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森林资源管理 林政监察
阿木尔林业局成立之初,在运材二○支线、一○支线各设 1处检查站,担负林政和森林防
火双重检查任务。八十年代后,局成立森林保护委员会,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确定严格执
行国家林业政策法令,控制滥砍盗伐、偷拉私运等犯罪活动为林政管理工作重点。林政管理工
作职能交由局资源科负责,配专职人员 7名,各林场均配专(兼)职工作人员。围绕林业生产、
生活每年开展自查、互查、联合大检查,确保林业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
1988年后,依据国家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地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加强主伐、抚育伐、更新
采伐等林木利用的审批、拨交、检查和验收管理。对林内一切采伐作业,实行签发许可证作业
制度。全区突击抢采“5·6”火灾的火烧木期间,局内木材加工厂(点)猛增至20余处,加工原
料来源混乱。责成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和密度,严控国有森林资源流失。
1992年,按林业管理局要求,对局内木材加工厂(点)进行清理和整顿。外地援建队伍陆续
撤离后,随之取缔了当地一些临时加工点。保留国有、集体加工企业 6家,原材料全部实行购
买制, 来路不明的原材料一律没收充公。不断开展林政检查, 对林政违法案件严肃处理,至
1995年查处案件8起。在54公里增建木材检查站,配检查员18人,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
1996年,实行林地使用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林地管理。林产工业兴起后,出
现国有、集体、个体加工企业并存局面,加工厂(点)又扩展至18个。对此,作出加工原料以购
买贮木场原木为主,以采伐剩余物为辅的规定。
1998年,制定《阿木尔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对伐区管理、三总量控制、木材
加工管理等均作出详细规定,依法加强资源林政管理。1999年,对局内木材加工厂(点)再次进
行整顿,重新核发林木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各加工厂(点)增派驻厂监督员,确保林业政
策的贯彻执行。在局内各交通要道增设木材检查站,加强资源林政管理。至2003年,全局木材
检查站增至8处,检查员增至33人。
2004年,依据《阿木尔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加强烧柴管理。劲涛、长缨两地
居民以两个贮木场造材剩余物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生活烧柴;其他各林场居民一律用加工剩余
物作生活烧柴;山场工段、作业点以枝丫树头作生活烧柴;不准个人进山拉烧柴,更不准烧好
材,违者严厉处罚。
2008年后,采取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办法,加强林政、林权、林地管理,依
法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勘测、开矿、工程建设等临时用地须提前申报,《使用林地申请表》
报资源林政管理部门审批,用后恢复植被。施业区内进行采掘、种植及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
破坏森林植被,并预交植被恢复费。
伐区管理
1988年,对木材生产伐区实行审批、拨交、检查、验收管理制度。未经拨交私自进入伐区
作业以乱砍滥伐论处,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没有采伐许可证不准生产;无故采活立木者开除
公职,主管场长撤职。伐区作业质量由资源科、生产科、营林处、设计队联合验收,生产一号
拨交一号,清林进度达不到80%不拨交新伐区。实行限额采伐,杜绝资源浪费。
1991年,按上级指示,全局实行“三总量”控制,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局、场两级实行
主管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逐场逐作业区进行实地踏查,对超限额采伐单位和个
人追究责任,对超限额拨交责任者从重处罚。
1995年,制定《木材生产伐区管理办法》,规定伐区生产实行采、打、留、装、清“一条
龙”作业方式;林业局每月对各林场随机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伐区数量的二分之一;实行局、
场、队三级管理,一、四季度对各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打分;实行伐区作业质量风险金
抵押制,林业局每月从林场工资总额中扣留2%作为伐区生产风险抵押金。严格禁止无证采伐、
过界采伐和超强度采伐,违者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凡已拨交伐区,无特殊原因必须坚持生产,
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半截号”。检查验收发现无调查设计、无证采伐者没收木材,并实行林政
处罚。
1998年,规定伐区设计文件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在生产前三天提出伐区设计和拨交申请。
由资源科、生产科、营林处共同到现场拨交。伐区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生产单位自检,管
理部门检查验收,最后由资源科检验回收。各生产单位以资源科伐区回收证作为支付工资和结
算凭证。
2001年,重新制发“三总量”管理办法和资源林政管理办法,全面加强伐区管理。实行无
调查设计不批、无采伐许可证不批制度。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调查设计和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进
行生产,拨交一号、生产一号、完成一号、再拨一号。对不按调查设计要求作业造成严重后果
者,实行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各生产工队不许烧好柴,违者按当月平均售价三倍收取木材变
价款。
2004年后,加强冬季采伐管理,强调要求伐区剩余物必须全部运下山;规格材及小头直径
8公分、材长2米以上木材,要全部缴库入账;杜绝以捡风倒木、黑头木名义超采。全局建立伐
区拨交、生产、验收完整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制度。
2006年后,全局严格按照设计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对伐区设计质量及设计范围进行实地检
验、现地拨交,验收队对伐区进行大循环式检查指导,确保伐区作业质量。
2008年冬,雪大,劳动力不足,造成伐区清理跟不上采伐进度。组织各生产单位克服困难,
坚持做到拨一号,干一号,清一号;组织验收部门切实掌握各伐区作业情况并做好统计工作,
严格执行伐区公示制度,防止做好留坏现象的发生。
2009年,建立完善的伐区内业管理体系,达到电子台账、手工台账、伐区拨交明细一体化。
各林场继续执行伐区公示制度,做到拨一号,干一号,清一号。对各伐区的检验做到实地踏查、
到点到边,杜绝资源浪费现象。
资源监督
1989年,地区行署、林业管理局向阿木尔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办公室,配主任监督
员1名,科级监督员2名。主要职责是监督森林资源政策、法规的执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
制的实行;采伐限额的编制与执行;年度总采伐量、运输量、销售量的计划与执行;伐区调查
设计审批,伐区拨交、验收制度的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制度的执行;造林绿化
规划的实施、成果的检查和验收;木材加工原料来源的审核,资源档案管理等。
资源监督
1990年,监督办对全局木材、营林生产的调查设计、伐区拨交验收、“三总量”计划的编
制、实施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达监督通知书10份。
1991年,对林业局主伐和营林验收情况进行监督,下达监督通知书 7份。对全局森林采伐
总量、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控制总量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伐区作业质量、销售管理、运输制
度的执行情况等,提出监督意见、建议4项。
1995年,对林业局“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个别林场超强度采伐、伐区管理混乱
等问题提出严肃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
1999年,对林业局采伐管理、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加工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下达主伐
和营林验收情况监督通知书 3份,提出森林采伐总量、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控制总量监督意见、
建议5项,提出林政案件监督意见7项。
2000年1月 1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森林资源监督机 构进行改革,将办公室改为办
事处,编制增至8人。下设综合科、林政监管科、资源监管科。
2001年,资源监管科、林政监管科对林业局 8个林场的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核查。针对兴安
林场职工承包抚育伐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得到回收,利用原条打造烧柴问题进行调查;与木材
稽查科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林业局17个加工厂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局工程处委托经营的加工厂
不能说明合法木材来源的成品材予以封存、收缴,规范了木材加工领域的经营行为。共下达监
督通知书15份,提出监督意见4项。
2004年,对“加漠”公路(S207)和通讯线路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调查设计及项目
审批要求。
2008年,对林业局“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木材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中
存在的问题,下达监督整改通知书13份,提出监督意见4项。
2009年 5月,对林业局各林场、贮木场、加工厂的资源管理等情况开展调研活动。对林业
局一季度伐区作业质量、木材加工原料来源进行监督检查,下达监督通知书12份,意见、建议
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