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管理第一节 劳动管理 用 工
1986年10月 1日起,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国营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暂行办法(试行稿)》
规定,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由用人单
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六个月试用期。
1988年,制定《阿木尔林业局搞活固定工制度试行方案》。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生产
单位、辅助生产单位、非生产单位采取自愿组合、择优组合、招标组合、搭配组合形式,试行
推广搞活固定工制度,打破“铁饭碗”,消除“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弊端。
1989年,实施《劳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对未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一切用工纳入劳务
市场统一管理。制定《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将计划外用工纳入劳动工资计划管理。
对超计划用工进行清理整顿,至5月末,清理超计划用工 3100人。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加强企
业劳动力管理的规定》,企业用工计划由地区劳动局批准,就地就近招录。
1990年,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待业人员登记注册、安置就业、企业劳务市场管理、招工补
员、工人调配、职工调转、劳动合同签证等办事程序予以公开。是年,按照《补充自然减员内
招方案》和《一九九○年补员招工方案》,在企业内部顶岗知青中招用1500名合同制工人。
1992年,制定《阿木尔林业局劳动力管理办法》。
1995年起,在全局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界
限。企业从外地调入的干部、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等,一律与企
业签订劳动合同,原身份保留。同时,实施《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留用的,续订合同。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职业介
绍所报告。合同终结,将从业人员移交职业介绍所待业。
1998年,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林业局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局6514名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是年,试行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总额使用、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支付、职工福利待遇、
职工技能开发、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残疾人劳动保障、职业介绍、培训、技能鉴定机
构遵守规定情况、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单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等,组织自查自检。
2000年起,按照《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先
后分三批一次性安置下岗职工2202人,其中,2000年安置945人,2002年安置900人,2003年安
置357人。
2005年,按照科学合理用工原则,精简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一线。以核定的劳动定
员为依据,合理配备人员。局内调动实行“四不准”,山上不准往山下调,一线不准往二线调,
超员单位不准调入人员,缺员单位不准调出人员。局内外调动,经局长批准。
2007年,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通知》
要求,一次性安置462人,其中,职工273人,混岗知青工189人。
2008年,一次性安置2423人,其中,职工72人,混岗知青工2351人。
2009年,继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竞争上岗。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工、知青工
身份界限,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年末,全局在册职工4710人。
1988年至2009年职工增减情况
表3—11 单位:人
工 资
1985年7月1日起,按照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批准的《阿木尔林业局工资改革方案》,对全
局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职工套改工资和升级。干部执行《国营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工人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大中小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全局在册职工5227人,参加套改升级
5205人,缓套缓升22人。
1988年,继续执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岗位工资。根据省体改
委文件精神,将原浮动升级工资改按固定工资执行。升级职工5692人,月增资额97 049元,人
均增资17元。被聘任为工人技师的,从受聘之日起,每人每月提高工资标准25元。
198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给企业增加工资的通知精神,为全局列入增资范围的6543人,每
人增加一级工资,月增资额118 023元,人均增资 18元。同时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定级标准,
本科生定12级正,月工资91元,专科生定13级正,月工资85元,中专生定14级正,月工资74元。
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月定级工资104元。
1990年,在1989年普调一级工资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第19次会议精神,全局职工6348人
每人晋升半级工资。月增资额118 032元,人均月增资 18元。根据地区劳动局关于提高新录用
人员定级标准的通知, 调整新录用人员的定级标准,新录用的合同制工人,试用期工资执行5
级副,月工资81元;在伐区从事木材生产的,执行5级正,月工资87元;从事其他工作的定4级
正,月工资75元。提高复员退伍军人定级标准,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3年不满5年的,定 4级正,
月标准75元;满5年不满7年的,定5级副,月标准 81元;满7年不满10年的,定5级正,月标准
87元;满10年不满13年的,定6级副,月标准93元;满13年不满 17年的,定6级正,月标准100
