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资源消长 1982年,本局调整总体设计时,有林地蓄积4 207.8万立方米,林业区划统计到1986年末
为4 133.3万立方米,总蓄积减少了74.5 万立方米。主要消耗渠道是木材生产采集运贮损失,
烧柴,天然幼壮林抚育,自伐材等。1966年本局调查活立木总蓄积48 201 827 立方米;1987
年调查总蓄积42 641 972立方米,其中活立木蓄积量为35 170 366立方米,烧死木蓄积为7 471 606
立方米,这次调查比1966年调查减少了5 559 855立方米。调查经营界线与1966年调查确定的
企业境界线完全一致,只因两次区划和求积的方法不同,造成了误差;因此,蓄积不但未增,
反而减少了。以1966年调查的总蓄积,加、减21年来的生长量和消耗量,具体消长变化是:幼
龄林平均生长率2.8%,中龄林平均生长率2.2%,成、过熟林及疏林、散生木平均生长率0.93%,
林分平均生长率1.61%;幼龄林蓄积1 917 781 立方米,中龄林蓄积5 209 646立方米(含疏散
中龄林蓄积1 838 651立方米),成过熟林蓄积量41 074 400立方米(含疏散林蓄积4 290 186
立方米)。
开始生产以来,年平均消耗蓄积为65万立方米,再加上生长量,等于1987年调查的总蓄积
量42 641 972立方米,因此本局资源消长蓄积是正常的。
1971~1987年森林资源消耗统计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注:1987年含“5·6”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幼龄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