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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尔林业局承包经营实施办法

阿木尔林业局承包经营实施办法




1999年1月1日

为深化全局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提高
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承(发)包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
通过以开放、搞活为主要措施的承包经营,使承包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条 承(发)包原则

1.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

3.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原则。

4.坚持风险、权利、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在管理上宜统则统(如生产计划、资源管理、财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宜分则
分(如自主经营、自主分配、人事、用工等),统分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承包方式、目标、内容与期限

第三条 承包方式:

采取场(厂)长、经理(以下简称“承包牵头人”)牵头人, 党政班子成员(指正副书记、场
长、副科级以上工会主席。以下简称“其他承包人”)集体承包的方式(以下统称为“承包人”)。

考核和兑现分别实行分数达标、效益进档双项考核制度和达标计奖,盈余加奖的激励办法。

发包与承包双方需签订正式合同。

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提出《承包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分别报送林业局及
企管办、财务科、劳资科等部门备案。同时由个人向局交纳承包风险保证金:承包牵头人和书
记各5000元,同级副职各3000元。

第四条 承包目标

在全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使我局各生产单位成为木材
生产、营林生产、林产工业、多种经营、家庭自营经济五业并举,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共同
发展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承包的主体内容

承包的主要内容为“八包”、“两保”。“八包”为:一包各项生产和“天保工程”任务;
二包多种经营和林产工业(以下简称两业)发展;三包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四包资源保护和合理
利用;五包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六包作业质量和产品质量;七包企业科学管理和经济效益;
八包党群工作。

“两保”为:一保经济效益与人均收入同步增长;二保物质文明建设于精神文明建设共同
进步。

第六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具体期限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林业局对承包单位的保证条件

第七条 林业局按向承包单位下达的生产任务,给承包单位配足设备和劳力,核定好生产
成本和流动资金数量,并及时组织到位。

第八条 林业局在生产作业前一个月向承包单位拔交伐区和作业场地。

第九条 林业局按生产任务量核定原材料和能源供应量,并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第十条 涉及承包单位职工调动时,林业局与承包单位协商,不得单方强行调出调入。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的工资总额与生产任务量同时增减。当承包单位的产量与业务量发生
变化时,林业局要及时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其他灾害造成损失时,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商定解
决办法。


第四章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法办
事,守法经营。

第十四条 全面完成林业局下达的年度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大力发展林产工业和多种经
营及家庭农副业生产。同时按国家和企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作业质量。

第十五条 保护国家森林、矿产、水、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国家规定合理
利用各种资源。

第十六条 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降低物质消耗、合理使用劳动力、
解决费用支出,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千方百计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按时缴纳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使用利
息。

第十八条 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检修,提高机械效率,确保机械状态完好。

第十九条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切实抓好护林防火工
作,杜绝森林火灾和经济火灾的发生。

第二十条 加强职工技术培训,抓好思想、文化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二条 在发展生产基础上提高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主动向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在处理涉
及党政工三方面共同性事务时,应召开党政工三方联席会议,认真听取党组织和工会意见,最
后由承包牵头人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同党群组织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抓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
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五章 承包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营决策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组织形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技术改造和革新、
职工培训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指挥权

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人事、用工权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行政副职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其他管理人员有权打破干部、工人界限,
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用。

第二十八条 奖惩权

有权对下属进行奖惩。包括通报嘉奖,给予物质、奖金鼓励等奖励以及建议上级予以晋级、
提薪、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分配权

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制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报局劳资、企管部门备
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 销售权

本单位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产品经局同意后,有权自行销售,但必须执行林业局统一限价。


第六章 承包指标

第三十一条 必保指标

1.木材生产、营林生产产量和“天保”工程指标:必须保证全面完成。

2.林产工业和多种经营产值、利润指标:要力争超额完成。

3.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国有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有偿占用,国有资金使用要
保息增值。房屋等基础设施和机电设备要保值。

4.资源管理指标:保证消耗指标、采伐限额、木材生产总量不突破。

5.安全防火指标:安全生产管理要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事故伤亡,林地过火面积
及次数,经济火灾损失要控制在限定指标以内。

6.作业质量和产品质量指标:包括伐区、运材、贮木、造林、抚育质量和主导产品、两业
产品质量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7.企业管理指标:根据国家标准做好计量、标准化、全面质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的
管理及基础教育、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使企业管理不断正规化、科学化。

8.经济效益指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消耗,增加两业产品盈利,增加职工收入,使
经济效益与年人均收入同步增长。

9.党群工作:做好宣传、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和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素质,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共同进步。

第三十二条 否决指标

1.超过年度采伐限额;

2.更新未跟上采伐指标;

3.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重大经济火灾;

4.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

5、成本超支或经营亏损;