元;满15年及其以上的,定7级正,月标准 114元;军龄加工龄不满3年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
人员定级;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高定 1级。被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工资低于九类工
资区企业干部工资标准9级正的、被聘任为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工资低于 10级副的、被聘任为
初级技术职务人员,工资低于12级副的、被聘任为技术员职务人员,工资低于14级正的、分别
按9级正130元、10级副112元、12级副85元、14级正68元执行。
1991年,由于粮油销售价格调整,按照省劳动厅文件精神,将企业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提
高6元,全局升级职工7158人,月增资额42 948元。技校毕业生经考核达到4级工应知应会者,
定4级正,月标准75元。职业高中毕业生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1993年,在企业内部实行工效挂钩。对10月31日前在册职工、合同制工人,实行“挂钩”
升级。挂钩升级8843人。月增资额194 563元,人均月增资22元。
1994年,根据地区《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将1993年10月末在册固定职工、
合同制工人列入套改范围。全局6993人套改新拟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月增资额 147 731元,人
均增资21元。按照林业局给企业职工增加工资额度的实施办法,将1993年12月31日前在册职工
列入增资范围,全局6712人,月增资额449 704元,人均增资67元。
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单位提取工资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工
资基金专户支取。7月1日开始,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工资,定级标准为,工作不满1年的定2级正,
月工资90元;满1年不满3年的定3级正,月工资101元;满3年不满5年的定4级正,月工资113元;
满5年不满8年的定5级正,月工资128元;满8年以上的定6级正,月工资140元。
1996年,按照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将12
月31日前在册职工6529人列入调整范围,月增资额724 719元,人均月增资111元。同时调整定
级工资标准。技校毕业生,初级工月工资241元;中级工月工资261元。中专毕业生,月工资261
元;大专毕业生,月工资271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月工资 281元。复员退伍军人,满3年不满
5年,月工资241元;满5年不满7年,月工资251元;满7年不满10年,月工资 261元;满10年不
满13年,月工资271元。是年,在贮木场试行工资制度改革,计时制工资提取20%作为奖励工资;
计件工资按工资总额90%作为基础工资,10%作为效益工资。均与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劳动效
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挂钩,向苦、脏、累工种人员倾斜。
1999年,实行工资联合审批制度。由工资定额、生产调度、人事编制、计划统计、企业管
理、社会保险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批组进行审批,对出勤人数与统计情况不符、验收产品与调度
统计数字不符、生产作业条件不明确、工资支付单据与验收单据不符、不按劳动定额执行、有
定额不执行开计时工资、定额标准与调查设计不符、不按时上报劳动定额、委托生产不履行手
续、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情况不批工资。全年冲减不合理工资支出34万元。根据
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增加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将6月30日前在册职工5866
人列入增资范围,月增资额199 444元,人均月增资34元。
2002年,按照林业集团公司对“阿木尔林业局关于增加职工工资标准的报告”批复,将12
月31日前实际在岗职工3740人纳入增资范围,月增资额392 700元,人均月增资105元。
2006年,根据林业集团公司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全局职工3292人增加工资,月
增资额306 156元,人均月增资93元。
2007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坚持企业办学性质不变,
同岗同酬原则。对企业办中小学、幼儿园中,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和退休教师,按照地方
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全局符合套改条件的241人,月增资额423 916元,人均增资1758
元。套改工资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森林公安机构人员过渡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林业局
森林公安机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范围内符合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2005年 8月15
日前进入森林公安队伍,仍在森林公安机构工作且具有正式干部身份并授衔的人民警察;2005
年8月 15日以后调入森林公安机构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
务的人员,省人事厅录用公务员、军转安置部门批准接收的转业干部;符合考试录用过渡人员,
考试三科总成绩130分以上(含130分)人员列入公务员过渡范围。自2008年10月 1日起,对列入
范围的149人套改为公务员工资,月增资277 706元,人均增资1864元。同时按规定对14名退休
人员套改工资,月增资19 150元,人均增资1368元。是年,在林业局所属小型企业实行多种分
配方式。由用人单位视经济效益、经营状况,自主决定分配形式。生产任务饱满,生产作业条
件正常,有量可计的单位,实行计件工资;企业内部实行效益工资,劳动者的收入同企业效益
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工资基金管理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按照确定的
编制定员,实行工资联审,审批工资同时,审查工时记录、原始凭证、考勤记录、计件工资产
品验收单等。当年支付工资总额4920.7万元,年人均工资10 447元,是1988年人均工资3451元
的3倍。
1988至2009年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情况
表3—12
津贴 补贴
1985年1月1日起,提高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
师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 5元;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 10元。调整护士护龄津贴,从事
