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尔林业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阿木尔林业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4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人是指第一个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局内投资的自然人
(其身份不限)或法人。
第三条 对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不论大、中、小项目林业局均按投资者投入到位资金额
的2‰给予奖励。 为我局引进大中型符合我局产业开发政策项目的引资人,由林业局按规定为
其终身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四条 引进大中型项目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外,再给予引资人晋升两级工资的待遇。
第五条 对引进大型且符合我局产业开发政策项目的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一次性引进资
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交税金 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外,个
人提出申请要求到林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任,并享受企事
业单位中级职称人员工资待遇;一次性引进资金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 500万元以上的
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外,林业局为其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
套,个人提出申请要求调入林业局机关部门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调入,并享受同等待
遇。
第六条 对引进中小型并符合我局产业开发政策项目的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一次性引进
500万元以上且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外,林业局为其缴
纳3年的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一次性引进1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外,林业局为其缴纳1年的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七条 上述各种奖励均由林业局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核实认定,报林业局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林业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