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福利待遇
第三节 福利待遇
1988年,林业局拨付协作木材300立方米,为全局职工福利供应副食销售额193万元,主要
有大米150万斤,各种鱼20万斤,牛羊肉10万斤,白条鸡7万斤,水果70万斤,黄豆50万斤,面
粉60万斤。每名职工平均购买大米250斤,面粉60斤,豆油30斤,黄豆80斤。
是年,职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执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在岗职工享受探亲假和婚、丧假,女职工享受产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
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职工在规定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探亲人标准工资发
给工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探亲人月工资 30%以内,
由探亲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时,由单位领导批准,有1至3天假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
亡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后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在批准婚、丧假和路程假期
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林业局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
担。
是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享受副食品补贴5元、物价补贴5元、
肉价补贴5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9元、水电价格补贴6元。
1992年,国有企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增加肉价补贴4元、粮价补贴5元,洗理费增加到18
元,燃料价格补贴11元。为职工改善生活,外进副食 50万斤、主食280万斤、水果50万斤。每
个职工年分大米200斤、白面100斤、黄豆40斤、豆油20斤、其他副食55斤。
1993年,进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将生活福利科改为生活福利公司,变为经济实体,实行
自负盈亏。新年佳节所购进的副食品一律按市场价格销售。是年,增加电价补贴 3元、每人每
月享受物价福利性补贴共计71元。
1995年起,在岗职工享受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
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安排在适当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 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工资。
199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利补贴规定,将原每月71元各项福利补贴纳入基本工资,重新
调整为77.5元。至2005年仍执行这个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单、棉工作服、鞋、手套等10种,价
值9.5万元。春节期间,为职工发放副食品补贴资金10.2万元。
2001年,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
企业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林业局为女职工
办理生育保险,保费由林业局负担。
2003年,林业局开展“帮扶500人上岗再就业活动”,全局282名科级干部与贫困户结成对
子,使182户困难职工在帮扶下脱贫。全局为贫困户捐款捐物20余万元,林业局提供 1000多平
方米房舍帮助下岗职工发展种养业。
2004年春节期间,组成 6个慰问组带着猪肉、鱼、豆油、大米、白面等到23个生产工队,
慰问一线工人。带着11万元慰问品和慰问金,走访慰问军烈属、因公致残职工、离退休老干部、
特困职工、优秀教师、劳动模范。救助老弱病残人,发放困难补助8120元。
2006年,发放爱心基金2.3万元,救助贫困生 81人。救助最低保障户 301户,发放低保金
34.7万元。扶持205名下岗职工再就业。救助老弱病残66人,救助金1955元。
2007年,全局纳入低保户358户,发放低保金 22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等城镇五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30多万元。救助贫困学生82名,
救助老弱病残50人,救助金1.1万元。
2009年,组织全局职工向弱势群体捐款3.8万元。扶持239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救助老
弱病残17人,发救助金7100元。救助73名贫困学生,发助学金5600元。发放低保金3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