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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1992年,林业局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开展失业保险业务,
失业保险金缴纳标准: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职工按月工资1%缴纳。

失业保险金适用范围: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金必须存入国
有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失业保险
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失业保险金由劳动工资科负责管理。全局参加失业保险5912人,
缴费金额7.08
万元。

1996年,全局参加失业保险5517人,缴纳失业保险金7.71万元。

2000年,全局参加失业保险5074人,缴纳失业保险金22.38万元。

2004年,按照“失业保险是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线”要求,凡在大兴安岭地区范
围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
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和企业都有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职工
有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失业保险4791人,缴费额102.71万元。

2009年,职工失业保险业务一律在网上操作,参保人员全部录入金保网,坚持减轻企业负
担,稳定用工岗位,保证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原则。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个人缴纳0.5%,企业
缴纳1%。核对困难企业20家,发放岗位补贴545.12万元。征收失业保险 66.81万元,其中,企
业缴纳44.54万元,个人缴纳22.27万元。

1992至2009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情况
表6—5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