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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老保险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991年,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为合同制工人缴纳工资总额的5%,
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企业临时工以及从业青年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全民企事业单位知青工养老保险,单位按知青工工资总额15%提取,知青工按本人月工资 3%提
取,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缴养老金29.56万元。其中,企业缴纳26.95万元,个人缴纳
2.61万元。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
面。从1月起,所有在册固定职工(含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按省、地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养
老保险金。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 1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按上年本人年工资总额3%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年初一次性在工资中扣缴办法。缴纳养老金566.54万元。其中,企
业缴纳558.01万元,个人缴纳8.53万元。

1996年1月1日,按照《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
神,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实行每两年提升 1个百分
点, 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工资收入8%,企业缴费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
1226.67万元。其中,企业缴纳1124.94万元,个人缴纳101.73万元。

1999年 6月,深化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改革,启动缴纳知青(从业青年)社会养老保险。
从业青年参保人数占全局知青总数64%。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 2155.23万元。 其中,企业缴纳
1978.85万元,个人缴纳176.38万元。

2002年,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职工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将企业职工养老金缴纳比例缴费工资标准由7%调整为8%。一次性
安置人员、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仍按全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缴纳。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1932.66
万元。其中,企业缴纳1529万元,个人缴纳403.66万元。

2005年,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龙江省调整和完
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
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及《在线调整和补录数据》要求, 将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2%,个人
按8%收缴养老保险金。全局参保6179人,参保率100%。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2291万元。其中,
企业缴纳1076万元,个人缴纳1215万元。

2006年,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国有企业混岗集体职工(含混岗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国有企业混岗集体职工(含混岗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规定,增加参险范围。参保6738人,参保率100%。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2201万元。其中,企业
缴纳1034万元,个人缴纳1167万元。

2007年,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国有企业混岗集体职工(含混岗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及大署劳社发〔2007〕13号补充通知精神调整参险范围;按《调整企业离退休有关待遇》、
《关于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数据整理工作》、《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
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通知精神,开办社会保险指纹信息采集;按《调整全区失业保险标准》、
《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精神,调整失业保险标
准。林业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7285人,参保率100%。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2144万元。其中,企
业缴纳1081万元,个人缴纳1063万元。

2008年,按《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退
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有关要求》、《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
理》通知精神,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发放生活补贴。林业局参保6738人,参保率100%。全年
缴纳养老保险金2431万元。其中,企业缴纳1322万元,个人缴纳1109万元。

2009年,参加养老保险7602人,参保率100%。全年缴纳养老保险金2541万元。其中,企业
缴纳1022万元,个人缴纳1519万元。

1988至2009年养老保险金收缴情况
表6—3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