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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尔林业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阿木尔林业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04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本地区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间资金在我局投资办企
业,促进我局生态建设,带动我局各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100万元以上并符合我局产业发展政策的木材精深加
工项目、非木产品加工项目、特色养殖项目、特色种植项目、旅游设施项目、城市经营和公益
事业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改造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在我局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由我局招商办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
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两周内办结。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地区外来投资服
务中心代办,在我局工商局注册的由林业局招商办代办。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 150万元以上的木材精深加工、
特色种植养殖、旅游开发、国有企业改造、城市经营、公益事业开发项目。

中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木材精深加工、特
色种植养殖、旅游开发、国有企业改造、城市经营、公益事业开发项目。

小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 10万元以上的木材精深加工、特
色种植养殖、旅游开发、国有企业改造、城市经营、公益事业开发项目。

第五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城市经营、公益事业项目除外),对能够足额上
缴各种税金的投资者, 从纳税年度开始,3年内林业局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新建大型高科
技项目,建成后由林业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大、中型符合我局产业开发政策项目(城市经营项目除外)的投资者林业局可为
其终身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带来的职工子女上学享受林业局职工待遇。 年缴税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林业局按规定在当地一次性为其建 300平方米别墅,产权归大型项目投资者;
年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林业局奖励其一台价值50万元的越野汽车;年缴税额在200万元以
上的,林业局奖励其一台价值20万元的越野汽车;年缴税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林业局奖励其
一台价值10万元的越野汽车。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我局国有企业,不论大、中、小项目,都可以无偿使用原
企业除生产设备以外的其他所有固定资产 4年,并可以酌情低价购买我局的国有企业,我局还
可用原企业设备、厂房参股。

第八条 大型项目和中型以上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不属林业局管辖范围之内的事项由林业
局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我局新办大型项目, 经林业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后,林
业局无偿为其提供厂房,并为投资人办理终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带来的企业员工与我局
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入学与我局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
上报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经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
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后可自愿在我局落户。

第十二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中型项目由林业局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对企
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三条 凡需行政审批事项,均由林业局招商部门代办,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
时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林业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的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
为,凡要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必须经林业局和招商办批准,到林业局招商办公室备案,否则,
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
报、投诉。对线索具体的举报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严肃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
况,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30 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
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林业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给
予优惠。

第十六条 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要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必须
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按要求向林业局招商引资办公室上报有关统计及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本政策颁布前经林业局认定的外来投资企业,仍然执行本政策。本政策由林业
局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