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第二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1979年,实行伐区拨交和验收制度。1979~1984年,此项工作由营林处管理。1985年,局
成立资源科,由资源科负责。按局下达的任务量,将森林调查设计资料提前拨给林场。并颁发
采伐许可证,办理伐区拨交手续。林场伐区作业结束时,向资源科提出伐区验收申请。资源科
会同生产科、营林处一起进行验收。生产科把住生产质量关,营林处把好伐区清理能否造林关,
资源科把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给新伐区,未经验收,不拨给新伐区。
伐区拨交和验收标准,按林业部(1981)林木生30号文《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标
准》和《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抚育间伐质量检查标准》,认真拨交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