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 5元;满15年不满20
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
1988年1月1日起,从事安全监督、检测人员每人每天享受保健津贴 0.5元,每月按实际工
作日发给。6月1日起,提高从事专职计划生育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分管人数 500人以上的,每
人每月15元;分管人数200至500人以内的,每人每月12元;分管人数30至200人的,每人每月8
元。
1989年,对森工企业木材生产主伐工段以及驻勤在山场从事营林生产工段的职工发给工种
补贴。油锯手、集材拖拉机司机、绞盘机手、割灌机手,每人每天补贴 3元;打枝、伐区清理、
清林抚育工,每人每天补贴2元;工段其他后勤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元。
1990年4月1日起,公安干警、审计、物价、大检办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办案期间,每人
每天发给岗位津贴1元;公安干警参加值勤每人每天0.8元。
1991年9月 3日起,执行广播电视台站工作人员津贴,北山电视台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3
元;实验台(广播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天0.9元;其他工作人员,执行4级艰苦广播电视津贴标
准,每人每天0.6元。
1992年起,派出所、刑警队、巡警队干警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贴0.5元。
1993年6月10日起,调整野外作业人员外野补贴,每人每日由4元调到 6.5元。9月1日起,
提高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局所在地学校,每人每月15元;林场学校,
每人每月17元。
1995年1月1日起,提高警衔津贴标准。在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
在职人民警察,二级警员每人每月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
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是年,职工冬季储菜损失补贴由50
元调到90元,取暖期开始,职工取暖补贴由47元调到100元。
1996年2月1日起,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御寒津贴45元。
1998年,受聘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受聘岗位标准,享受边远地区科技补贴。
2002年8月1日起,在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由月60元增至 100元、局主管领导增至
150元。
2007年,编制内的公检法司人员、医疗卫生人员、企业办学中工勤人员、企业机关管理人
员、木材生产人员、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岗位补贴。正处级600元/月;副处级500元/月;正科级
400元/月;副科级300元/月;一般干部200元/月;工勤人员150元/月。
2009年,将部分补贴、津贴,归并到工资按月发放。按规定保留护龄津贴、教师岗位津贴、
广播电视、信访、审计工作人员补贴、冬季储菜损失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
劳动定额
1988年,劳动定额实行三级管理。统一劳动定额由林业部(国家林业局)颁发和管理;补充
劳动定额由林管局制定和管理;企业劳动定额由企业自行设计制定,经地区劳动定额站审查同
意后,由企业制定和管理。6月1日起,试行林业管理局制定的《林业生产劳动定额超产浮动单
价办法》。在执行林业部1984年《东北内蒙古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劳动定额》的同时,于10月,
对统一劳动定额和补充定额新生产项目,通过技术测定和统计资料分析整理,制定《企业生产
劳动定额》。
1991年,通过现场测定、资料分析,制定《企业生产劳动定额》,包括木材生产、木材加
工、营林生产、公路养护、机械修理、综合利用、电气水暖维修、黄金生产等11项。
1993年,根据生产需要,重新修订《企业生产劳动定额》2章31节。
1994年,调整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将生产人员计件工资单价由定额单价调整为综合单价。
1996年,制定《伐区木材(原条)生产及汽车运材综合消耗(试行)定额》。
1999年,根据林业集团公司《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区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劳动定额的通知》,
对各生产项目的计件单价进行调整,将各种补贴、增加工资等因素纳入计件单价。同时废止林
业局1994年制定的综合单价。
2000年,全局营林生产战线执行林业集团公司制定的《营林生产统一劳动定额》。
2001年,执行林业集团公司制定的《林产工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
2002年开始,根据企业职工增资情况,对生产工人计件工资单价,利用系数进行调整。
至2009年,各生产单位生产工人,统一执行林业集团公司指定的《大兴安岭林区木材生产
统一劳动定额》、《营林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和《林产工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并根据企业
职工增资水平,利用系数调整计件工资综合单价。
技能培训
1987年,在塔河林业局培训龙门吊司机6人,机械修理工10人,水暖锅炉工250人。
1990年,举办油锯手、 集材拖拉机司机、绞盘机手、水暖工、制材锯手培训班, 培训油
(电)锯手19人,集材拖拉机司机22人,绞盘机手16人,水暖工29人,制材锯手10人。18人参加
地区举办的机械修理高级工培训,2人参加冷热加工培训。
1991年,分别对从事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的技术工种进行岗位培训。培训汽车驾驶员、集
材拖拉机司机、油锯手、绞盘机手、割灌机手、机械检修工等 246人。受地区主管部门委托,
举办17人参加的高级驾驶员培训班。
1992年,培训油锯手、集材拖拉机司机、绞盘机手55人。
1993年,4人参加地区在塔河技术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其中,汽车驾驶员2人,集材拖拉机
司机1人,绞盘机手1人。2人参加地区举办的冷热加工高级培训班。
1994年,培训各类中、高级工91人。其中,机械修理中级工49人、集材拖拉机中级工22人、
木材检验高级工12人、营林高级工8人。
1995年,17人参加中级汽车驾驶员培训,41人参加中级机械修理培训, 1人参加高级工培
训,2人参加汽车驾驶高级工培训,6人参加地区举办的公路养护高级工培训。
1996年,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按照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对新
从事技术工种的46人进行油锯手、割灌机手初级工培训。晋升高级工的 16名电工、6名汽车驾
驶员进行高级工培训。
1997年5月,16人参加地区举办的物资供应仓储保管高级工培训。 12人参加地区举办的水
暖高级工培训。6月,举办中级机械维修工培训班,28人参加培训。7月,举办中级集材拖拉机
司机培训班,23人参加培训。8月举办中级油(电)锯手培训班,21人参加培训。 10月,13人参
