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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第三节 审判





刑事审判

1988年,按照省法院工作会议“承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
序合法,提高案件质量”规定,审结案件10起,其中公诉案件8起,自诉案件2起,判刑16人。

1989年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杀人、抢
劫、强奸、贪污、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从重处罚,从重处理。受理刑事案件69起,判刑81
人。

1992年,开展集中和专项打击斗争,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全年审结刑事案件13起。其中
经济犯罪4起,其他刑事案件9起,判刑15人。

1993年起,开展专项打击无视国家森林法规、滥砍盗伐国有森林犯罪分子。坚持“两手抓、
两手硬”方针,坚决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竭力保障林区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审
结刑事案件38起。判刑61人。

1996年,执行除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全年召开公开审判大会 3次。
审理案件20起,判刑23人。

1997年,执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由纠问式转为控辩式,由法官包揽庭审转
为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举证。全年审理刑事案件11起,审结11起,结案率100%。

1998年,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原则,审理刑事案件8起,判刑9人。

2001年,实施集中打击和专项打击相结合战略,快审快结,打击暴力团伙犯罪和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10名犯罪分子公开宣判,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审理刑事案件9起,结案9起,结案率100%。

2003年,坚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办案期内从快”、“办精案、办铁案”目
标,审理案件7起,结案7起,判刑7人。

2004年起,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执行上级法院“严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
依法惩处犯罪,伸张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受理案件60起,结
案60起,结案率100%。

2009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持从重从快方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势力
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破坏森林资源、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侵财型犯罪,依法快审重判。受
理案件5起,结案5起,结案率100%。1988年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受理
案件281起,判刑361人。其中判实体刑147人,缓刑134人。

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判刑情况
表4—19 单位:起、人




经济审判

1988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审理劳务纠纷案件9起,其中判决 2起,调节结案7起。结案
率100%。

1989年,推行公开审判和举证责任制,维护社会主义横向经济关系健康发展。受理经济纠
纷案件37起,其中调解结案27起,判决1起,裁定撤销8起,移送1起。结案率100%。

1990年起,执行《经济合同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妥善处理每起经济纠纷案件,受理
经济案件26起,诉讼标的152.26万元。其中调解结案9起,判决结案14起,裁定撤诉2起,移送
1起。结案率100%。抽调干警分赴7省27个市县,为林业局清回欠款250万元。

1999年,贯彻调解原则,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主动劝导、说服教育、化解纠纷,受理
经济案件4起,判决结案3起,调解结案1起。

2000年,经济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

1988至1999年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情况
表4—20 单位:起




民事审判

1988年,执行《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规。审结民事案件78
起。其中调解结案36起,调解结案率46%。

1989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
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再行判决。受理民事案件148起,调解结案87起,结案率59%。判决结案
37起,裁定撤诉24起。离婚案件86起,占受案总数58.5%。

1992年,落实“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新《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团结。审理民事案件 152起。其中调解结
案88起,占案件总数57.9%,裁定撤诉37起,判决结案27起。

1993年,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采取送法上门,解决民事纠纷案件。
对疑难案件采取“会诊”方式。除重点抓好婚姻家庭、债务、赔偿案件外,审结 5起房屋纠纷
案件。

1994年,民事审判实行分案承包,落实目标责任制。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01起,审结199起,
结案率99%。其中调解结案122起,调解结案率61%,判决结案33起,撤诉46起。

1997年,民事案件审判实施谁主张谁举证,庭审前法官不接触当事人,询问调查由“纠问
式”转变为“控辩式、诉辩式”。审理民事案件170起,调解结案76起,判决70起,裁定 24起,
调解结案率44%。

2001年,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民事案件审理实行先期公告制,给当事人留出
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准备时间。全年审理案件120起,其中婚姻家庭案 35起,追索欠款案
82起,损害赔偿案2起,相邻关系案1起。结案率100%。审结调解结案46起,调解结案率38%。

2002年起,审理民事案件140起,结案140起,结案率100%。其中判决61起,裁定19起,调
解60起,调解结案率42.8%。

2009年,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见,采取多调少判,化解矛盾,减息纷
争,维护社会诚信的审理办法。受理民事案件49起,结案48起,结案率97.9%。其中判决 10起,
裁定2起,调解36起,调节结案率69%。1988年至2009年,民事审判工作受理案件2977起,调解
1447起,判决1062起,裁定468起。

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情况
表4—21 单位:起




信 访

1988年,接待来信来访257件(次),调节36起,主动撤诉 55起,按照受案范围不受理和转
出64起,立案102起,其中接待室结案19起,转民庭审结78起,转刑事庭审结2起,转经济庭审
结3起。

1989年,接待室更名控告申诉审判庭,加强控申立案工作。对民事、经济纠纷和自诉案件
当事人起诉,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当事人工作,劝其息诉。不属法院管辖案件,及时转交
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66人(次),立案175起。

1990年,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处理申诉案件两个“暂行规定”,在当事人申诉时,宣传法律
政策,作细致思想工作,全年接待来信来访508人(次),审查立案175起。

1994年,开展规范化管理,实行立案分开。热情为群众排忧,克服冷、横、硬、冲衙门作
风。对案件及时立案,跟踪处理。全年群众来访327人(次),立案245起。

1996年,制定控告申诉庭职责范围,文明办案,保障当事人诉权。来信来访 293人(次),
经审查立案222起,其中民事案件200起、刑事案件22件。

1999年,坚持热情服务、及时审查、及时立案、及时答复、及时移送。 全年来信来访286
人(次),经审查立案265起,结案率100%。

2001年,来信来访468人(次),经审查立案174起,其中民事案件121起,执行案件 41起,
刑事案件10起,行政案件1起,经济案件1起。案件全部审结。

2002年,认真做好诉前保全、简易案件处理,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12人(次),审查立案290
起,经调节息诉62起,撤回起诉60起。

2003年,树立文明执法,争做文明干警,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接待群众来信
来访193人(次),审查立案147起,其中民事案件108起,刑事案件10起,执行案件 27起,再审
案件2起。

2009年,接待来信来访81人(次),审查立案64起。调解和解9起,不予立案8起。1988年至
2009年,接待来信来访6816人(次),调解1200起,不予立案1351起,立案4089起,转有关单位
176起。

198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信访接待情况
表4—22 单位:起




申诉复查
1998年,成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案件定期评查和再审案件审理。当年复查案件 1件,维
持原判。

2001年,加强对案件定期评查和再审案件审理。复查案件 5起,维持原判 3件,更审改判
2件。

2005年,开展规范化管理,实行立案分开,复查案件8起,维持原判5起,更审改判3起。

2009年,复查案件1件,待审。1998年至2009年,复查案件27起,维持原判 19起,更审改
判7起。

1998至2009年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案件复查情况
表4—23 单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