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木材生产第一节 采伐作业 调查设计
1987年“5·6”大火后,按照国家林业部三年内抢完烧死木指示,由局森调队集中力量调
查火烧迹地伐区,按林业管理局不采活立木、不设集材支道;蓄积量调查每 3公顷一块标准地,
以小班为单位单独检尺、单独记载要求,加快调查进度。至1989年,共完成火烧迹地伐区817 292
公顷的调查设计,总蓄积1 630 237立方米,其中原木出材944 222立方米,小径木出材352 449
立方米;火烧迹地清理5876.67公顷,出材233 922立方米;抚育间伐191公顷,秋整地调查1000
公顷,人工促进天然更新400公顷,更新造林1695.2公顷。
1990年, 由森调队对火烧伐区的调查设计进行复查。 当年共完成主伐伐区调查设计任务
16 000公顷,原木出材60万立方米;天然幼壮林抚育调查4500公顷,出材 5万立方米;人工促
进天然更新调查设计3000公顷;更新造林3000公顷。
1991年,按林业管理局要求,采用带状标准地和全林每木调查方法测算伐区蓄积量。要求
标准地面积不少于小班面积的10%;蓄积量调查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全林每木调查;胸径 18公
分以上的树木按树种、材质、保留木、应伐木进行调查,单独检尺记账;蓄积量调查精度要在
95%以上。是年,林业局依据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东北、内
蒙古国有林区实行林价制度等伐区调查拨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主伐调
查设计实施细则》,制定《伐区外业调查设计质量标准》和《伐区检查验收办法》。恢复在伐
区内绘制1:10 000比例尺平面图制度,采取以自然区划为主,人工区划为辅的调查方式。综
合山形地势、木材分布情况、经营措施、生产方式等客观因素,使调查设计更趋合理,至1992
年,完成调查任务640公顷。
木材调查设计
1993年,按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总量管理的决定》和林业管理局《森林采
伐更新调查设计细则》规定,实行全林每木和 3.5米宽的样带相结合的蓄积量调查方法。样带
内 8厘米以上树木分树种检尺、记录,推算整个小班的伐前株数和蓄积。是年,完成主伐调查
设计4870公顷,抚育伐3600公顷,蓄积量调查精度达95%以上。
1994年至1995年,共完成主伐调查设计10 722.3公顷,抚育伐11 174.1公顷。
1996年,先后制定《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细则》、《森林采伐更新外业调查操作细则》、
《调查设计管理办法》、《外业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办法》、《外业调查设计检查验收责任
制方案》、 《森调队实行外业调查资格等级办法》、 《小队伐区调查外业资料交接规定》、
《小队管理规定》、《外业调查设计劳动工资管理支付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业务技
术管理,提高调查设计质量。
1997年,按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对局境内主要河流、公路、铁路两侧 2公里以内林地实施
封山育林。共完成封山育林调查设计任务12万公顷。
1998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后,组成21个调查组,分赴各林场展开调查。至1999年
1月,共完成公益林调查设计24 000公顷。
2000年后,伐区调查设计开始使用大兴安岭规划院的二类调查资料。按林管局要求,外业
蓄积量调查采用样带调查和全林每木采伐木 “双挂号”的方法,即在采伐木的胸径(第一水平
根往上 1.30米)处和根部(第一水平根)挂采伐木号,伐区外道路木开始编入零号小班。伐区调
查设计停止樟子松采伐,实行天保分类经营方案;内业统计使用行署资源局统一的微机软件。
