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木材销售 木材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不论对外调运或企业自用材,必须有国家调拨通知书,有供
货经济合同和月份调拨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动用国库木材。木材调运,按“先中央后
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调运。国家计划内木材调运,执行《木材送货办法》,销售权归
林业局,木材科办理销售手续,由局财务科办理结算,贮木场代替林业局装大火车,发往用户。
1973年,开始销售国家计划内木材。
1977~1982年末,营林处销售抚育伐剩余物。1983年起交给木材科经营,其盈利增加营林
更新费用。1977年局成立林产工业科,1980年变为林产工业公司,开展综合利用,开始经销小
板方材、屋架料等产品,1982年开始除计划内国拨材外,其他材均称为非统配材,其销售利润
用以扩大营林和林产工业再生产。
一、计划内木材产品结构
1973~1983年生产的材种有:6米普电、普桩;2米、3米、4米、5米、6米、8米的般材;6
米车辆材,8米造船材;5米枕资;2米、3米、4米、6米坑木;4米农用檩材和农用椽材;2米、
3米、4米薪材;3米次加工和2米、3米小径木。
1984年,取消次加工、5米般材和枕资、4米薪材,增加9米特桩、特电。
1986年,实行木材新标准,取消普桩、普电、造船材、枕资、特桩、特电,增加4 米、6
米、8米特级原木,2.8米、3.2米坑木和小径造纸。
1973—1987年木材材种统计表
单位:立方米
1973~1987年木材材种统计表
单位:立方米
二、木材供应流向
本局木材供应流向截止1987年末,除台弯、西藏、云南、贵州、海南省外,其余的全国各
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军委各兵种、军种、各大军区均有本局供应的木材。
中央各部委 林业部165户,交通部18户,煤炭部125户,经贸部1户,轻工部6户,机械委
30户,化工部3户,农业部6户,铁道部79户,中石化局4户,石油部6户,基建兵5户,01单位25
户,05单位92户,06单位22户,07单位57户,09 单位8户,计17个主管部门648户。
各省市自治区站 黑龙江35户,吉林48户,辽宁85户,河北48户,河南67 户,山东79户,
山西174户;陕西31户,湖北1户,安微1户,宁夏22户,内蒙12 户,北京39户,天津21户,上
海5户,沈阳9户,大连6户,哈尔滨9户,青海7户,锦州站1户,沈阳站1户,包头站1户,太原
站1户,烟台站1户,南京站1户,计715户(25个省)
铁路流向 除东北黑吉辽外,进关的有:
京广线:郑州东—珠州—广州南
京沪线:徐州—上海—宁波北—福州
京包线:包头—海勃湾
龙海线:连云港—西安西—宝鸡
西北方向:兰州—西安西—乌鲁木齐
西南方向:绵阳—成都
广西方向:衡阳—桂林北—柳州
水运销售统计表
水运流向 水运主要通过黑龙江,利用拖轮将木材运送到各木材使用单位。有部分木材是
用船通过黑龙江转向松花江,送到用材单位。主要水运地区有:哈尔滨市、黑河市、佳木斯市、
肇东县、双鸭山、绥滨、齐市、孙吴、吉林省扶余县、乾安县、大安县、白城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