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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按照《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对应该逮捕的人犯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不构成犯罪和不应该逮捕的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判刑
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公安局的审判、侦
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79~1987年检察院批捕罪犯一览表



   1980~1987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