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尔林业局劳保医疗管理办法
阿木尔林业局劳保医疗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3日
为了深化劳保医疗改革,加强医疗经费管理,根据卫计字〔1989〕第138号,黑财厅字〔1990〕
49号和大林办〔1990〕44号文件精神,本着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与个人挂钩,
分类管理,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职 工
林业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
二、家 属
固定职工、离退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二条:凡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下列费用可以在劳保医疗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国营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需有急诊证明)。
三、去外地进修、出差、休假人员,原则上不准自购药品。因临时患者必须买药的,金额
不得超过十元,因患急病可在国营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其医疗费必须持急症证明方可报销。
四、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固定一个全民所有制医院门诊治疗或住院的医药费。
五、按规定转外地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六、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八、职工原则不准自购药品,应抢救急需而医院又确实不能解决必须外购的,经主治医生
写明诊断、药品名称,数量,经主管院长审批,劳保医疗办批准后,所购药品的费用。
九、因病情特殊需要,由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心脏起波器等,不超
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十、因工伤残,需要装配假肢、配眼镜、镶牙、辅助医疗用具,经医疗单位同意,经医疗
办批准的所需费用。
十一、凭医疗诊断证明,单位同意,经医疗办批准疗养的医药费用。
十二、用于危重病人抢救,所必需的贵重、滋补药品的费用(需要有重病报告书)。
十三、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所引起的急、慢性中毒所必需的贵重、滋补药品的费用
(需有专业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条:自费范围
一、挂号费、劳保医疗证的工本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取暖费、押金费、煎
药费、伙食费、营养费、理发费、洗澡费、文体活动费、算还公物赔偿费、就医路费、急救车
费、会诊费、电视费等。
二、产妇的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婴儿费和与医疗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各类整容、矫形、健美的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用以使用矫形、各种磁疗用品、
健美器具以及非工伤镶牙,配眼镜、安装假肢、假眼、拐杖等一切费用。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住院期间加收的保险费)、气功费等。
五、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医疗办批准,自找医院诊治的医疗费及自行疗养的医疗费和
在个体、集体、联合诊所就医的医药费。
六、各种不属于医疗报销的营养药和滋补药等自费药品,没经批准的自购药品。
七、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检查、治疗费。
八、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费用。
十、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下列药品不论是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管理: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玛瑙;各种可用药的动物器脏
(鸡肉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
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三鞭参茸固本丸、三肾丸(粉)、康福乐、青春乐、胎
宝、青春宝、男宝、女宝、龟灵集定坤丸、蜂蜜(配置丸药除外);
蜂乳片、参芪片、青春恢复片、脑灵片、首乌精片、山楂片(晶),阿胶维晶、五加参晶、
脑力新、脑新舒;
五味子冲剂、蜂王浆冲剂、蜂乳精冲剂、山茶冲剂、菊花晶冲剂、复方五味子冲剂、维康
冲剂、菊锌宝冲剂、山楂冲剂、参芪冲剂、刺五加袋泡茶、刺五加糖浆及冲剂、五味子糖浆;
人参口服液、人参鹿茸口服液、蜂乳口服液、三宝口服液、双
参蜂王浆口服液、虫草参王浆口服液、参茸王浆口服液、益春宝口服液、健尔康口服液、鹿茸
口服液、蜂王浆口服液、双宝素口服液、口服葡萄糖、浓淡力维隆、人参膏(露、糖浆、精)、
鹿茸精以及人参鹿茸为主要成分的制品。
蜂王精、维他麦精、人参精、人参首乌精、参芪鹿茸精、刺五加参精、参茸精、灵芝精、
灵芝蜂王浆、蛤蚧精、蛤蚧党参膏、雪蛤大补素、蜂乳蜜、灵芝蜜、蜂王浆、补蜜、蜂乳胶囊、
刺五加蜂乳;
冻干血浆及H3的药品、水解胎胞糖浆、山楂糖浆、五加参糖浆、参杞蜂王浆、葡萄糖酸锌
蜂王浆、五味子酊(酒)蛤土蟆油、各种鱼肝油(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偻病除外)、玉米油、
蜂皇精、王浆蜜、蜂乳;
多种维生素、橙维C、果味维C、可口维C;
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 复合辅酶A1能量合剂、胎盘(包括人血)、
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白蛋白;
参茸霜、珍珠霜、珍珠精、青年乐、风油精;
各种滋补(露、酊、糖浆)如葡萄糖、安度、单糖浆、卵磷脂糖浆、灵芝糖浆等。
