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药品管理
第五节 药品管理
建局初期无医药批发站和药库,药品由局医院从齐齐哈尔购置,统一管理,根据各基层卫
生所的计划按月或季发放药品。
1975年初,局商业批发站正式设立医药股,为三级药物批发站,专管各医疗单位和商店医
药专柜所需药品的批发业务。购来药品入库后按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和计划分配药品。
1985年秋,局职工医院不再从商业批发站进药,改为直接从地区和齐齐哈尔医药公司购药。
商业局医药批发股在批发业务中,不经营中药饮片和毒麻药品。这类药品按《麻醉药品管
理办法》规定由地区医药公司限量供应。1986年以前,毒麻药品处方权,限于局职工医院医师
级以上医生。从1986年起,根据有关规定,将毒麻药品使用权扩大到医士级医生,供应范围扩
大到全局各医疗单位。每年卫生科都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毒麻药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以严肃
法规,正确使用麻醉药,杜绝流弊发生。
1985年冬,根据1982年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淘汰127种药品决定和最后处理意见的规定,全
局各医疗医药单位,共有淘汰药89种,合计人民币40 000元,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将这些药
品分三批全部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