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尔林业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阿木尔林业局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为企业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央《深
化干部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
(黑办发〔2000〕18号)的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多种形式任用制
(一)党群、公检法、武装部副科级以上干部岗位及局直基层单位(含委托经营单位)的书记、
副书记实行任命制;
(二)基层工会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选举制;
(三)机关行政科室、局直基层各单位行政副科级以上岗位实行聘任制;
(四)委托经营单位(指与林业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相当于科级单位建制)受托人实行竞争制,
副职实行岗位聘任制;
(五)继续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局党委今后在一定条件下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
正副科级岗位, 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配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按照局党委适时确定的
“双推双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案实施。
(六)改造为股份制的企业,领导班子人选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一下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际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条件
(一)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四化”标准。
(二)要坚持注重实绩,具有改革开拓精神,政绩平平的不能提拔。
(三)提拔任用的年龄标准:副职岗位一般在35周岁左右,最大不能超过40周岁。正职岗位
不能超过45周岁。
(四)必须在近两年内参加过局党委组织部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五)原则上在后备干部中提拔任用,并逐年提高备用结合率。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聘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助级以上技术职称。
不具备要求的文化程度或技术职称的,但群众公认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政绩突出,也可提任、聘任。
(八)提任、 聘任领导干部不能越级或突击提拔, 晋升副职岗位的必须在股级干部、科员
(干事)、基层单位中层管理管理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晋升正职岗位的必须在副职岗位上工
作满二年以上。
(九)提任、聘任领导干部的数量,不得超过局党委组织部、局编委核定的领导干部指数。
(十)局外调入人员工作不满一年的不提拔、聘任,脱产学习人员在外学习期间、下岗经商、
停薪留职、请长假等不在岗位的人员在离职期间或者复职后不足一年的不能提拔、任用。
(十一)受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不满一年的不能提拔任用;受行政记大过、
降级、行政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足两年的不能提拔任用,政绩特别突出或作出特殊贡献
的视情节提拔任用。
四、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知识,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企
业,开拓创新,在企业的建设发展中作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清正廉洁,办事公正,正确行使职工群众赋予的权力。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
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党群部门的正副职按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需要, 由局党委提名,组织部考核(公检法正
副科级的考核,组织部会同政法委共同进行),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检法、武装部的正副职及相应级别岗位人员的提拔,除按第一条程序办理外,需履
行相应法律程序的,依法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批准后对外公布。不批准的不予提拔任用。
股级岗位任用由部门提名、组织部、政法委考核,由组织部部务会议决定。
(三)局直基层单位的书记、副书记的提拔任用程序:书记由局党委提名,组织部考核,党
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副书记由单位党组织提名或局党委直接提名,组织部考核后由局党委集体
讨论决定。
(四)基层工会主席人选由单位党组织提名,组织部考核后由局党委确定是否列为候选人,
经相应会议选举后由局党委任命。
(五)机关、局直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的提拔任用程序:拟提职的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
的基础上,由党委推荐或局长提名,组织部考核,经党委会议讨论后,由局长聘任并签订岗位
聘任书;副职由行政正职向本单位党总支(党支部)提名,经本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研究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推荐,组织部考核后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由行政正职聘任并签订聘任
书。
(六)委托经营单位经营者按照林业局委托经营方案的规定产生:副职由正职提名,党组织
向局党委推荐(书面材料),由组织部考核,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由正职聘任并签订岗位聘任书。
(七)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产生,局党委仅负责任职条件的
把关。
六、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1.触犯法律被判刑法的;
2.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两年内又受到以上处
分的;
3.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屡教不改,受拘留处分的;
4.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原则办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影
响和损失的;
5.因领导失职或失察,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较大,要追究主要领导责
任,视具体情况给予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6.经审计有严重问题的,给予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7.经考核,全面素质不适合担任一把手,可保留职级,交流到副职岗位;对不适合担任领
导职务的,但具备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可保留职级,安排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8.工作没有创新,政绩平平测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二年测评为基本称职的;
9.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发面存在较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
确有其事的;
10.干群关系恶劣,群众反映不满,在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 20%(含20%)以上,或廉政
差票达到15%(含15%)以上,经考核确定存在严重问题或能力低下,原则上确定为不称职干部。
对不称职干部,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11.在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10%(含10%)—20%之间,经考核确有问题的,原则上确定
为诫勉干部。诫勉干部由组织部门和纪委与其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在规
定期限内仍无起色的,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12.在领导班子民意测评中,班子差票达 10%—20%以上,且考核中在团结等方面又存在严
重问题的原则上确定为差班子。对差班子应进一步深入考核、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主要
领导和责任人,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13.聘任干部符合聘任书规定的应予解聘条件的;
14.不能正常坚持正常工作,一年当中因私累计误工三个月以上的;
15.不向组织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私自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的;
16.聘期满不再继续聘任的;
17.基层单位或科室合并、撤销后,原岗位不存在的;
