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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制度改革

第三节 劳动制度改革





  劳动制度改革,一是搞活固定工制度,二是实行合同制。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固定工
制度不搞活,企业很难搞活。固定工制度不搞活,劳动合同制很难巩固,只有实行同定工制度
搞活,新招收工人实行合同制,才能真正解决“大锅饭”、“铁饭碗”的问题,解决干不干一
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在企业改革中,1984年8月,长山林场何静涛实行了集体承包,个人负责。承包林场后,
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在“五定一包”的基础上,搞活固定工制度,废除干部终身制,实行管理
人员聘用制。在工人中实行劳动组合和合同化管理制度。在组合中,无论是干部、代干、固定
工人还是知青,一视同仁,采取自愿组合,自由组合,优化组合,搭配组合,搭桥组合。对组
合后的富余人员也作了妥善安置。

  经过实践,1985年在全局各林场广泛推广长山林场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效果是比较好的。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暂行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
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本局在1987年
10月31日制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若干规定》、
《关于贯彻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