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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办法补充规定

住房制度改革办法补充规定




1998年4月7日

根据国家和省、地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
会讨论决定,我局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各项办法正式开始实施。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补充规
定:

一、关于旧房出售

1.我局第一批旧房出售,按地区房改办规定, 一年内可执行黑房改字〔1988〕7号文件,
超出一年时间按重置价或上级新的规定执行。一年内的日期定为1991年9月1日至1992年9月1日,
超出日期停止办理第一批出售业务。

2.第一批旧房出售价仍按大兴安岭地区批复的〔1991〕12号文执行。 (详价见批复文件中
旧房出售价格附表,为了直观在原文后增加两业附表)。

3.首批出售的必须是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工、顶岗知青工,非顶岗知青工优惠额下调5%执
行,其他住企业房屋人员不予优惠,按标准价给予出售。

4.购房手续的办理:购房个人先到房改办领取统一购房申请表,由个人申请,职工所在单
位盖章证明职务身份后,再到房改部门办理售房手续,交款后持收据到房产科办理私有房屋产
权证,即为私有产权。

5.购后事宜:任何购户不经房产主管部门允许,无论私有或公有部分,都不能改变结构和
设施,也不准增设妨碍房屋使用寿命的其他设施。

6.报废房和破损房的出售:主管部门认定报废的房屋暂不出售,没有认定报废而破损的房
屋,申请购买的职工要在申请购买时注明破损部位,待评价小组统一评价后出售。

二、关于公房租金调整和补贴(试行)办法

1.公房租金的调整按上级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提租,标准:
1~3月份楼房按平均0.18元/平方米、平房按平均0.12/平方米执行,4月1日开始执行大兴安岭
地区新的统一租金标准,楼房按平均0.35元/平方米,平房按平均0.25元/平方米执行。

2.职工调出和公房自行出租、出借给非企业职工的租金收取:

(1)男女职工调出一方时,必须执行保证金制度,标准按地区规定, 待全家迁出时,保证
金如数退回,以息抵租。如另一方不是企业职工,住房必须收回进行出售。

(2)职工将公房自行出租、出借给非企业职工时, 每发现一次按大兴安岭地区规定超面积
收费标准收取当月房租,并限期迁出,如不按限期迁出时,房产部门有权把住房强行收回进行
公价出售。

3.职工住房提租后的补贴:职工住房提租后的补贴从1992年4月1日开始执行,如资金支付
渠道不明确时,各单位可单独做表,单独审批,暂不支付,待上级有明确规定后,一次性支付。

4.补贴的范围和审核:补贴范围按上级规定,必须是固定职工、合同工,并持有房证的户
主享受,由房产科和各单位工资员,按1992年3月1日职工的工资标准核定补贴基数后执行,非
大铁沿线林场没有实行房改单位不执行补贴办法。

三、关于新房新制度和集资建房办法

1.1992年的新房制定和集资建房仍按阿木尔九一年制定的暂行办法执行。

2.各单位有购新房和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在4月 20日前将申请报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
位汇总报房改办,由房改办统计上报林业局审批决定。

3.1992年新房出售和集资建房的价格:新房出售优惠价大约在27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
米左右,集资建房优惠价大约在140元/平方米~160元/平方米。职工购房或集资建房必须先预
交60%~70%的购房或建房款后,主管部门方可安排开工。按各单位申请购房额不得超出本单位
出售旧房款总额。

四、有关房改工作的协作配合

房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凡是参加房改的单位,
都要配备责任心强的房改工作人员,协助房改办、房产科做好公积金、房租补贴的基数核定和
公积金收缴,旧房出售的联系工作。

房改工作的开始给各单位的劳资、财务人员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单位领导要亲自安排、认
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尽快地把我局的房改工作开展起来。

五、本补充规定由林业局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原阿林发〔1991〕103号文件中与本补充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