18.批准退休、内退的领导干部,从批准之日起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免职、降职、解聘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程序及安排:
1.因犯错误被免职,是任命职干部的按党委会议决定的意见,由组织部办理免职手续,其
工作原则由所在单位、部门按一般干部安排,也可由党委直接安排相应工作。
2.任命制干部个人申请停薪留职并被党委批准的,组织部与本人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书之日
起,职务自然免除,期限已满,本人申请恢复工作的,党委可安排相当原职级工作,也可安排
一般干部工作,停薪留职期间保留原职级;
3.选举制干部在换届选举时未被重新选中的,职务自然免除,是正式干部的原则上按一般
干部安排工作,因编制问题也可介绍到人才培训中心待安置;是工人的,按工人岗位安排工作,
安排不了的介绍到再就业培训中心,按下岗职工规定办理。因犯错误不能继续履行本岗位职责
的,由所在工会召开会议作出免职意见,由党委讨论决定,免职后按上述规定予以安排。
4.聘任制干部的解聘程序:正职干部符合解聘条件的由局长或局党委提出解聘意见,经党
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局长履行解聘手续。副职干部符合解聘条件的,由行政正职提名,经党组织
集体讨论后向党委提出书面解聘意见,经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行政正职履行解聘手续,并报
组织部备案。被解聘干部,由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介绍到人才交流中心和再就业培训中心。
5.委托经营单位的正职符合委托经营经营合同中规定的解聘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履行解聘
手续,是本局职工的安排适当工作,是社会自然人的自找出路。单位副职符合解聘条件的,由
正职提名,党组织向党委提出解聘意见,经党委同意后履行解聘手续,解聘后的工作安排按正
职要求执行。
七、干部管理
(一)在岗干部管理:党群部门正副科级干部;公检法,武装部系统干部;基层书记、副书
记、工会主席、纪检员、政工干事;委托经营企业正副职干部由组织部管理。教育系统股级以
下(含股级)干部由局教委管理;行政股级以下(含股级)由人事科管理。
(二)免职解聘干部管理;因犯错误和未请假离岗而被免职或解聘,是正式干部的不保留原
职级,按一般干部身份安排工作或仅保留档案;因聘期已到未在续聘的,是正式干部的保留原
职级,仅作为调转依据;是工人的安排工人岗位工作。
(三)档案管理。全局正式干部,工人身份被聘到副科级以上岗位的在岗人员的档案统一由
组织部档案室保管。工人身份被解聘的其档案要及时移交劳资科。
(四)对局党委任命和选举产生的干部,根据所任职务、职级的不同,按正科级、副科级进
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别的待遇。
(五)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全局科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凡被聘任到领导岗位的人
员在任职期间内由组织部统一管理。根据所聘任岗位的不同,按正科级或副科级进行管理。并
享受上级规定相应级别的待遇。
(六)聘任制干部在聘期满前一个月,行政正职向局长,副职向本单位行政正职提交书面报
告,说明自己的意愿。不提交书面报告的续聘是不予考虑。
(七)续聘程序:正职由局长向党委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副职由本单位行政正职向党
总支(党支部)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由党总支(党支部)研究后向党委提出意见。行政科室
的副职由科长直接向党委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
(八)局党委根据行政领导的意见和考核情况研究同意后,正职由局长履行解聘或继续聘任
手续,副职由基层党组织、科室的行政正职履行解聘或继续聘任手续,并报组织部备案。
(九)对不在继续聘任的人员,不在享受原职级待遇。
八、考 核
(一)局党委组织部代局党委管理被推荐人选,推荐材料必须报组织部,组织部根据推荐人
选的情况,向党委汇报,经党
委原则同意后,由组织部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
(二)实行考核预告制度,对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新提职正副科级干部的考核,都要实行
考核预告制的办法,在考核前1~2天,在全局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公告考核对象、内容、谈话
范围,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大体工作时间等。
(三)各单位拟提拔的干部,民主推荐票要达到60%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考核。
(四)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
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进行,客观、
公正、准确地对推荐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的考核,注重考核工作实际。对考核
了解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准确认定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不足。
(五)考核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核对象的
表现。要提高选拔干部的民主化程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
克服由少数人在狭小的范围内圈定人选的现象,真正做到好中选优。
(六)考核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核对象面谈等方法了解情
况。
(七)考核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科室的领导成员;考核对
象所在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科员和群众;考核对象工作涉及较多的单位、部门科室的领导人
员;其他有关人员。
(八)实行干部考核责任制,由组织部组成考核组,明确考核工作程序,严肃考核纪律,把
考核置于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考核组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必须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反应考核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要按程序
向组织上如实汇报考核的全面情况,反应干部的本来面目,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能凭
个人好恶评价干部。考核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核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
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评情况。
(九)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重点是年度考核,加大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工作力
度,在考核中要把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纳入考核范围,把考核的重点放在对德、能和政绩
的考核认定上,注意分析和掌握少数人意见,搞好对问题的甄别。
(十)组织部召开部务会集体听取考核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并征求纪检委的意见后,
向党委报告。
(十一)进一步完善基层单位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办法。除考核领导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组
织领导能力、勤政廉政建设情况以外,尤其要注重业绩考核。主要包括:1.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3.职工工资发放,看是否力争做到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不拖欠职工
的福利费、医药费、劳保费等各项费用。4.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上级和林业局的规定和要
求。
九、讨论决定
(一)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的成员对任免事
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
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部长向党委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和组织部考核情况,并提出任免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5.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拟提任职的干部,按上级规定办理。
6.对聘任制干部,经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正职由林业局局长履行聘任手续。副职由基层
单位、科室的行政正职履行手续。
7.对选举的领导干部,经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基层单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由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也可由局党委讨论同意批准候选人,由基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党委批
准的候选人在选举时落选的,由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条件决定提拔任用到其他岗位或暂