第七章 盈余或亏损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我局林场、车队、贮木场只承担阶段(工序)性生产,其实现的利润只能
体现在最终产品的销售中,且销售利润均归林业局所有,加之直接生产成本和车间经费结余十
分困难,所以,实现结余全部留用,上缴另行计奖。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两业发展,承包单位经营的两业生产所实现的利润,属局、场(厂)独
资的全部留用,含第三者出资的按所占比例分成后,由林场作为两业发展及职工奖励资金。

第三十五条 林场实现的总成本结余和两业产品利润不论上缴比例高低,其总额均作为对
承包牵头人计奖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成本超支和经营亏损,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承担不
了的部分依次用承包牵头人、班子成员及全体职工工资抵补。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七条 必保指标全部采取综合分的办法进行考核,满分为 100分。得85分为达到及
格标准(以下简称达标)。具体考核工作按《阿木尔林业局承包经营指标考评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全部否决指标的日常工作内容,已含在必保指标内,不另行计分。但只要发
生任何一项,则取消单位的全部奖金,并对承包人另行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林业局具备发放奖金能力时,按生产任务量和定员情况核定承包单位奖金总
额。以奖金总额为基数,按实得分数计发承包单位奖金(即达标计奖)。计奖标准为:必保指标
考核分达90分以上者奖金可全额享受,低于 90分者,每低1分减发总额的2%,低于85分者每低
于1分建设总额的10%。低于80分者取消全部奖金;超过 90分以上者,每超过1分增发总额的2%。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所得分数
不足80分及出现成本超支或经营亏损者,承包牵头人和班子成员不享受任何奖励,只按年4800
元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与年已领工资之差一次扣回,返还本单位财务。承包场(厂)长、经理、
专职书记一律免职,就地安排其他工作,连同党政副职、工会主席在内,除全额收缴承包风险
保证金外,每人各降一级标准工资。

第四十一条 对承包牵头人实行工资加奖金的计酬办法。承包期内,承包牵头人可按月领
取工资,每年年终由局按考核结果核发奖金。

第四十二条 对承包牵头人的奖励共三种:即基础奖、保工资奖和效益奖。计奖办法是:
(1)单位得分85分以上时,可得基础奖500元,每增加1分,加发奖金100元,得分达到98分以上
时,按满分(100分)计奖。(2)职工上岗率低于90%时,每低一个百分点减发基础奖200元;高于
90%时,每高一个百分点加奖100元。(3)职工工资每发足一个月,可得保证工资奖100元;全年
所发工资不足10个月时免发。(4)效益达到收支平衡时,可得效益奖 1000元。实现结余时按1%
加奖。实现上缴时按5%加奖。但未达标或职工工资未发足12个月者,不能计发效益奖。

第四十三条 以承包牵头人实际兑现的年终奖金总额为基数, 按50—80%的比例计发同级
副职的奖金。其具体额度为:单位得分85分以上按50%计发,得分90分以上按60%计发,得分95
分以上按70%计发,得分98分以上按80%计发;低于85分不计奖。所需资金在林场工资及奖金总
额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承包单位专职书记比照承包场(厂)长、 经理,副书记、 工会主席比照副场
(厂)长、副经理实行同奖同罚,即享受相同奖金,接受相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林业局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作为林业局承包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本办法规定的发包、考核、草拟奖罚方案以及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项承包指标分别由各主管部门严格考核,年终填好考核评分表,报送企管
办审核汇总。有关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由财务科提出,经林业局局长审核后,报送企管办。

第四十七条 企管办每年两次组织有关部门对承包单位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
受理承包人《承包工作情况总结》,对各主管部门考核的各项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组织抽查认定。
并据以核查合同执行结果,提出奖罚意见,报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实施。


第九章 有关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林业局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解聘场长:

1.承包牵头人不能按期提出《承包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时;

2.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时;

3.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

4.造成重大人为火灾时;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6.承包牵头人严重违法乱纪时。

第四十九条 承包牵头人由于下列原因可以提出辞职或终止合同。

1.因林业局或职能部门没按时提供第三章所列保证条件或有意设置障碍,危及正常经营时;

2.由于领导班子意见不一致,导致承包牵头人的正确决策和正常指挥受阻,林业局未采纳
其关于调整班子的意见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时;

3.自觉不能胜任承包牵头人职务时。

第五十条 承包牵头人提出辞职报告后,林业局需在一个月内答复,如不同意辞职时,应
创造条件使其能正常开展工作。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辞职,可自行停止工作。

第五十一条 承包牵头人解聘后,由林业局指定的人替其工作,履行其职能,直至新承包
牵头人就任时为止。

第五十二条 因终止合同而解聘的场(厂)长、经理,是干部的一般就地分配其他工作,从
工人中聘用的一般返回原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卸任的,林业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地安排相应
职级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场、贮木场等生产单位及局直单位的承包经营。我局其他规
定或办法,涉及承包工作的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国家经济政策调整涉及本办法中的重要原则问题时,林业局有权对有关条
款适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局发有关承包经营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