2004年,完成伐区主伐调查设计1925.7公顷,森林更新调查设计4691.5公顷,抚育伐调查
设计689.6公顷。
2005年,制定《阿木尔林业局木材生产伐区管理办法》,对冻板道、装车场设计实行缓冲
区设计,以发挥森林资源的涵养水源作用。至2007年,共完成主伐调查设计6796.1公顷,森林
更新调查设计7322.6公顷,抚育伐调查设计7339.9公顷。
2008年起,全局执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细则》。至2009年,共完成主
伐调查设计3449公顷,森林更新调查设计6439.9公顷,抚育伐调查设计4737.1公顷。
伐区拨交
1988年,林业局木材生产伐区拨交执行林业部《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标准》和《东
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抚育伐质量检查标准》。由林业局下达各林场生产作业计划,由森调
队进行踏查设计。森林调查设计资料提前拨给林场,由林业局办理伐区拨交手续并颁发采伐许
可证。林场伐区作业结束时,向资源科提出伐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拨给新伐区。年拨
交伐区19 009.4公顷。
1989年 4月起,实施《火烧木生产期间资源林政管理办法》,强化伐区拨交管理。将未经
伐区拨交擅自采伐林木视为盗伐,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不按拨交伐
区调查设计生产作业、易地采伐、自行扩大采伐面积、采伐活立木的没收采伐许可证,情节严
重的立案查处。年拨交伐区14 924公顷。
1990年,制定《伐区拨交制度》、《伐区管理责任制度》,规定没有采伐许可证不准生产;
各生产单位必须按调查设计进行作业,作业质量达不到标准,一律不准验收;由资源科牵头,
生产科、营林处、设计队联合验收后方可拨交新伐区;坚决制止超额采伐,对超额采伐的单位
和个人追究责任。至1992年,共拨交伐区20 392公顷。
1993年,实行“下达计划‘一本账’、审批采伐许可证‘一支笔’、检查验收‘一把尺’”
制度。规定全局采伐一律按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计划指标;采伐许可证由
资源科统一审批,严格凭证采伐;伐区验收由资源科、生产科、设计队和营林部门联合统一验
收,不经验收不拨交新伐区。至1996年,共拨交伐区34 722.3公顷。
1997年,制定《伐区管理办法》,规定凡进行木材生产必须持有林业局“森林采伐许可证”,
按调查设计作业;无证采伐、超限采伐或擅自更改设计文件、采伐方式者,勒令停止生产作业;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生产单位的伐区作业质量进行全面
检查、评比和验收,不合格者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仍未合格者,停止其生
产作业,对责任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严格执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收一号”制
度,作业质量达不到标准不拨交新伐区。至2000年,全局共拨交伐区28 675.06公顷。
2001年,修订完善《阿木尔林业局木材生产伐区管理办法》,规定各木材生产单位必须向
林业局生产机电科申请作业资格证;实行持资格证生产,严禁无证生产;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
证规定和资源科拨交伐区生产设计进行采伐作业,不准越界采伐或遗弃应采树木;严格按局资
源科拨交的生产计划和限量进行采伐。
2002年一季度,拨交全局主伐伐区面积2601.9公顷,小班245个;拨交更新伐区面积166.95
公顷,小班163个,总出材量82 267立方米。经林业局检查验收,小班作业合格率63%。四季度
拨交伐区面积1026公顷,其中主伐伐区面积387.4公顷,小班246个;更新伐区面积 638.6公顷,
小班71个,总出材32 074立方米。是年拨交伐区总面积7012.