加地区举办的汽车维修高级工培训,3名车工参加冷加工高级工培训。全年共培训技术工人116
人。
1998年6月,委派9名木材检验高级工,参加地区举办的木材检验技师培训。7月,195人参
加地区对检验员进行的定级考试。其中,获高级证书56人,中级证书63人,初级证书76人。
2000年,8名汽车驾驶员参加地区举办的技师培训并获得技师任职资格。
2001年,举办两期初级、中级、高级森林管护工培训班,197人参加培训。
2002年起,先后举办岗前培训、油锯手、集材拖拉机司机、绞盘机手培训、专业计算机培
训、大中专毕业生择业能力培训。至2009年,共举办38班次,培训4800人次。外地培训80人次。
离退休人员管理
1988年,试行职工退休费统筹,统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9.2%。参加统筹企业与漠河县劳动
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本着先存后用,按季征集,按月支付原则,由县社会劳动保险
公司在季度最后一个月 25日前,委托银行代为扣缴下季度统筹金。企业每月5日前,向县公司
填报退休人员明细表,经审核后划拨应支付的统筹金。是年,办理离退休人员118人。根据《关
于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和《劳动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增加企事业单位职工生
活补贴的通知》,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月增9元和5元生活补贴。
1989年,按照《关于提高工人技师待遇的通知》,技师任职 5年以上,在任职期内办理退
休手续的,技师津贴作为退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当年办理离退休人员85人。
1990年,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提高煤电价格的通知》, 为离退休人员每人月增补贴6
元。
1991年,根据 《企事业单位职工关于提高洗理补贴的通知》,月标准提高到18元。 根据
《关于参加工资改革人员加发补贴的通知》, 1985年末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每人月增发8
元,退休人员增发7元。当年为33人办理离退休手续。
1992年,根据国家《关于参加工资改革人员加发工改补贴的通知》,1985年末参加工资改
革的离退休人员月人增发10元。根据省《关于提高城镇职工肉价补贴的通知》和《关于提高粮
价补贴的通知》,每人月增加4.1元和5元补贴。当年办理离退休266人。
1994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高水价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水价补贴4
元。根据省《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离休人员每人月增加18元,退休人员每
人月增加17元。根据劳动部《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离休人员每人月增加60至
100元,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20至60元。全年办理离退休79人。
1996年,根据国家《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离休人员每人月增加22元至120
元,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14元、16元、18元不等。2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御寒补
贴45元。
1998年,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年,执行国家《关
于增加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对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
护理费51元、61元、81元不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离休人员
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
90元。2002年,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1945年9月2日前参
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月增加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
每人月增加90元,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30元、28元、26元、20元。是年,根据《黑龙江省调整
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的通知》,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工人,每人月增加养老金80元。按照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发5%,独生子女死亡的加发
10%。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增加企业退休人员补贴的通知》,对1995年12月 31日前退休人员,
每人月增加33元;1996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人月增加24元;2002年12月31
日以后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005年,办理离退休65人。
2009年,办理离退休105人。
1988至2009年职工离退休情况
表3—13 单位:人
续表3—13 单位:人
劳动监察
1988年,接待因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和退休享受待遇问题来信来访 7人次,调查了解后均妥
善处理。
1990年,在顶岗知青中招用合同制工人,成立林业局招工信访领导小组,设 2名工作人员,
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将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分门别类整理,提交领导小组。对 119人反映出的问
题,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招工简章》规定,将符合择优录用条件的96人,录用为合同制
工人。
1995年,因退休享受待遇问题, 5人集体上访。经调查了解,按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阿木尔林业局劳动监察暂行办法》,劳动监察大队对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004年,实施《阿木尔林业局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接待处理典型信访案件 3起,
协助地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起。
2009年,劳动监察工作遵循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规、政策的行为和问题。至年末,共查
处各种案件15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