各种药酒和水果、滋补膏剂及生发、减肥类药物如梨膏、桑葚膏(蜜)、西瓜膏、枇杷膏、
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等;
总之,凡药品包装上带有“卫药健”字的均按自费药品处理。
十二、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按自费药品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劳
保医疗中按规定报销。
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二仙胶、龟板胶、别甲胶、马宝、珊瑚、玳
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等。
第四条:实行单位管理的医疗费挂钩办法
一、单位管理
(一)通过劳保医疗改革,单位对职工的医疗费实行综合性的定额包干,包干数额每人每年
100元(含职工家属及知青工半费的医疗费), 由劳保医疗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享受公费医疗职工
的实有人数、将门诊、住院、转院的疗养费用,按规定指标做出预算,由财务部门按年度拨给
各到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制约管理,和各单位经济指标挂钩。结余留用,超支不
补。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都要成立劳保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必须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自觉严格执
行劳保医疗政策规定,不断促进劳保医疗改革。
(三)各享受劳保医疗单位的财会人员为劳保医疗管理监督员,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每
月要及时准确向林业局劳保医疗办公室上报单位所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二、具体挂钩办法
劳保医疗改革是劳动工资制度、用工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根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上
级有关文件, 其原则是:每次就医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15%,全年个人支付的医药费最高
达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左右,对确实困难无能力支付者企业可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
1.包干人员
(1)知情工(不包括集体企业),每次就医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0%。 (2)10年以下工龄的职
工70元一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3%,70、0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3)10年至20年工龄的职工80元以下个人负担12%,80元至159远的个人负担14%, 160元以
上个人负担15%。
(4)20年至30年工龄的90元以下个人负担11%,90元至179元个人负担13%, 180元以上个人
负担15%。
(5)30年以上工龄的100元以下个人负担8%,101至199元个人负担10%,200元至 399元个人
负担12%,400元至799元个人负担14%,80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6)30年以上工龄离退休干部,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110元以下个人
负担6%,110元至219元个人负担8%,200元至439元个人负担10%,440元至879元个人负担12%,
880元至1759元,个人负担14%,176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7)一般工伤,300元以下个人负担9%,301元至599元个人负担7%,600元至 1199元个人负
担9%,1200元至2399元个人负担11%,2400元至 4799元个人负担13%,480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8)独生子女和离退休干部,建国前退休工人,200元以下个人负担5%,201元至399元个人
负担7%,440元至799元个人负担9%,800元至1599元个人负担11%,1600元至3199元个人负担13%,
320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9)现职副处级以上,离退休后享受副处级待遇的,300元以下个人负担5%,301元至599元
个人负担7%,600元至1199元个人负担9%,1200元至2399元个人负担11%,2400元至4799元个人
负担13%,480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10)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条件和偏瘫的500元以下个人负担3%,501元至 999元
个人负担5%,1000元至1999元个人负担7%,2000元至3999元个人负担9%,4000元至7999元个人
负担11%,8000元至15 999元个人负担13%,16 000元以上个人负担15%。
(11)患瘫痪和确诊为癌症后,2000元以下个人负担2%,2001元至3999元个人负担4%,4000
元至7999元个人负担6%,8000元至 15 999元个人负担8%,16 000元至31 999元个人负担10%,
32 000元至63 999元个人负担12%,64 000元至127 999元个人负担14%,128 000元以上个人负
担15%。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
(1)属于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时, 除手术费、药费实行半价费外,检
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未在指定医疗单位就医, 一切费用不予报销,但在异地居住,
在全民所有制定点医疗单位医治的按规定报销药费、手术费的二分之一。
(3)子女药费如是一个的由男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二个男女各负担一个,其子女是奇数的