6公顷。
2003年,林业局采伐伐区拨交验收由生产机电科牵头,资源科参加伐区质量验收。继续执
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收一号”制度。伐区小班验收质量合格后,再拨交新伐区。
对不合格伐区继续执行伐区作业质量风险抵押金制度,待伐区验收合格后一并支付。年拨交伐
区5137.5公顷。
2004年,林业局伐区拨交总面积4690.2公顷,小班254个;其中主伐伐区面积 1461.1公顷,
小班117个,更新伐拨交面积1229.1公顷,小班137个。
2005年至2009年,按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伐区管理办法》和《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拨交、清理、验收制度,采一号、清一号、验收一号、再拨交一号。至2009年,共拨
交伐区面积24 762.4公顷。
准备作业
1988年,阿木尔林业局抢采抢运火烧木任务较大,为了按计划完成任务,林业局更加注重
木材生产前的准备工作。按调查设计方案抢修装车场至运材公路的简易路 (俗称冻板道)128条、
412.7千米,路面宽3.5~4.5米,每500米加修会车线1处;修集材主道 386条、403千米;装车
场70个、21 500平方米;简易工舍(含食堂)2800平方米;机库 116处、3217平方米;绞盘机
房40处,为木材生产提供方便条件。为改善工人居住条件,简易工舍由棉帐篷改为活动板房,
采用暖气取暖并装有沐浴设备,工人能喝上开水、洗上热水澡。1988年至1991年,年均修建冻
板道402.5千米、集材道386.3千米、简易工舍2788.7千米、机库86处3359.3千米、装车场41个
20 003.3平方米、绞盘机房36处。
1992年后,按林业部新颁发的《伐区准备作业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准备作业。集材主道路
面宽3.5~4.5米,支道路面宽3~3.5米,曲线半径大于40米;在横向倾斜路段下坡处及曲线路
段外侧埋设木桩,防止伤害幼树。工舍、食堂、机库要求在近水源、平坦处搭建,增设小卖店、
医药箱、图书室等设备。准备作业的各项施工,由局生产科、机电科等联合检查验收,保证合
格率达100%。至1997年,年均完成准备作业的冻板道295.15千米,集材道 338.3千米,简易工
舍、食堂2141.6平方米,机库112处、2512平方米,装车场 26处17 416.6平方米,绞盘机房37
处。
1998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采伐量逐年减少,伐区地块分散,已不适应大队人
马作业。木材生产实行作业组承包,化整为零。工舍、食堂、机库由板房、帐篷改为彩条塑料
布搭建,用铁炉子取暖,搭、拆、撤、运方便。至2004年,年均修建冻板道 149.8千米,集材
道246.4千米,简易工舍、食堂1394.2平方米,机库68处、1177.1平方米,绞盘机房 30处,装
车场21处。
2005年,新建冻板道58.6千米,维修74.5千米,集材道90.5千米,简易工舍23个、1662平
方米,食堂23个,机库23处、1844平方米,绞盘机房99处,装车场16处。
2006年至2008年,年均新建冻板道59.7千米,维修79.7千米,集材道93.3千米,简易工舍
26个、1898平方米,食堂26个,机库26处、2108平方米,绞盘机房102处,装车场19处。
2009年,新建冻板道64千米、维修79.3千米,集材道94.6千米,简易工舍32个2304平方米,
食堂32个,机库32处2560平方米,绞盘机房105处,装车场25处。
林木采伐
1988年起, 按上级指示全力以赴投入抢采火烧木生产,采伐量增加。 当年全局计划生产
779 000立方米,长山、依林、依东、依西、龙河、红旗、绿林、青松、兴安9个林场和长缨联
合公司及外委组织等均参加抢采作业。投入4295人,拖拉机、绞盘机、油锯等机械 293混合台,
全年完成林木采伐任务776 262立方米。其中长山林场52 941立方米、依林林场 56 405立方米、
依东林场50 497立方米、依西林场56 281立方米、龙河林场65 609立方米、红旗林场74 478立
方米、绿林林场66 005立方米、青松林场49 397立方米、兴安林场39 141立方米、长缨联合公
司33663立方米、其他231 845立方米。1989年、1990年,全局继续抢采火烧木生产,两年完成
林木采伐1 227 843立方米,完成了抢采任务。每台油锯年均采伐量 8231.5立方米,创历史最
高纪录。
1991年起,恢复正常木材生产,全局9个林场及直属单位全部参加采伐生产。投入 1307人,
机械 243混合台,采伐面积13 119公顷。按调查设计方案,实行皆伐、择伐、抚育伐等采伐方
式。执行国家林业部《森林采伐规程》采取“采、育、用”统筹法和先采道、再采号、后采丁
字树“三采三集”作业法实施生产。全年完成木材生产任务385 377立方米,其中原条366 058
立方米,占总量的94.99%。年每台油锯平均采伐量 5563.3立方米,利用率达78.3%。1992年采
伐生产363 500立方米,其中原条322 200立方米,占总量的88.64%。采运机械化程度100%。
