例外),擅自结婚或生育者令其
退学。学徒工在徒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劝阻无效者,延长学徒时间1~2年或辞退。
下列情况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发给儿童保健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夫妇
离婚前生两个孩子各带一个;有两个孩子送给或过继别人一个;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再婚。
离婚的再婚夫妇,已有两个孩子(不论是送人或判给某一方)再生一个的,按计划外三胎处
理。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再婚者有两个孩子,婚后又生一个的,按计划外3胎处理。
个体户生3胎者,一次性罚款2200元,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发出罚款通知书,个体劳动者协
会执行。农民生3胎者,一次性罚款2200元,由生产队执行,孩子16岁以前,不给自留地和责
任田。
符合生两个孩子条件的,但未达到生育间隔的,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包括少数民族)。
女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者,不报销接产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男女双方不能评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发给奖金。
要的或捡的孩子,应追查其生母,属于计划外生育,按规定罚款。如查不清,对要的或拣
孩子的,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计划外怀孕出外逃避者,增加罚款200元,由暂住地所在住户或单位负责采取措施,限期
终止妊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藏和包庇,违犯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制裁。
对出具假证明、开假诊断书、非法取环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追究责任外罚款200
元,由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