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刑事检察
1988年,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原则,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起17人,经审查批准9起17人,占提请批捕
准确率100%。受理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起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全年批准逮捕准确率
100%。提起公诉10起13人,免予起诉3人。
1989年,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签署凡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协议。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移送
批捕刑事案件9起,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人犯批捕时限平均1.5天(法定时限三天)。公安机
关移送和检察机关自侦采取强制措施,人犯批捕时限平均为3天,比法定时限提前 17天。全年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刑事案件37起37人,其中重大刑事案件9起12人,
是上年2.6倍。
1990年,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方针,实行检察长把关,检察委员会集体
讨论决定办案制度。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将案件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检察委员会成员,
检察委员会对每个案件进行讨论决定。全年办理21起,批捕案件无错案。
1991年,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在“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中,向发案单位下发检察建议
3次,口头提出2次,监督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协助 4名免诉人员单位建立健全
监改组织和帮教措施,避免重新犯罪发生。
1993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批捕、起诉准确率100%。对裁判和裁定案件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在提前介入
审查案件、复查证据时,重点看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批准逮捕刑事案件17起,犯罪嫌
疑人20人。
1995年,坚持“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受理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刑事案件14起2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起22人,不批准逮捕 1人。受理自侦部门提请批准
逮捕案1起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全年批准逮捕人犯22人,提起公诉19起33人,其中直诉案件
起诉11人。免予起诉5人。
1998年,按照修改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取消退补侦查。审查批准逮捕 6起,
决定不批准逮捕1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7人,批捕准确率100%。受理审查起诉案7起8人,其
中公安机关移送3起4人,反贪局移送4起4人,全部提起公诉,起诉准确率100%。
2000年,根据《全区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落实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
务。保证案件质量,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起9人,办案时限平均
二天。复查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卷宗31起5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5起9人,其中上报地
区分院1起1人,起诉4起8人。受理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案1起1人,平均审查时限12天。
2002年,实行“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按职责权限分工答复”制度,对
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坚决不捕、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补查。批捕8起 12人,
不批捕3人,平均办案时限2天。复查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案件36起41人。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起13人,其中上报地区分院审查4起4人,向法院提起公诉6起9人。
2004年,坚持批捕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原则,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2起13
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0起11人,受理地区分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2起2人。
批准逮捕12起12人,不批准1人,批捕准确率100%。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1人,介入侦查、
现场勘察2次,引导侦察取证6次。复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21件28人,受理各类移送起诉案
件12起13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起11人,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起2人,
提请公诉10起11人,上报分院审查起诉2起2人。起诉准确率100%。
2005年至2009年,坚持“严打”方针,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
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刑事犯罪。受理提请批捕案件34起40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
提请批准逮捕32起38人,受理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案2起2人。批捕准确率100%。受理移送审
查起诉案件56起67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44起52人,自侦部门移送12起15人,提起公诉56
起 65人,上报地区分院审查起诉1起 2人。1988年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
295起,其中批捕354人,不批捕20人。起诉案件359起,其中起诉459人,免诉57人,上报分院
8起9人。
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批捕案件及审查起诉案件情况
表4—15 单位:起、人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8年,反贪贿赂局立案两起,查办2人。
1989年,贯彻中央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贪污腐败的指示精神和“两高一部” (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国家监察部) 通告,把打击贪污贿赂作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全年经济侦查部门受
理案件17起24人,立案侦查13起13人。
1991年,按照《人民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及《举报工作细则》,受理经济案件15