林木采伐
1993年后,林木采伐除 9个林场外,贮木场、工程处、汽车队等单位也投入生产,全局实
行“采伐许可证”制度。至1994年,共投入2794人,采伐林木 1 713 337立方米,其中原条生
产633 257立方米。占总量的88.78%。年平均投入1397人,机械186混合台,年生产量在34万至
37万立方米之间。油锯采伐占100%。
1995年后,木材生产由以林场为主改为面向工队、班组承包经营,单独核算。至1998年,
共投入5642人,机械636混合台,生产木材1 246 333立方米,其中原条生产 1 136 333立方米,
占总量的91.18%。年均投入1410人、机械159混合台,年均产量为31.16万立方米。采运生产机
械化程度率占100%。
1999年,制定新的《承包经营实施办法》,将场长牵头、场领导班子集体承包的方式,深
化为面向职工、家庭承包。规定承包目标、内容、指标及责任、权力、义务,使木材生产多种
形式并存。是年,林木采伐年产量调减至238 269立方米,其中原条生产228 269立方米,占总
量的95.80%。采伐生产主要由长山、依林、依西、龙河、兴安、红旗、绿林、青松 8个林场完
成,共投入1938人、机械161混合台。依据资源条件确定采伐任务,最多为青松林场生产71 200
立方米,最少为兴安林场生产5915立方米。
2000年,林木采伐完成208 068立方米。其中原条184 068立方米,占总产量的88.46%。
2001年,林木采伐年产量减至169 896立方米,由7个林场分担任务。共投入 997人、机械
156混合台。其中生产原条 132 461立方米,占总量的77.96%。2002年,共投入 1236人、机械
155混合台,采伐林木170 756立方米。其中生产原条138 356立方米,占总产量的81%。
2003年后,大面积资源减少,采伐生产不适应大兵团作战;各林场以采伐作业组形式,分
散作业。是年,木材年产量减至13万立方米,全局 6个林场投入生产。至2005年,共投入5368
人、机械455混合台,生产木材403 519立方米。其中原条334 148立方米,占总量的82.8%。
2006年,全局木材产量减至12万立方米,6个林场投入1354人、146台机械作业,共生产木
材127 631立方米。其中原条生产88 984立方米,占总量的69.72%。
2009年,采伐量减为118 485立方米,6个林场投入采伐专业户35户、1563人、机械 151混
合台进行生产。其中生产原条65 211立方米,占总量的55%。机械化作业程度为100%。
1988至2009年全局木材采伐作业情况
表2—11 单位:立方米、人
集 材
1988年,集材作业严格执行 “先道后号”、“三采三集”作业法,主要使用J—50拖拉机
绞集。每台拖拉机配司机、助手、集材员 3人为一组,先用绞盘机将伐区原条单根抽出装在拖
拉机搭载板上,够载后运至装车场。个别陡峭地形,辅用畜力集材(俗称马套子),以马匹牵拉
将原木集中。当年投入拖拉机128台、绞盘机81台,共集材776 262立方米。其中机械集材569 537
立方米,畜力集材206 725立方米。单机集材量最高8905立方米,最低3128立方米,平均5033.4
立方米。 至1990年执行相同规则、采用同样方法,圆满完成火烧木采集任务。 年投入拖拉机
122台,绞盘机 91台。共集材806 499立方米,其中机械集材397 514立方米,占总量的49.28%,
畜力集材408 985立方米,占总量的50.72%,年平均单机集材量 5033.4立方米,机械化程度为
79.6%。
1988至2009年全局木材集材作业情况
表2—12 单位:立方米
1991年,恢复正常采伐生产,执行同样集材作业方法,投入集材拖拉机 109台、绞盘机93
台,共集材385 377立方米。其中机械集材373 099立方米,占总量的96.81%;畜力集材12 278
立方米,占总量的3.19%,年均单机集材量4495立方米,机械化程度达96.8%。
1992年至1996年,共完成集材作业1 731 286立方米,年均作业346 257.2立方米,其中机
械集材1 608 232立方米,占总量的92.89%;畜力集材 123 064立方米,占总量的7.11%。年均
单机作业量3635立方米至4063立方米,机械化程度平均在92%以上。
1997年和1998年,木材产量调减至29.59万立方米。年投入J—50拖拉机70台、绞盘机52台
进行集材作业,两年完成集材量588 884立方米。其中机械集材568 644立方米,占总量的96.56%;
畜力集材23 240立方米,占总量的3.44%。单机年作业量为3463立方米和 4187立方米,机械化
作业程度为95.91%和96.2%。
1999年后,木材产量调减至 238 269立方米。集材作业多种承包形式并存,按要求严格执
行“三采三集”,集一号、净一号、验收一号;不许“丢件子”、不准“一绳穿”,尽量保护
母树、幼树。全局投入拖拉机 54台,绞盘机 52台。其中机械集材 229 969立方米,占总量的
96.52%;畜力集材 8300立方米,占总量的3.48%。单机年均作业量3593立方米,机械化程度为
96.5%。2000年,木材生产减至208 068立方米,集材投入拖拉机44台、绞盘机42台。机械集材
187 378立方米,占总量的90%;畜力集材206 690立方米,占总量的10%。单机年均作业量3123
