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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利润及分配

第四节 利润及分配



              

  本局实现的利润,主要来自销售利润,即销售收入减税金、减育林费和产品工厂成本后的
差额。销售利润减去营业外收支净额,加政策性亏损产品(商品)定额补贴后,即为本局实现利
润。建局17年来,共实现利润76 184千元。

  企业分配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企业通过产品和劳务销售所取得的收入的分配为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首先用来补偿生产产品的生产资料消耗,其次用来补偿工资支付上的资金消耗和管理
费等项费用支出。再次分配即扣除补偿劳动对象再生产的育林费和按章纳税,最后扣除营业外
支出的一切社会经费抵去营业外收入后,所余部分构成企业利润。一小部分作为企业基金、利
润留成,留归企业使用,大部分上缴国家。自1970年建局以来,执行三种分配形式:1971~1979
年实现利润全额上缴。1980~1982年实行资金占用费有偿使用。1983~1987年企业实行利改税,
就是企业实现利润55%上交所得税,11.8%上交调解税,33.2%留给企业自用。

   历年产品销售情况   
单位:千元



   1973~1987年提取育林费一览表
单位:千元



   1977~1987年营林收支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