不提拔任用,也可再次作为同一职务候选人进行选举,连续二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作为同一单
位同一职务的候选人。
8.委托经营单位在委托合同中对副职任免权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对无规定的按聘任
制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和回避工作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16号),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
度。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林业局基层单位和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正副科级干部。具体交流对象
是:需要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有关规
定需要回避的;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加大干部岗位轮换工作的力度,本着有利于干部素质的提高、为各级领导班子培养后备人
选,增强机关工作纪律、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原则,推进岗位轮换工作。属下列情形之一
的正副科级干部,原则上应进行岗位轮换。(1)担任同一职务五年以上的。(2)需要提职未有两
个以上同级工作岗位经历的。 (3)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要多岗位锻炼和多方面熟悉工作
的。(4)继续在现岗位工作需要回避的。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 对在党政机关或部门中担
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和在人事、财务等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满 5年以上的干部以及在同
一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干部,不论何种原因都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用干部时要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
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
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资、销售工
作。
要严肃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工作纪律、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纪律与监督
(一)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实行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责任制;
2.各级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处级干部向党委推荐正科
级干部;
3.局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科室行政正职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本着对党的事业高
度民主负责的态度,出以公心,坚持干部德才兼备,保证推荐人选质量,不鞥凭个人感情亲疏
推荐人选,不能搞先入为主或把个人意志强加于组织之上。要坚持按程序和规定推荐干部,并
认真负责的签署意见。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
4.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向局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考察,
并写出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任职说明,并将上述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5.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党委组织部应认真对待推
荐意见,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酝酿,确定是否将推荐对象列为考察人选,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
6.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人选,应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干部的主要德才表
现和推荐理由,并签署推荐人姓名;
7.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不得实现
向推荐人泄露推荐意见或许愿。对在推荐干部中违反规定,随意推荐明显不具备条件的人选的,
推荐明知有严重问题的人选的,推荐跑官要官者造成影响的甚至搞不正之风的,要追究推荐人
的责任;
8.主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推荐人选要全面听取情况,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程序
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不能向党组织推荐;
9.党委领导对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使用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充分酝酿和沟通;
10.要把好经济责任审计关。各单位和科室的行政领导, 在其提职或调动前要用审计部门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党委决定任免前结束。党委要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有效开展进行督促检查。不准以领导圈阅、碰头等形式,代替党组织推荐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干
部任免;
1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1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有关干部任
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13.各单位、科室部委办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1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15.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 干预原单位、科室部
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1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规定;
1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1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对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推荐、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述、制止纠正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承担有
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2.纪检监察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3.组织部、纪检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召集,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
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4.全局的党员、干部、职工群众对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局党
委及组织部、纪检委检举、申述,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也可直接向上级组织
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述。
5.党委及组织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
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
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6.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拒不服从组织调
度或交流决定的,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7.党委及组织部,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求,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作出的干部推荐及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十二、实行干部任用失误惩戒制度
(一)干部任用失误的认定
干部任用失误是指干部任用过程中存在于相关环节上的工作失误行为。其主要表现就是识
人不准,用人不当;其直接后果就是所选用的人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不具备胜任本职
