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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尔林业局天保工程公益林、商品林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阿木尔林业局天保工程公益林、商品林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1998年9月30日

根据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天然林资源保护办公室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阿木
尔林业局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益林、商品林建设作业设计

设计队按照天保办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进行调查设计,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规
程进行设计。

二、公益林、商品林建设任务落实

1.根据管局天保办所下达的建设任务及设计部门的作业设计,由天保办将设计落实到林场
或单位。

2.营造林计划一经下达就视为开工。

3.营造林建设任务,除林业局天保办批准进行招标施工外,任何人不得转包、分包,必须
用于职工分流,如林场不能完成,由天保办调整给其他单位用于进行职工分流。

三、公益林、商品林施工建设

1.施工建设严格按天保工程作业规程施工,营林、资源部门有权监督施工,进行技术指导,
如有违反规程者,营林、资源等部门有权终止其施工资格,由天保办另行安排。

2.施工工程中,天保办、营林处、资源科有权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检查。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使企业蒙受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领
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4.施工中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5.建设单位每月向天保办(计划科)、营林处、财务科上报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四、公益林和商品林验收制定

1.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定:即施工单位自检为一级,验收合格后,报营林、资源部门进行
二级验收合格后,方可上报天保办组织营林、资源、设计、财务等部门验收,二、三级验收可
合并成一次验收。由营林、资源部门填写验收单位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

2.验收必须依照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规程验收,在质量和面积全部合格后方可
通过。

3.严格禁止验收中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验收单必须由施工单位、营林处、资源科书面同意,并由天保办审核后方可作为验收结
算凭证报财务科。

五、公益林和商品林资金结算

1.严格执行林管局制定的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关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定。

2.结算经天保办和财务科向林业局天保领导小组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3.天保办或委托审计部门执行财务结算和林场结算监督职能,没有天保办书面同意,认为
此项结算不生效。

六、有关事项

1.林业局“天保办”设在计划科(合署办公),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管理办法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