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建局后,按国家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局处在高寒地区的特点,适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保
护用品。
1985年9月,在严格执行大兴安岭行署大署(1985)57 号文件精神,具体制订了本局《关于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安全监察科与物资科对全局历年发放的劳保防护用品“老黑兰、
大笨粗”旧款式进行了改革。以体现确保安全,劳动适用,美观大方的要求,适应生产力的发
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并在标准适应,质量确保,款式更新的前提下,按行署《劳动保护
用品预算标准价格表》,严格了计划,合理选购,加强了管理,减少了损失,力争节约。
一、计划与审批
各基层单位根据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按照实际需要编制年季劳保用品计划,报送局
安全监察科。本局按生产阶段总成本提取了3~5%作为全局劳保用品款。安全监察科负责劳保
用品的审定标准、监测、检查、审批工作。财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经济专控工作,物资科负责
劳保用品的采购、加工、保管、下拨、结算等工作。劳保用品的选样、审查质量、运输、验收
由物资科为主,会同安全监察科共同进行。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发放工作。
二、标准与期限
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原则是:“安全为主、劳动适用、美观大方、男女宜分、行业有别、
工种统一、款色一致”。夏季生产工人是三紧式,新式通用套服。辅助、服务、管理人员是制
服式的新工作服。用料按工种性质区别选用棉布或化纤布,颜色以淡雅为宜。冬季劳保用品,
1970~1982年棉布面片毛皮短大衣,1983年后改为涤卡面毛皮上衣,以制服或夹克式为主。颜
色以深重耐污为宜。
劳保用品期限,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劳保用品标准》所规定的年限。劳保用品使用期限,
均按整年满期计算,即夏服以当年五月初至次年四月末为满一年。冬服以当年十月初至次年九
月末为满一年。
对于特殊工种按照特殊规定发放。
劳动保护用品有:单防护服、雨衣、水靴、皮上衣、大头鞋、棉安全帽、皮手套、护目镜、
皮裤、棉胶鞋、棉布手套、线手套、绒手套、帆布手套、救生衣、单皮手套、电焊手套、单胶
鞋、围裙、套袖、裹腿、滑冰帽、单安全帽、防扎鞋、绝缘鞋、毡底鞋、蚊帐、水衩、蚊帽、
安全带等30多种。
1977~1987年劳动保护用品经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