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政绩不突出,群众威信低下,在一定程度上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
损失。
提拔任用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干部,属于干部任用失误:
政治立场不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和中央不保持一致,背离“四项基本原则”的;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严重弄虚作假,须虚报指标的;
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比较大的;
群众意见大, 多数群众不赞成的;
其他不具备领导干部条件的;
(二)惩戒的对象
惩戒的对象是指干部任用过程中在干部的推荐提名、组织考核和决定任用的三个环节上负
有失误责任的领导人员、工作人员或领导集体。
推荐(提名)人
推荐(提名)下级职务或同级职务人选的领导干部。
考核人
受组织的指派,负责对推荐(提名)人选进行考核的工作人员。
把关责任人和决策集体
负责干部任免的部门负责干部和决定任免的领导集体及其负责人。
(三)、惩戒的方式
对造成干部任用失误的有关责任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进行惩戒。
1.对推荐(提名)人的惩戒。
对推荐中工作不细造成任用失误的,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
推荐(提名)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推荐中违反规定,随意推荐明显不具备条件人选,推荐明知有
严重问题人选,推荐跑官要官者甚至搞不正之风造成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2.对考核人的惩戒
对于考核失真失实,造成党委在干部任用失误的责任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因工作经验
不足,出现考核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对其批评教育,帮助总结经验教训,促其尽快
熟悉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对因工作不严谨、作风不扎实、考核不负责任造成考核失真失实的,
要调离其工作岗位;对考核中不坚持原则,感情用事,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和歪
曲事实真相的,造成失误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泄露机密造
成严重后果,搞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3.对把关责任人和决策者的惩戒
对干部的考核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要认真听取考核组的考核汇报。
全面掌握干部的德才素质和主要表现,作出客观评价,提出使用意见。对由此环节造成任用失
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挥着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对领导干
部违反《条例》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领导干部不按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
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指使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搞一人说了算的;讨
论干部跑风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惩戒的实施
1.惩戒对象为局党委委员和副处级干部的,由局党委、纪委按纪检监察规定和程序办理。
2.惩戒对象为科级的,由局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局纪委、监察科审核,并按
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三、股级干部及一般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股级干部的任用标准参照科级干部的标准执行,注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德才兼备的干部。
(二)股级干部及一般干部应采取聘任(用)的方式选拔任用,要体现公开、平等、择优、竞
争的原则,在实行聘任(用)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推荐,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程序进
行。
(三)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用人单位可向干
部管理部门提出任用的建议。基层生产单位(履行承包合同的单位)一般干部的选拔任用,在不
违背干部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编制定员的前提下,由本单位自行实施,但任用后的结果
必须报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四)选拔任用干部要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相形见绌者下,进一步打破身份界限,正式干部
不能胜任工作,也可安排做工人工作,有能力、会管理、政治素质好的工人、合同制工人通过
聘用的形式任用到管理岗位上来。
十四、干部调配
(一)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工作实际需要的原则,合理地调配使用干部。企业外调入、
林场调入局直、局直调入机关(含公检法)要严格控制,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其他调动
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请示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决定。
(二)干部调动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干管部门具体程序为:
1.属于组织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提交单位林业局或请示领导决定后实施。
2.属于个人行为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充分说明调动理由,经调出和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
呈报干管部门,干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配建议,按程序提交党委、林业局或请示领导决
定。
(三)干部调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定员,已超编和编制已满的单位不能调入人员,超编或满编
单位不准签字同意人员调入。局直各单位干部内部调整由本单位决定,但调入情况要向干管部
门备案。
(四)属于审计范围人员的调离,离职前须先履行审计,后作组织安排。
(五)干部调配必须严格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调配行为,必须提交会议
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调出企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先进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房产、财
务、劳保医疗等审核程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十五、干部培训
(一)干部培训工作由林业局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工作分别由主管部门承办。
(二)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培训计划,提交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纳入
企业年度计划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随年度计划一同下达。
(三)干部培训必须按计划实施,培训经费要严格掌握,不准超额使用,干部主管部门是干
部培训费支出的批准部门,教委财务是经费管理部门。
(四)干部教育的具体管理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林业局已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六、其 他
(一)干部离退休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退政策不在继续实行。干部离退休后
应由原单位管理,原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其政治和生活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实行干部请假制度。干部请假手续由干管部门负责办理。科技干部因公或因私出本地
区或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须向干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干部和副科级干部未出本地区
离岗不超三天的,由本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正科级干部请假需个人申请,本单位党组织同意,
经请示党委或林业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其他人员比照科级干部办理。未经办理
手续而离开岗位的,按私自离岗处理。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探亲假、休假等有关规定,不能违背原则办事。
(四)、干部停薪留职、领办、创办企业等问题,按上级和林业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附 则
(一)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