立方米。
2001年后,木材产量逐年调减,集材多以承包形式生产作业,集材机械也有偿转让给班组
经营。集材作业采用机械、畜力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原条集材采用机械作业,原木集材多
采用畜力作业。至2008年,木材年产量减至12万立方米,8年累计完成集材生产1 113 724立方
米。机械集材827 105立方米,比例由90%逐年递减至56.43%;畜力集材 288 619立方米,比例
由10%逐年增至43.57%。
2009年,全局集材118 485立方米,其中机械集材 65 211立方米,占总量的55.03%;畜力
集材53 274立方米,占总量的44.97%。
装 车
1988年,伐区采用绞盘机结合高速索架杆装车,造价低、效率高、操作方便。每个伐区设
1个装车场,配1个装车组,由 1名绞盘机手、2名捆木工、1名信号员组成。原条采用机械“大
捆”方式装车,原木多采用人力装车。全局建装车场38个,完成装车作业总量 574 007立方米,
其中机械装车48 465立方米,占总量的84%,人力装车91 539立方米,占总量的16%。至1990年,
完成火烧木抢运任务,累计装车量达1 613 858立方米,其中机械装车1 300 386立方米,占总
量的80.57%;人力装车313 470立方米,占总量的19.43%。
装 车
1991年,恢复正常木材生产后,林业局、林场、工队、班组逐级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定额
制。单独核算装车作业指标,东风140、解放 141车核定载量15立方米/台次,尼桑车核定载量
30立方米/台次。年设装车场34个,装车作业总量385 379立方米,机械装车 366 058立方米,
占总量的94.98%;人力装车19 321立方米,占总量的5.01%。
1993年起,制定装车作业管理办法,规定原条根部朝前,与护栏保持 0.5米间距;装车高
度控制在4米内,宽度限制在超过车体0.2米内;要求不超载、不超高、不超长、不超宽、不搪
腰,梢头不拖地。至1998年,年均设装车场24个,累计装车 1 959 670立方米,其中机械装车
1 762 870立方米,占总量的89.95%;人力装车196 800立方米,占总量的10.05%。
1999年,按大兴安岭林业局管理局《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林业局将
绞盘机等装车机械有偿转让给林场职工。部分工队变为家庭式作业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
存。设装车场21个,装车总量238 269立方米;其中机械装车 228 269立方米,占总量的95.8%;
人力装车10 000立方米,占总量的4.2%。2000年,设装车场20个,年装车 208 068立方米;机
械装车184 068立方米,占总量的88.46%;人力装车24 000立方米,占总量的11.54%。
2001年后,年木材生产总量减至10多万立方米,装车量逐年减少。随着生产条件、生产方
式变化,人力装车比例越来越大。全局实行装车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无证不准作业。林业局经
常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进行装车作业检查指导,确保生产安全。至2009年,累计
完成装车作业1 232 209立方米,其中机械装车885 996立方米,占总量的71.9%;人力装车346 213
立方米,占总量的28.1%。
1988至2009年全局木材生产装卸车作业情况表
表2—13 单位:立方米
清理验收
伐区清理 1988年,继续延用“归堆法”清理伐区。采伐生产结束后,抽调部分人力将伐
区内的树头、枝丫搬运至集材道两侧;码成 2米长、1米宽、1米高的枝丫堆,任其自然腐烂。
要求标准是每公顷80~100堆。至1990年,抢采火烧木期间,共清理伐区 424 284公顷,为3年
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1991年起, 按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办法》要求, 在采伐生产时,每
工队配6~10人、作业组配2~3人负责伐区清理。年清理伐区 6403公顷,为拨交伐区的100%。
1992年,按林业部《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将风倒木、有利用价值的剩余物
及拆除的楞腿、架杆、支柱、爬杠、棚架等运下山,加以利用。至1994年,共清理伐区23 281.7
公顷,为3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年均回收剩余物2000多立方米。
1995年起,制定《阿木尔林业局木材生产伐区管理办法》,全面加强伐区作业质量管理。
要求清林作业必须按设计方式进行,归堆法、散铺法、火烧法必须按要求标准实施;清林必须
跟上进度,当月清林必须达到当月采伐面积的70%,否则不予验收。至1998年,共清理伐区33 972.7