起16人,立案侦查6起7人,移送免诉1人,移送审查起诉5起5人。
1992年,贯彻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和省检察院《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
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年立案9起,查办9起9人。
1994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方针,制定“目标管理落实规划”,打
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起6人,立案5起6人。其中贪污案件3起4人,受贿
案件1起1人,偷税案件1起1人,侦查终结4起5人,结案率80%。在侦查终结4起案件中,移送起
诉2起2人,移送免诉2起3人,免诉率50%。
1998年,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集中教育整顿”,立案4起4人,其中大案3起3人,特
大贪污案1起1人,携款潜逃2起2人,侦查终结,结案率100%。
2001年,坚持“一要慎重、二要坚决、务必搞准”方针,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受理案件线索5起5人,查结贪污案1起1人。
2003年,加强与纪委、监察、公安、审判等部门协作,开展经济检察,初查案件 3起,立
案2起。
2004年,执行《反贪污贿赂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和《反贪局办案流程》,规范
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起2人,抓获在逃贪污犯罪嫌疑人 1人。
移送审查起
诉2起2人。
2005年至2009年,加强查办大案、要案力度。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10起11人,移送审查
起诉10起11人,经法院审理作有罪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2起3人,
移送审查起诉1起1人,经法院审理作有罪判决。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
案件110起,立案96起,查办104起。
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情况
表4—16 单位:起、人
控申检察
1988年,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及高检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要求,
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来访做到有接待、有处理、有回音、无积压。
1990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化》要求,建立“七簿一卡”制度。
1992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和省检察院《关于在反腐败斗
争中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3人(次),来信8件,其中控告举报 11件
(次),法律咨询6件(次),要求解决各类问题4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8件,直接答复12件(次),
案件线索调查1件。
1994年,根据地区分院“举报初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要求,实施《百分制考核办法》,
提高初查质量,把控申工作纳入日程。坚持检察长接待来访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
举报线索13件,转公安机关查办2件,转贪污贿赂科查办2件,自办初查9件,立案查结1件 1人。
1996年,落实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强化执法监督”精神,严格执法,
狠抓办案。接待群众来访49人(次),举报线索13件,转反贪污贿赂局3件,初查10件,立案3件,
初查率77%,成案率30%。控申检察被评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文明接待室。
1998年,设立专门接待室和接待人员,配置举报电话和微机。对举报线索实行归口管理,
使线索受理、登记、移送、分流处理及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筹资 2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当
年奖励3名举报人。全年接待群众来访41人(次),举报信7件,其中初查5件,转反贪局2件,立
案 2件,初查率71%,成案率40%。控申检察被省政法委评为“学东莱、创建人民满意政法基础
单位”达标单位。
2000年,按照《基层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结合检察机关“三讲”教育,开
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被省检察院评为“规范化接待室”。
2002年,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程序试行规则》,实行立
案、审查、结论三公开审理方式,控申科接待人民群众来访25人(次),举报信1件,初查1件。
控申接待室经省院考核验收,进入省级规范化行列。
2004年,强化证据意识,在收集、固定证据上下工夫,受理举报线索25件,其中贪污案件
线索2件,贿赂案件线索12件,其他案件线索8件,转公安机关3件。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4件,
依法对有理申诉3起案件当事人给予国家赔偿。
2009年,控申检察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托检察法律服务站,
深入社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51人(次),对来信来访和举报及时
答复。1988年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22件,来访418人(次),举报信
70件。
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受理来信来访情况
表4—17 单位:件、人
民行检察
1993年,按照地区检察分院《关于监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事后监督程序暂行办
法》,成立民事、行政监察科。
1994年,加强对案件线索管理、调查和研究,深挖案源,受理民事行政申诉3起,立案3起。
1996年,落实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强化执法监督”精神,严格执法,
狠抓办案。对受理3起案件阅卷指导,向分院提请抗诉1起,向法院提出改判建议 1件,均被采
纳。
1998年,院领导对民行、行政检察工作发表电视讲话,干警在林业局主要街道和各林场进
行宣传,发出宣传单300多份。
2000年,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程序试行规则》,实行立
案、审查、结论三公开审理方式,保证公正执法。依法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诉
案件1件,被地区分院采纳。
2001年,按照“三个百分之百” (对来信来访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
复)要求,建立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 主管检察长发表电
视讲话,电视台在自播节目中连续播出。主要街道设立宣传点,出动宣传车到林场宣传,发放
宣传单1000份。
2004年,贯彻“执法与普法相融,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服务并行”理念,受理不服法
院判决民事申诉案件1起,审查后向分院提请抗诉,得到分院民行检察部门支持。
2005年至2009年,开展案件管辖范围宣传,受理不服法院判决民事申诉案件 4起,审查后
向分院提请抗诉4起,分院支持4起。1994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共受理32
起,立案21起,提请抗诉13起,息诉11起。
1994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情况
表4—18 单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