男方要多负担一个。
3.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离退休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五条:医院管理
一、实行医疗证制度,凡是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离退休职工、计划内的临时工)、独生
子女,都要办理医疗证,凭证就医,无证或人证不符按自费处理。
二、处方复写,一联交就医人附核销单据核销,一联医院留存备查,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
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再多开需院长批准,节假日值班医生只准开一日量。
三、不得开与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出院带量不得超过七日量。
四、严禁挂床住院,医院医政科负责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住院其床位费自理,
违者视情节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五、对绝育、人流在本地医院不能实施者确需到个体诊所实施由医院、计划生育办出具证
明,经医疗办批准,费用方可按有关规定核销。
六、凡因公负伤、重症抢救输血,医院按国家规定价格给患者开收据回单位按规定核销,
超出部分由患者自理。
七、因病情需要,做各种物理(CT核磁共振、多普洛、动态心脏监护、碎结石、透析等)检
查和治疗的,在个人承担医药费的基础上,单独提高与挂钩的比例,个人负担的仍不得少于20%。
八、使用贵重药品(如安宫丸、先锋霉素、大活络丹、回天再造丸等)和进口药品及辅助检
查等,凡一次处方或单项检查超出50、00元者,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和检查。
九、医生要根据病情开药,不开指名药,不开人情药,不开乘车药,更不能冒名顶替开药,
违者视情节给予50元—100元罚款。
十、医疗单位药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十一、医院和各卫生所要积极做好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端正医德医风,坚持医疗原则,
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治愈率,降低转院率,保证公费医疗制度
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实施定点医疗逐级转院制度
一、省内诊治,因患疑难病症需要转院诊治的,必须逐级转院,患者持局职工医院转院证
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医疗办批准后方可转指定的上级医院治疗,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二、出省诊治,凡需要到省外诊治的,需持局职工医院转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经局
医疗办、地区医疗办批准后到省卫生厅医政处办理出省转院手续,否则不予核销医疗费用。
三、省内疗养、因病需要疗养,应经过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报局、地医疗办审批后,
由局工会同意安排指定医疗院疗养。
四、出省疗养,凡出省疗养,必须使用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
算票据”,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核销。出省医疗必须持有原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所在单位同
意,经局、地、省医疗办审批后,由局工会安排省外指定疗养院疗养,凭出省诊断证明,介绍
信,专用收据按规定核销。
五、疗养期间的医疗费个人承担30%
第七条:局成立劳保医疗管理委员会(略)
劳保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劳保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地享受劳保医疗待遇人员范围及资格的审查。
四、负责本地享受劳保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财务部门编报劳保医
疗经费决算。
五、负责对下级劳保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六、负责劳保医疗政策、医疗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有益于健康
的体育活动。
第八条:劳保医疗管理工作奖惩办法
一、对在加强和改进劳保医疗管理工作中模范执行劳保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企业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单位医疗费有节余,按节余额的60%,单位留作下年度使用,40%奖给主管领导,财务
人员及有关人员。
三、对医疗单位销售非治疗性药品和不按规定开自费药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利润外,对领
导和当事人各罚款80至100元,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对挪用、占用医疗经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
罚款100至150元,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享受劳保医疗人员违反医疗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除令其赔偿损失外并罚款30~50
元。
第九条: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辅助账,及时准确记录医疗费支出情况,同时要建立职
工劳保医疗费登记卡,职工局内调转时人卡同行,没有登记卡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核销医疗
费。
二、本《办法》自下发起执行,阿林发〔1990〕92号文件同时作废。
三、附劳保医疗费登记卡式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