公顷,为4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年均回收剩余物近2000立方米。
1999年,按国家林业局《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标准》,伐区清理作业实行跨年度管理。即当
年生产伐区清理率90%,翌年春可进行第二次清理,补足上年度余下的10%。是年清理伐区5257
公顷,为年拨交伐区的100%。
2000年后,严格执行伐区清理不合标准不验收、不拨交新伐区制度,伐区作业实行质量风
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促进伐区清理质量的提高。至2008年,共清理伐区 50 112.26公顷,完成
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2009年,继续实施伐区清理不合标准不验收、不拨交新伐区制度和伐区清理抵押金制度。
坚持国家和林业管理局伐区清理管理标准,加强产中检查指导,确保伐区清理质量。年清理伐
区5239.8公顷,为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伐区验收 1988年,采取三部门联合验收法,由调查设计部门侧重检查采伐方式、采伐量
是否严格执行调查设计;营林部门侧重检查伐区清理是否达到标准;资源部门侧重检查伐区出
材率及资源消耗量是否合乎要求。三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回收手续,方可拨交新伐区。至1989
年,共验收伐区33 933.4公顷,为两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1990年,进一步加强伐区拨交验收管理,严格规定不按调查设计作业、作业质量达不到标
准一律不准验收。由资源科、生产科、营林处、设计队联合检查,达到标准要求后方予验收。
至1992年,共验收伐区面积203 924公顷,为3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1993年,实行“下达计划一本账、采伐审批一支笔、检查验收一把尺”制度。规定全局采
伐生产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准擅自更改;采伐生产许可证统由局资源科审批,严格凭证采伐;
验收由资源科、生产科、营林处、设计队 4部门联合组织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拨交新伐
区。至1996年,共验收伐区34 722.3公顷,为4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1997年,林业局重新修订《伐区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木材生产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
必须按调查设计要求作业;无证采伐、超限采伐、改变采伐方式、更改设计文件一律勒令停止
生产。生产作业结束后,由生产、资源、营林、设计 4个部门对伐区逐个检查验收。并全面加
强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检查指导,确保伐区质量。至1999年,共验收伐区22 292.7公顷,
为3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2000年,面对多种形式承包生产的复杂局面,采取严格采伐限额,坚持持证采伐制度。要
求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调查设计文件、伐区拨交证和采伐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调查设计规定
的面积、方式、采伐量进行生产作业。 并依据林业管理局《伐区作业质量风险抵押金管理(试
行)办法》,全面实行采伐风险抵押金制度。 伐区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即先由生产工队自
检,再报请林场复检合格后,向林业局递交“伐区请求验收报告”,最后由局生产机电科、资
源科按 《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技术方案》标准实施验收。 至2003年,共验收伐区
25 899.46公顷,为4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2004年后,组成专门验收小组,按林业管理局《伐区管理办法》,对产中检查时发现违规
现象,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取消木材采伐作业资格。至2009年,共检
验回收伐区29 452.6公顷,为5年拨交伐区面积的100%。
1988至2009年全局木材伐区拨交、清理、验收情况
表2—14 单位: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